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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106天|黎遭法官連番反駁 糾正《基本法》非地方法 又斥黎把個人猜測權充事實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106天|黎遭法官連番反駁   糾正《基本法》非地方法   又斥黎把個人猜測權充事實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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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106天|黎遭法官連番反駁 糾正《基本法》非地方法 又斥黎把個人猜測權充事實

2024年12月10日 13:12 最後更新:01月23日 16:48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周二(10日)進行第106天聆訊,續由黎智英作供。就黎在「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節目首集指《國安法》凌駕《基本法》,遭法官糾正,指《基本法》不是地方法 ,而是全國性法律。黎又提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市民需貪污賄賂有權有勢官員以獲取保障,黎庭上指在節目中說出事實, 遭法官杜麗冰反駁,指純屬黎個人猜度或推論,黎即改口稱此為其個人意見。法官李運騰問黎有否想到其言論可能引起市民對中港政府的憎恨,黎指從沒想過。

法官杜麗冰。

法官杜麗冰。

辯方就黎直播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首集作提問,黎指製作節目原因,是為了讓人知道香港發生甚麼事。黎指他在節目說英文,「所以人們還是會關注香港,香港不會從螢幕上消失。辯方問黎是否想藉平台請求制裁、封鎖及敵對?黎否認,指從來沒用過相關字眼」。辯方追問,黎是否意圖藉平台請求制裁、封鎖及敵對?黎再否認,指自己不可能藉平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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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杜麗冰。

法官杜麗冰。

AP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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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李運騰。

法官李運騰。

被告黎智英。

被告黎智英。

辯方引述黎在節目稱會「向國際社會推廣我們的英文版」,黎同意所所指的是《蘋果》英文版。辯方問節目主持是誰?黎稱不記得,可能是《南華早報》前總編輯 Mark Clifford,辯方指不是,反問「不是 Lucia 嗎?」黎指應不是。法官李素蘭指如控辯不爭議主持身分,便說出其名字,辯方指自己也忘記是誰,控方則稱要翻查資料;黎最終確認是主持是 Lucia。

AP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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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從的黎回應可見他對《香港國安法》持批判(critical)態度?黎指正如他之前所評論的。辯方指,此集節目被控方指控為煽動,當中黎指《國安法》凌駕(supersede)《基本法》,黎認為這是事實,大律師公會聲明提過,《國安法》條文亦提到,《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

法官李運騰指出《基本法》不是本地法律。辯方向黎稱「Anyway, I don’t think you have any legal training」(無論如何,我認為你沒有受過任何法律訓練),重申《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national law)。黎聞言問「哪個國家?」辯方指「我們的國家」,黎指「中國」,辯方再指《基本法》非區域法,黎遂稱「OK」。

黎在節目提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下,如市民欲得到保障時,便需賄賂有權有勢的官員,有權有勢的官員絕不會免費提供保障,而需收取「保護費」,令香港變得像中國般貪污受賄泛濫。法官杜麗冰問黎從何得知官員需收取「保護費」來保護市民,黎指,中國貪污賄賂官員以獲取保障為事實,他只是在節目中說出事實。杜官反駁指,官員需收取「保護費」的事並非事實,只是黎的猜度或推論,黎改稱,此為其個人意見。法官李運騰問黎發言撰文時有否預想到其言論有可能引起市民對中港政府的憎恨,黎回答指他從沒想過引起市民對中港政府的憎恨,只是在道出真相。

法官李運騰。

法官李運騰。

辯方問黎節目是否意圖讓官員聽 遭法官質疑有何關係  

辯方問黎會否意識到節目可能引起聽眾憎恨中國?黎指「我想他們會更加小心,他們可能會被我的說話嚇到,但不等於他們需要憎恨。」辯方問黎有否意圖讓官員聆聽節目?此時法官李素蘭質疑,問題與案件有何關連,因節目向全世界廣播。辯方解釋《刑事罪行條例》第 9 (2) 條訂明不屬煽動意圖的情況。杜官指,跟香港、中國官員聽節目有何關係?辯方指不屬煽動意圖情況包括指出香港政府或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法官李運騰指節目是向全世界廣播,每個人都可以聽,辯方最終不再提問。

另就黎在節目指中共侵犯自由,相信國際社會關注,問黎是否請求國際社會向中國作出一些行動?黎稱,僅希望國際社會注意(take notice),否認煽動憎恨政權,「我只是提醒人們在那裡(中國)做生意時要小心」。

被告黎智英。

被告黎智英。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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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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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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