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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李嘉濱警誡下稱明愛醫院放「煙彈」後 到燒烤場燒毀身上衣物 警在其報稱住所內檢獲12把魚生刀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李嘉濱警誡下稱明愛醫院放「煙彈」後  到燒烤場燒毀身上衣物  警在其報稱住所內檢獲12把魚生刀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李嘉濱警誡下稱明愛醫院放「煙彈」後 到燒烤場燒毀身上衣物 警在其報稱住所內檢獲12把魚生刀

2024年12月10日 14:44 最後更新:01月24日 16:03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10日控方續播放偵緝警員與李嘉濱的警誡錄影會面,李在警誡下稱,2020年1月底將「煙彈」放置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後,便乘坐的士到梨木樹燒烤場,燒毀自己身上衣物。偵緝警員則供稱,其後帶李嘉濱到梅芳街聲稱其住所的單位搜證,但李花半小時仍無法打開單位密碼鎖,要聯絡業主才成功入屋,而警方在屋內搜出12把魚生刀,遂再次拘捕李嘉濱,並控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惟李嘉濱其後又突稱非在該單位居住,兩星期前已搬離,遭警再次拘捕並控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名。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馬桶被炸毁。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馬桶被炸毁。

被告李嘉濱在2020年3月8日凌晨的警誡錄影會面中,指自己2020年1月27日凌晨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放置「煙彈」後,約1分鐘便離開,而該「煙彈」裝有電路板,接收訊號後會通電,「一通電就會着火」。李嘉濱指,不知道誰負責發送訊號,但他離開明愛醫院、上了的士便通知「五飛」,他已放置「煙彈」;控方開案陳詞曾指稱「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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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馬桶被炸毁。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馬桶被炸毁。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李嘉濱稱,之後他前往梨木樹燒烤場「燒自己衫褲」,目的是為清除身上衣物及隱藏自己身份,又確認他在同年1月25日及26日在宏創方503室共混合了3支「煙彈」,一支放置在明愛醫院,一支因不滿意「外面污糟咗」而將其丟棄,餘下一支放在了李嘉濱租用的宏創方1008室。

李嘉濱指明愛放「煙彈」無報酬  只因遭「五飛」威脅 

偵緝警員陳國威在會面中問李嘉濱放置「煙彈」會否得到報酬,李稱沒有,只是「保障自己」、「因為五飛威脅我」。

偵緝警員陳國威指,完成錄影會面後,將李嘉濱交回值日官看管,至早上11時46分再帶李嘉濱到他報稱居住的梅芳街某大廈1A室搜查。惟抵達單位後,李嘉濱嘗試打開密碼鎖不果,稱忘記密碼,陳當時問「呢度係你屋企,點解你會唔記得密碼」,但李嘉濱稱因最近改了密碼。至12時45分,一名住客從樓梯走下來,陳上前表露警員身份,要求對方聯絡業主並問住客會否認識李嘉濱。其後該住客聯絡業主及將電話交給陳接聽,陳交代警方要進行搜查後,業主向住客提供密碼,李嘉濱按密碼開門。

單位衣櫃發現黑色袋內藏12把魚生刀

警方入屋搜查時,在衣櫃內發現一個黑色袋,內藏12把魚生刀;而李嘉濱則在屋內更換衣服,他原本身穿的拘捕時的衣服,則被警方檢取作證物。陳國威供稱,約1小時後,他們離開單位及前往西區警署,及後在報案室內向李嘉濱表示會再拘捕他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因在屋內發現12把魚生刀,警誡下李嘉濱保持緘默。

同日下午約3時半,陳國威帶再李嘉濱前往大角咀宏創方1008室,由警員温文鏡拿出早前李嘉濱身上檢取的鎖匙,開門進入單位內拍攝。陳國威指,當時他和李嘉濱留在單位外、沒有進入。至下午3時50分,警再帶李嘉濱到宏創方503室,温再使用從李嘉濱身上檢取的另一鎖匙開門,一行人進入單位,再次由溫進行拍攝。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明愛醫院行動共花1.4萬  

同日下午約4時半,李嘉濱進行第二次警誡錄影會面,陳當時問李嘉濱在明愛醫院的行動中一共花了多少錢,李嘉濱稱約1.4萬元,而錢多數他「出住先」,他不清楚「五飛」的資金來源;對於警方在其身上檢獲4.4萬元,李嘉濱稱部分用來為朋友訂購口罩,亦有部分用於支付裝修判頭。李嘉濱提到,在同年1月26日中午,「五飛」通知他「羅師傅」會加入行動,遂透過Telegram聯絡「羅師傅」問對方「係咪去睇水」,相約對方晚上在宏創方地下會合。而行動後,李和「羅師傅」各自離去。

於TG指自己「無地方住」 李嘉濱:有人免租提供單位居住  

同日下午約5半,李嘉濱進行第三次警誡錄影會面,陳國威問及在梅芳街1A室衣櫃內一個袋搜出12把魚生刀,李嘉濱指魚生刀並非屬於自己,他也不清楚衣櫃內有魚生刀,並聲稱自己在Telegram表示「無地方住」,便有人提供該單位,他在該單位內居住了約一個月,惟不清楚提供單位的人是誰,對方亦無要求付房租,說只要有衣服就能入住,而李指自己居住1個月期間都沒打開衣櫃看到內有魚生刀的袋。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警員溫文鏡向李嘉濱展示宏創方內拍攝的相片,包括在1008室內多個紅白藍膠袋和帆布袋等。李嘉濱,當中有防毒面具及金屬粉,指金屬粉是「五飛」指示他購買,他不清楚用途,他把單位1008室的鎖匙給了「五飛」,指其把它當作倉庫。而在1008室內亦發現了8件防彈背心,李嘉濱則稱「自己鍾意著」。 李嘉濱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否認自己在明愛醫院放「煙彈」時有意圖傷人,陳國威問李嘉濱有否想過爆炸會傷到人,李嘉濱回答「依個唔係炸彈,只係煙彈」。

李嘉濱突稱自己兩星期前已搬離1A單位  遭控誤導警務人員 

控方問及第三次錄影會面過程。偵緝警員陳國威供稱,同日下午6時25分,警署警長黃漢斌指示他和同事帶李嘉濱前往西區警署,到達西區警署停車場時,黃在車上指有人報案稱不見了12把魚生刀,之後李嘉濱在車上說,自己不是住在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他在2星期前已經搬走,轉移到了2C單位居住,當時有警員將之紀錄。

同日下午6時50分,在西區警署報案室,警員再次拘捕李嘉濱指控其誤導警務人員罪名,因李嘉濱之前指自己住梅芳街24號1A單位,之後在車上又講自己住2C單位,故誤導警方。同日晚上7時,陳國威帶被告到西區警署向值日官報告事件,後在晚上7時05分至8時15分,安排李嘉濱在西區警署用膳。至晚上8時16分,因西區警署錄影室器材壞了,故帶李嘉濱離開西區警署,到8時24分到達中區警署,同日晚上8時38分,李嘉濱在中區警署錄影接見室再進行錄影會面。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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