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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測試去頭皮洗髮水 4款含禁用成分或損胎兒生長 逾9成有香料致敏物

社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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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測試去頭皮洗髮水 4款含禁用成分或損胎兒生長 逾9成有香料致敏物

2024年12月16日 10:28 最後更新:12:25

不少人會使用去屑洗頭水去解決頭皮屑問題,但如選擇不適合的產品,或會引致皮膚敏感,甚至有損建康!消費者委員會測試了市面上25款去頭皮洗頭水,發現當中4款含禁用成分吡硫鎓鋅,或有損胎兒生長,逾9成有香料致敏物!

消委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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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測試市面25款去頭皮洗頭水,售價由約$50至$430,每10毫升/克售價約由$0.67至$19.55,差距逾28倍。所有樣本均聲稱可「去屑」、「抗屑」或「控屑」,另有1款聲稱可同時控制脂漏性皮膚炎症狀。是次測試4種去屑活性成分,包括吡硫鎓鋅、吡羅克酮乙醇胺鹽、氯咪巴唑及水楊酸,及化學安全程度。25款樣本中有3款並沒有檢出該4種活性成分,當中2款聲稱添加了草本成分以達到去屑功效,其餘22款則各檢出1種至3種活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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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款含吡硫鎓鋅或損胎兒生長

吡硫鎓鋅能抑制引致頭皮屑的馬拉色菌生長,減少頭皮產生,不過對眼睛具有刺激性,動物研究顯示其可能會損害胎兒生長。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將吡硫鎓鋅歸類為1B類的CMR2物質 — 致生殖毒性,已禁止其在化妝品中使用。美國則視吡硫鎓鋅為准用的非處方藥用成分,視乎其用途,規定使用濃度為0.3%至2%;而內地《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對吡硫鎓鋅在「去頭屑淋洗類髮用產品」的使用上限是1.5%。而是次測試發現,有4款樣本含吡硫鎓鋅,含量由0.19%至0.95%,檢出量符合內地《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的使用上限。

消委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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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吡羅克酮乙醇胺鹽雖可刺激皮膚並可能對眼睛造成嚴重傷害,惟其毒性較吡硫鎓鋅低,因而逐漸成為吡硫鎓鋅的替代品,亦是現時較常見的去屑活性成分。測試中共有13款樣本檢出,含量由0.066%至0.86%,但全部符合歐盟及內地相關規定。

水楊酸就能透過去除角質層的死皮細胞來改善頭皮屑問題,但卻無法根治相關炎症或疾病的功效。10款檢出水楊酸的樣本中(含量介乎0.087%至1.90%)最高的1款,已達到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相關非處方藥用成分所規定的使用濃度,如於美國出售或會被視為非處方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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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9成樣本含香料致敏物 2款檢禁用鈴蘭醛

消委會測試中還發現逾9成樣本(23款)分別檢出1種至7種香料致敏物質,檢出量由0.0011%至0.43%,香料致敏物質的總檢出量最高的樣本達0.4515%,較常見的包括檸檬烯及芳樟醇;有2款驗出歐盟禁用的鈴蘭醛,含量分別為0.0038%和0.0040%。鈴蘭醛具生殖毒性,在動物實驗結果中顯示其對成年動物的性功能和生育能力可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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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款缺水楊酸安全警告 13款沒完整香料致敏物標示

根據歐盟規定,含水楊酸的產品需於標籤上印有「三歲以下兒童勿用」的警告,惟5款標示含水楊酸成分的樣本中僅有1款有標示相關的警告語,1款標示「產品僅供成人使用」,其餘3款均沒有作出任何相關標示。此外,在21款檢出1種至5種含量高於0.01%香料致敏物質的樣本中,有13款並沒有標示或只標示部分香料致敏物質。

消委會呼籲廠商積極檢視產品配方,避免使用國際間標用的化學物質,並研究改用不損害環境或影響較小的成份,以及增加產品標籤資料的透明度,協助消費者處理頭皮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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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每年接獲逾百宗外傭中介服務投訴,涉及外傭未能如期到任、接連爽約,或實際語文能力與預期不符等。另一方面,部分中介公司的合約條款列明,客戶付款即表示同意所有安排,毋須另行簽署合約。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切勿急於付款,應先了解退款政策及更換外傭等細則,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委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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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一:外傭爽約替補人選要求更高薪

