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首次聯同廣州市消委會及澳門特區政府消委會,測試22款濕廁紙產品,結果顯示,全部樣本衛生情況及質量表現理想。
今次測試22款標示為「可沖式」濕廁紙產品,分別由三地消委會購買,每包價格由$4.3 至$38.9,平均每10 片售價約為$0.55 至$6.08,相差逾10 倍。由於內地及國際間未有相關測試標準,因此參考內地濕巾等相關標準測試樣本。結果有11 款取得最高的5 分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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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強度1 款較難分解或堵塞廁所
結果發現,除了一款以棉作為物料樣本的斷裂和頂破強度明顯較高外,其餘以原生木漿、紙張、不織布或植物纖維為原材料的樣本,強度均與乾廁紙相若。而只有斷裂和頂破強度最高和以棉作為物料的一款樣本,在6次測試中均未能達到7成的分解標準,有機會增加堵塞廁所及渠道的風險,其餘21款樣本都符合要求。
衞生程度、酸鹼值及含液量均合標準
有關方面亦在樣本開封時和打開兩星期後進行微生物測試,全部的細菌菌落和真菌菌落符合標準要求,未檢出大腸桿菌和致病性化膿菌,反映衛生和防腐效能理想。
酸鹼值太低或太高的產品都有機會刺激人體皮膚,22 款樣本的酸鹼值測試結果介乎4.2 至7.5,屬於建議人體使用濕巾酸鹼值的相關標準內,情況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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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半容易抽出多於一張 部分添加香氣令人不適
全部樣本均未有令使用者的皮膚受刺激,惟部分樣本在氣味上被評為「不滿意」,測試人員認為樣本所添加的香氣或可能令使用者感到不適。在使用方便程度上,大部分樣本的表現都較為遜色,一半以上樣本在使用時常會一次過抽出多於一片或不容易從包裝中抽出,較為不便。
過半包裝未標示詳細成分
另外,超過一半樣本沒有在包裝上標示詳細成分列表,若含致敏香料或防腐劑,可能影響患有濕疹或過敏人士,亦有1款樣本並沒有標示使用有效期。消消委會建議廠商加以改善。
消費者委員會測試市面30款具備發聲及/或發光功能的電動玩具,發現約5成樣本在音量安全 、電池室設計或標示警告字句方面未能符合歐洲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整體表現未如理想。當中1款桌面玩具在音樂及語音模式下音量超出限值,另有8款樣本的電池室結構存在安全隱患,消委會已將相關資料轉交海關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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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測試的30款樣本均使用乾電池驅動,售價介乎28元至399元,款式包括手提電話、電子琴、對講機、寵物小狗、手槍及火車等,當中22款同時具備發光功能。測試參 考歐洲玩具安全標準EN71-1及電玩具安全標準EN IEC 62115,從機械及物理性能、電氣安全,以及產品標示和警告字 句三方面 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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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玩具的設計特點及實際玩樂方式,30款樣本被 劃分為五大類別:
- 近耳玩具(5款,樣本CT1至CT5)
- 手持玩具(5款,樣本HT1至HT5)
- 具語音功能的手持玩具(4款,樣本HV1至HV4)
- 桌面玩具(13款,樣本TT1至TT13)
- 具語音功能的桌面玩具(3款,樣本TV1至TV3)
在適用年齡標示方面,全部樣本經實驗室評估後的適用年齡 組別均與產品標示相符,表現理想。
機械和物理性能測試中,29款樣本通過相關標準要求,僅餘下1款樣本TV1在音量安全方面未達標。樣本TV1為具語音功能的桌面玩具,其音樂模式下在50厘米距離量得的A計權時間平均發射聲壓級(LpA)為83.6分貝,超出桌面玩具第1風險級別的80分貝上限;而在語音模式下量得的LpA更達85.3分貝,同樣超出語音玩具第1風險級別的限值。
電氣安全測試方面,22款樣本通過相關要求,8款樣本則在電池室結構方面未能符合標準。當中樣本TT5及TT12在拉力及/或跌落測試後,電池室打開,電池外露並可被接觸,未符合採用AA或AAA電池玩具的安全要求。此外,1款採用鈕扣電池的樣本 CT3及6款採用AA或AAA電池的樣本HT2、HT4、TT10、 TT11、TT12及TV1,其電池室蓋螺絲在施加20牛頓的力10秒後與電池室 蓋分離,未能符合標準要求。至於22款具備發光功能的樣本,其發光部件的亮度及光輻射水平均符合標準要求。
樣本 TT12 在完成拉力及/或跌落測試後,其電池室打開,電池外露及可被接觸到。消委會圖片
樣本 TT5 在完成拉力及/或跌落測試後,其電池室打開,電池外露及可被接觸到。消委會圖片
在標示及警告字句的檢視中,發現多款樣本存在不足。樣本CT3、CT5、HT2、HT3、HV4、TT6、TT9及TV1欠缺EN IEC 62115標準要求的部分警告字句。樣本CT 5、TT1及TT11雖具備閃光功能,卻未按標準標示可能引發光敏性癲癇的 潛在風險。
語言版本方面,樣本CT1、CT 2、CT3、TT12、TT13、TV1及TV3的使用說明及警告字句,部分或全部未有同時提供中英文版本,或英文版本被貼紙遮蓋導致未能清晰顯示。根據《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規定,玩具須在顯眼處清楚標示安全存放、使用、耗用及處置的中英文警告,以及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的全名、商標或其他識別標記及本港地址。然而,樣本CT3、TT12、TT13及TV1未有提供相關全名及/或本港地址,未能符合條例規定。
海關表示,本港供應的玩具安全受《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監管,須 符合指定標準的全部適用規定。違 例者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海關已就消委會報告中未能通過測試的產品作出跟進,並會持續透過風險評估進行巡查及抽樣測試。
多間涉事產品的代理商已作出回應及改善安排。「Hola」(CT2)代理商指英文警告被標籤覆蓋,將重新整理標籤;「港玩」(HT4、TT9至TT11)代理商表示部分批次警告語屬舊版本,將進行修正,並已補回電池蓋螺絲部件;「IWAYA CORPORATION」(TT5)代理商稱測試樣本為舊存貨,新產品已改用螺絲固定的電池室蓋設計並通過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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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提醒家長及照顧者,選購及使用聲光電池玩具時應注意:
- 留意產品標示的適用年齡,按兒童實際年齡選購。
- 購 買前仔細檢視產品及包裝上的安全標示和警告字句,確保內容清晰完整。
- 使用前檢查玩具是否有易鬆脫的細小部件、尖銳邊緣或尖點。
- 避免讓兒童長時間把發聲玩具貼近耳朵把玩,可調校音量的產品應控制音量及玩樂時間。
- 留意閃光或快速變換燈光效果可能引發不適,避免兒童長時間直視發光部件。
- 家長應負責安裝、更換電池及充電,確保電池室妥善固定。
- 用盡或損壞的電池應立即取出妥善棄置,若懷疑兒童誤吞電池應即時求醫。
- 長時間不使用玩具時應取出電池,玩具及電池應遠離熱源及潮濕環境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