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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多次質疑辯方盤問過於重覆冗長 沒留意證人供詞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多次質疑辯方盤問過於重覆冗長   沒留意證人供詞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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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多次質疑辯方盤問過於重覆冗長 沒留意證人供詞

2024年12月23日 16:39 最後更新:12月24日 09:15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23日續由辯方盤問偵緝警員,辯方質疑單憑眼鏡認出李嘉濱,警員重申以步姿V字眉辨認,另否認干擾手機證物。盤問期間,法官陳仲衡多次質疑辯方問題重覆、冗長及無必要,甚至沒留意證人供詞。

醫院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續由偵緝警員作供。

醫院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續由偵緝警員作供。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偵緝警員温文鏡。辯方指,温在李嘉濱被捕及帶到旺角警署後,曾在接見室內與警長陳國威以李嘉濱女友的安危作威脅,逼使李嘉濱招認及配合他們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温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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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續由偵緝警員作供。

醫院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續由偵緝警員作供。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辯方又指,温供稱在明愛醫院閉路電視片段認出李嘉濱,惟卻對片中人戴着黑粗框眼鏡避而不談,温指自己沒避而不談,但這並非他辨認出李嘉濱的根據。辯方指片中男子看上來20多歲、中等身材及戴黑粗框眼鏡,「行出街比比皆是」。温不同意。 

辯方續指,片中人當時戴口罩和帽,眼眉只看到一半,温根本無法看到眼眉是「呈V字型」。温不同意。辯方又指步姿並非客觀準確的辨認方式,温不同意,但確認會受到地形影響,又承認自己沒有接受認人的訓練,但重申「我有15年嘅調查經驗」。

法官斥辯方不要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指警員2020年3月8日帶李嘉濱回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搜屋期間,在車內李曾問「而家準備帶我去邊?」,警員不同意,指於旺角警署出發前,已告知李將會去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李的住址搜查,而李在車程期間未有問以上問題;惟辯方再重覆問及,法官指警員已答「車上無咁講。」辯方稱「for the sake of completeness.(為不遺漏細節)」,法官斥「你唔好低估我理解能力」。

辯方指警方2020年3月8日帶李嘉濱去梅芳街某大廈1A室搜查,警方當時目的是否執行搜查令,而搜查令上的地址是1A室,而非其他單位,温同意。辯方進入大廈大閘須否密碼,温稱是並非大閘,而是推玻璃門進入,但沒印象該玻璃門有否上鎖。

法官指辯方無留心聽取證人供詞 

辯方重複指拘捕李嘉濱前,警方已取得搜查令的細節,法官批評辯方的問題過於冗長,是完全不必要,浪費法庭時間。法官指辯方應該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進行盤問。

辯方又指警員在搜屋前將從李嘉濱處檢取的錢放車上,警員不同意,指錢一直在他的背包內,由他揹著保管,此時法官指證人已多次強調光碟放在車上,而有關文件則被其背着,並強調辯方應注意聽取證人的陳述。

辯方另指,李嘉濱到達1A室門外時,曾表示已搬走及不知道密碼,温不同意,稱有嘗試用李嘉濱身上檢取的鎖匙開門,但不成功。辯方續指當時警方在門口停留逾40分鐘,都不採取其他方法,是因為擔心「入錯屋、爆錯門」 ,故逼李嘉濱「撞密碼」,即使最終「入錯屋」,責任亦在李嘉濱身上,温不同意。

警員:搜查令賦權  「爆錯門唔會孭鑊」

辯方續指,警方進入單位後,在衣櫃中搜出內有12把魚生刀的黑色袋,衣櫃內有一個夾萬,問温有否打開檢查。温稱不記得,但如果發現夾萬,而李嘉濱不願意打開,「會執行搜查令權力,爆開佢」,但温沒執行此權力的印象,也不記得有否查問李嘉濱或搜查夾萬。

辯方問難道温不擔心夾萬內有與案相關證物,温稱如果需要檢查夾萬內的物品,而被捕人不提供密碼,他會檢走夾萬或「爆開佢」,而他當時沒有這樣做,「相信當其時應該係無特別物品係入面」,又稱這是基於「工作習慣」。

辯方指出,其實温當時擔心萬一李嘉濱真的並非居於1A室,「你哋爆埋個夾萬,就要孭鑊」。温不同意,「因為搜查令賦予我哋權力,爆錯門,我哋都唔會孭鑊」。

警方其後帶李嘉濱到大角咀宏創方調查。辯方問到在宏創方調查期間,到達1008室時,李嘉濱曾要求到洗手間,而警方由警長陳國威陪同李嘉濱進入廁所內,這安排並非必要,温稱,認為此安排最必要,「如果唔跟埋入去嘅話,被告人有可能會做出啲傷害自己嘅事、或者有意外」。辯方指,温的說法屬虛構,認為安排唯一目的是令李嘉濱覺得自己上洗手間的私人空間亦被剝奪,「佢完全無say」,温不同意。

