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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110天|黎Twitter貼制裁香港官員消息 對選舉主任沒被制裁感驚訝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110天|黎Twitter貼制裁香港官員消息 對選舉主任沒被制裁感驚訝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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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110天|黎Twitter貼制裁香港官員消息 對選舉主任沒被制裁感驚訝

2024年12月16日 12:32 最後更新:01月23日 16:5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周一(16日)進行第110天聆訊,續由黎智英第十八日作供自辯。

辯方在庭上展示2020年8月7日,黎智英與李兆富(Simon Lee)的WhatsApp對話。李向黎發訊指:「美國財政部對11名破壞香港自治、限制香港市民言論或集會自由的人士實施制裁」「美國財政部正在制裁林鄭月娥、鄧炳強、盧偉聰、李家超、鄭若驊、曾國衞、夏寶龍、張曉明、駱惠寧、鄭雁雄和陳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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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的女兒、妻子以及兒子到法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女兒、妻子以及兒子到法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廾駛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廾駛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員檢查出入車輛(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員檢查出入車輛(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的女兒、妻子以及兒子到法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女兒、妻子以及兒子到法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回覆「That’s great! Thanks!」。黎智英回答指他同意李的訊息內容。而黎同日Twitter帖文就是李向黎傳送的訊息:「美國財政部對 11 名破壞香港自治、限制香港市民言論或集會自由的人士實施制裁」。黎表示帖文由李撰寫,與WhatsApp訊息一樣。

辯方在庭上問及同年8月8日黎Twitter轉發《蘋果》Twitter帖文,當中報道提到香港官員被美國制裁。辯方問他是否請求制裁?黎智英否認,並指制裁已發生,他轉發只是呈現事實。

囚廾駛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廾駛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同日,黎向李兆富傳送《蘋果》題為「美國對香港林鄭月娥、高級警察和其他9人投下制裁炸彈」連結,並說「但那些選舉主任呢?出於政治原因,他們是否應該對 DQ 候選人負責任?」同日黎的Twitter帖文顯示:「那些取消參選人資格的選舉主任呢?他們應該對決定負個人責任嗎?」

警員檢查出入車輛(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員檢查出入車輛(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承認,他曾發訊問徒弟李兆富,選舉主任是否在制裁名單內,又指只是想知道制裁名單之內是否包括選舉主任:「我很驚訝他們沒有包括在內。」被問及是否要求美國將選舉主任加入制裁名單,黎否認,「我只係覺我得制裁係應該包括埋呢啲人。」亦不是預期他們會包括在內。

法官李運騰亦關注,黎的Twitter使用英文,是針對外國讀者?黎同意,並想藉Twitter表達香港正在發生的事。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在第109天聆訊中,黎智英Twitter帳戶於2020年7月30日轉載英國人權組織「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Benedict Rogers)的帖文,內容為批評及抹黑香港政府取消數名反對派人士的立法會選舉參選資格,並呼籲英國前副首相兼外交大臣藍韜文(Dominic Raab)「是時候將林鄭月娥及中港官員列入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制裁名單。」。黎智英在庭上供稱,「覺得好」才會轉載,亦代表他認同該帖文的內容才轉載。他又表示,認同他本人是戶口持有人,要為Twitter代理人李兆富在Twitter上所犯的錯負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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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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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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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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