投訴人透過A公司,於2月初與一名在港外傭進行視像面試,翌日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確認聘用並繳付約16500元服務費。然而到了2月中,A公司表示未能聯絡該外傭,導致雙方未能簽訂僱傭合約。投訴人隨即要求退款,但A公司不置可否。4日後投訴人再次要求退款,A公司則引用合約條款,指已列明外傭有可能悔約,因此不會退款,但可提供替補人選,投訴人須於60日內選定。

然而,3名替補人選中,1人不符要求,另外2人則要求比原先悔約外傭更高的薪酬。投訴人認為並不公平,因為由接觸A公司開始直至確認聘請,全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進行,從未簽署任何合約 。直至被拒退款後,查閱A公司在她確認聘請前傳送的交易文件,才發現外傭爽約公司毋須退款的條款。投訴人認為替補條款限制了消費者自由度和議價能力,遂向消委會求助,要求全數退回服務費。

A公司回覆指,在投訴人確認聘用前,已向她發送服務合約及列明退款和更換條款的文件。由於投訴人同意交易並轉帳付款,合約即告生效,而其情況並不符合退款條件。消委會調停時關注有關退款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及銷售過程中A公司有否讓投訴人充分理解並同意相關條款,促請A公司再次考慮。經多次商議後,A公司最終同意全數退款,個案得以解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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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二:準僱主等候5個月仍未有外傭上任 要求退款卻遭拒

投訴人於7月透過B公司選定外傭後,便繳交14800元服務費。該外傭原定10月中到港就職,惟及至10月初,B公司表示外傭失聯,建議投訴人更換另一名外傭,並指由於新外傭來自另一國家,需要額外收取2000元手續費。投訴人同意並付費。第二次聘用過程中,雙方主要透過即時通訊軟件溝通,B公司沒提供另一份合約予投訴人簽署確認。

及至12月中,新外傭原定來港上任,惟同樣爽約。投訴人表示家庭急需外傭協助,惟等候5個月仍未成功聘用,生活受到嚴重影響亦承受巨大壓力,遂向B公司提出退款要求卻遭拒,於是向消委會求助。B公司指合約條款列明如外傭爽約可安排免費更換,但不設退款。然而,投訴人表示B公司安排的外傭已兩度爽約,對其服務失去信心。消委會遂再次與B公司調停,促請其考慮投訴人的體驗,重新審視個案。最終B公司同意向投訴人退回一半服務費,投訴人亦接受此安排,個案得以順利解決。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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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三:中介確認外傭懂英語 惟履職後難以溝通

投訴人於C公司安排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與一名身在外地的外傭進行英語面試。過程中,投訴人留意到外傭那邊不時有另一把聲音協助其回應,令投訴人對其英語能力感到擔憂。C公司職員解釋指外傭因怯場才需要他人陪同,投訴人再特意查詢外傭的英語水平,獲職員確認其英語能力沒有問題,足夠應付日常溝通。投訴人遂同意聘用該外傭,並支付約14000元費用。

然而外傭履職後,投訴人發現雙方溝通困難,外傭未能理解簡單英語,難以明白工作指示。投訴人更擔心外傭無法處理特殊工作,例如在小孩生病時餵藥等。其後,投訴人多次嘗試聯絡C公司反映問題及要求跟進均未獲回覆,遂向消委會求助,希望C公司可以無條件更換一名能夠以英語溝通的外傭。

C公司回覆指,在招聘過程中已安排面試,讓投訴人了解外傭的語文能力,但理解其英語能力與投訴人期望有落差,因此可安排免費更換一次外傭。投訴人其後通知消委會,指已在C公司的安排下與另一名外傭進行面試並會聘用,毋須繳交額外費用,個案得以成功解決。

消委會建議消費者聘請外傭時,應選擇持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並留意該公司有否依循《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的要求,可以瀏覽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 www .eaa.labour.gov.hk ),並要向外傭中介公司清楚說明對外傭的期望,如有任何特殊需要宜盡早提出。面試時如對外傭資料有所關注,宜即場向其多了解;如懷疑有人協助外傭,應立即向中介公司提出以消除疑慮。

此外,部分外傭中介公司的合約或會列明客戶付費即表示同意條款和安排,毋須再簽署合約,因此交易前要仔細閱讀合約或服務協議,交易後應索取及保留合約及收據等交易文件,並保留與中介公司的溝通紀錄。聘請外傭時,應向中介公司再三確認甚麼情況下可以退款或更換外傭,並查問有否訂立服務保障期及額外收費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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