法官質疑辯方重覆主問問題 「有冇抄筆記?」

辯方又指出,在第2次警誡錄影會面開始前,溫與警員陳國威教導李嘉濱如何回答核心問題,並盡量要承接第一次錄影會面的事項,要說「五飛」(首被告何卓為)是事件的策劃人和資金提供者,還有其他問題的相應答案;而完成第2次錄影會面後,警員陳國威就和李嘉濱「預演」或「溫習」第三次錄影會面的問題和答案,如要說出在宏創方1008室的化學品是屬於「五飛」的,溫對以上一概否認。

另辯方不斷重複問溫在主問時已作出的證供,遭法官質疑,如辯方問完成第3次錄影會面後,是否帶李嘉濱離開旺角警署,有否跟李說要去西區警署等,法官問辯方大律師為何要再問以往控方已主問的問題,「佢(證人)證供係咁,我話返畀你聽。」,質疑 辯方「有冇抄筆記?」。

警方否認未即時開啟飛行模式  目的是爭取時間干擾證物 

此外,辯方質疑,温沒檢取李嘉濱身上兩部手機後,即時啟動飛行模式及封存在證物袋、及送到網罪科檢驗,根本毋須自己拍攝兩部手機。温解釋,因他拍攝的相片可用在稍後的錄影會面當中,而網罪科擷取資料需時,若未能成功擷取資料,網罪科也不會進行拍攝工作。辯方指温是用拍攝去「合理化」自己沒在最佳狀態啟動飛行模式,並利用時間去干擾證物,温否認。

辯方又提到,3月8日晚上10時許,警方曾帶李嘉濱到他居住的梅芳街某大廈2C室搜查,進入單位後,温曾從自己背囊內取出物品及放進單位內的一個膠袋,而該膠袋內原本只有一張收據。温不同意,亦否認在回到警署後,曾要求李嘉濱承認2C單位內的紅色膠袋有爆炸品包括硝酸鉀、金屬粉、硫磺,指是警員從大角咀涉案單位拿過去的,溫否認。

辯方指出,溫和警長陳國威要求李嘉濱招認虛報地址,指自己訛稱居於一樓,因二樓單位有硝酸鉀和金屬品,李當時說「入面無咁嘅嘢」,陳回覆「唔使你擔心,我哋會搞㗎啦」,溫否認有以上對話。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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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每次錄影會面前均詢問何卓為精神狀態及給予休息機會

2025年01月20日 14:39 最後更新:01月21日 07:5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20日續由偵緝警員續作供。辯方指首被告何卓為在錄影會面中出現疲態,但警員稱當時沒注意,庭上翻看錄影會面時,亦不認為何有疲態,重申警方在每次錄影會面前都有詢問何卓為精神狀況是否適合進行錄影會面,而何在會面前已得到休息機會,過程中亦沒提出自己不適合錄影會面。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事件。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事件。

偵緝警員梁家俊續接受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辯方問及與首被告何卓為的第三次錄影會面中,指警員李百謙對何卓為講「你保家俊冇用㗎,佢督咗你,你最好講多啲家俊嘅嘢,你唔信我可以俾你睇」,警員李百謙向何卓為展示手機由有「獵鷹行動」的WhatsAapp對話,當中有「五飛迫佢放」,然後跟何說「其他人已經供咗你出嚟」,梁否認。

警員否認何卓為在錄影會面完結時曾問及保釋一事

辯方指,第三次錄影會面前、即2020年3月8日下午,梁已得悉張家俊、李嘉濱和吳子樂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的說法,尤其是針對何卓為的部份。梁也不同意。梁指,在第三次錄影會面時,他就深圳灣炸彈事件對何卓為作警誡,而何就指想就明愛醫院爆炸事件作補充,梁就讓何卓為先澄清明愛爆炸事件,而深圳灣口岸爆炸事件則在第四次會面才作警誡提問。

辯方另指出,第二次錄影會面前,梁關機時,何卓為說:「點啊,阿sir,點解唔開返機」,梁指當時認為無需要再開機,因何只問他自己是否夠大聲,同案件無關;惟辯方續指,何卓為未開口前,梁不會知道他想說甚麼,指梁不開機,是因為梁明知何卓為詢問有關保釋事宜。梁不同意,又稱當時他已聽到同事李百謙問何卓為「乜嘢點嘛」,而何卓為問其聲量是否夠大,得悉與案無關,亦認為無需要開機或再作警誡。

警員指何卓為沒表示疲倦及不適  有給予休息機會

辯方播放第五次錄影會面片段,指何卓為一邊回答警員提問時,一邊頭部靠向左下方,問梁有否看到何卓為出現疲態。梁稱,當時曾詢問何卓為的精神狀況,而何從沒提出「眼瞓」或疲倦而不適合繼續錄影會面,而在會面開始前,何亦有休息機會。辯方又指,完成第五次錄影會面後,何卓為曾送院及留醫5天。梁稱事後才知道此事。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辯方提及在第五次錄影會面中,林偉亮警長曾在開機前向何卓為展示一張相片,辯方思疑是本案第五被告楊怡斯,梁否認,指上級無展示過相關相片。 辯方又指林偉亮跟何卓為說這是上去宏創方503室跟他「飲酒食煙嘅人」,梁不同意。梁指,何卓為提及的全部是「花名」或英文名, 即用「Vivian」或「叉雞飯」,從來都冇提過「楊怡斯」這人,亦無人提他「Vivian」或者「叉雞飯」就是楊怡斯。

警長稱何卓為見律師後無投訴 指不適後又拒絕醫療服務 

控方傳召警署現駐守荃灣警署報案室、案發時駐守青衣報案室值日官的警長蔡偉明作供。蔡偉明供稱,2020年3月8日,何卓為被警員帶到報案室,並由拘捕警員報告拘捕日期、時間、地點及罪行,若值日官認為拘捕不合法,會進一步查詢及了解,最後亦會問何卓為有否任何要求或投訴,但當時何卓為表示沒有。控方展示青衣警署報案室位置草圖,問及2020年3月8日值日官位置與進行錄影會面房間的距離,蔡指,距離是法庭內「由證人枱到陪審團後面嘅牆」,控方指即約10米左右,蔡同意。

蔡又稱,何卓為會見律師時,警方不會在接見室內,房門也會關上;如果有投訴,蔡最終會接到報告,了解詳情後會在電腦系統中開立檔案;而根據記錄,何卓為沒作出投訴,雖曾要求治療,但救護車到場後卻拒絕醫療服務。蔡又提到,若被捕人報稱受襲或傷勢不正常,會向其了解受襲原因及遇襲時間等,因可能涉及其他罪行,要檢查傷勢。

辯方盤問蔡偉明,問及報案室2號房門的窗戶是否有百頁簾,由人在房內控制,蔡同意,但他不記得在3月8日凌晨12時半至2時期間,他有否行近過2號房查問。根據梁家俊的證供,在青衣警署內曾帶何卓為到2號房內,向其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蔡確認,梁帶何卓為向他報告後,他並沒向何卓為解釋其權利,包括何卓為可要求打電話、律師協助、要求保釋及膳食安排等;但蔡指,報案室的當眼處已張貼相關權利,包括中文和英文版本,接見室內亦應該有,而拘捕警員也會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

警長指若被捕人遇襲等受傷  會查看傷勢 

辯方續指,當日凌晨,梁家俊帶何卓為向蔡報告,當時另有5至6名警員在場。蔡供稱,沒留意總人數,也不知道其他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的動向,也沒留意何卓為是否被帶入2號房,稱案件已是4年前,他記不到,強調其管理範圍是報案室被捕人士及報案人士,又指若拘捕警員需要聯絡控制室,可使用手機或使用報案室內的電話。

辯方又問及救護車由誰安排?蔡供稱,他會指示同事盡快安排。辯方追問當時蔡如何得知何卓為心口不適。蔡指,相信由報案室同事或拘捕何卓為的警員通知,而他亦相信自己有查問何卓為不適的原因及何時開始感不適,但應沒查看其胸口,又指若被捕人是遇襲或因拘捕致受傷,他才會查看。辯方又問到,何卓為等待救護車期間身處位置,蔡指沒印象。

法官斥辯方屢打斷證人作供   

辯方盤問蔡期間,屢次打斷蔡作供,遭法官陳仲衡斥:「畀佢講好唔好!佢未講完,你唔好打斷佢!佢未講完」。

另第8被告周皓文今未有到庭,法官陳仲衡解釋,周今天身體不適,但因現時證據與周無關,故繼續審訊,周的代表律師亦同意續訊。此外,由於有陪審員感不適,故今提早休庭。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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