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醫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多次質疑辯方盤問過於重覆冗長 沒留意證人供詞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多次質疑辯方盤問過於重覆冗長   沒留意證人供詞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多次質疑辯方盤問過於重覆冗長 沒留意證人供詞

2024年12月23日 16:39 最後更新:01月24日 16:0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23日續由辯方盤問偵緝警員,辯方質疑單憑眼鏡認出李嘉濱,警員重申以步姿V字眉辨認,另否認干擾手機證物。盤問期間,法官陳仲衡多次質疑辯方問題重覆、冗長及無必要,甚至沒留意證人供詞。

醫院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續由偵緝警員作供。

醫院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續由偵緝警員作供。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偵緝警員温文鏡。辯方指,温在李嘉濱被捕及帶到旺角警署後,曾在接見室內與警長陳國威以李嘉濱女友的安危作威脅,逼使李嘉濱招認及配合他們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温否認。

更多相片
醫院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續由偵緝警員作供。

醫院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續由偵緝警員作供。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辯方又指,温供稱在明愛醫院閉路電視片段認出李嘉濱,惟卻對片中人戴着黑粗框眼鏡避而不談,温指自己沒避而不談,但這並非他辨認出李嘉濱的根據。辯方指片中男子看上來20多歲、中等身材及戴黑粗框眼鏡,「行出街比比皆是」。温不同意。 

辯方續指,片中人當時戴口罩和帽,眼眉只看到一半,温根本無法看到眼眉是「呈V字型」。温不同意。辯方又指步姿並非客觀準確的辨認方式,温不同意,但確認會受到地形影響,又承認自己沒有接受認人的訓練,但重申「我有15年嘅調查經驗」。

法官斥辯方不要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指警員2020年3月8日帶李嘉濱回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搜屋期間,在車內李曾問「而家準備帶我去邊?」,警員不同意,指於旺角警署出發前,已告知李將會去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李的住址搜查,而李在車程期間未有問以上問題;惟辯方再重覆問及,法官指警員已答「車上無咁講。」辯方稱「for the sake of completeness.(為不遺漏細節)」,法官斥「你唔好低估我理解能力」。

辯方指警方2020年3月8日帶李嘉濱去梅芳街某大廈1A室搜查,警方當時目的是否執行搜查令,而搜查令上的地址是1A室,而非其他單位,温同意。辯方進入大廈大閘須否密碼,温稱是並非大閘,而是推玻璃門進入,但沒印象該玻璃門有否上鎖。

法官指辯方無留心聽取證人供詞 

辯方重複指拘捕李嘉濱前,警方已取得搜查令的細節,法官批評辯方的問題過於冗長,是完全不必要,浪費法庭時間。法官指辯方應該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進行盤問。

辯方又指警員在搜屋前將從李嘉濱處檢取的錢放車上,警員不同意,指錢一直在他的背包內,由他揹著保管,此時法官指證人已多次強調光碟放在車上,而有關文件則被其背着,並強調辯方應注意聽取證人的陳述。

辯方另指,李嘉濱到達1A室門外時,曾表示已搬走及不知道密碼,温不同意,稱有嘗試用李嘉濱身上檢取的鎖匙開門,但不成功。辯方續指當時警方在門口停留逾40分鐘,都不採取其他方法,是因為擔心「入錯屋、爆錯門」 ,故逼李嘉濱「撞密碼」,即使最終「入錯屋」,責任亦在李嘉濱身上,温不同意。

警員:搜查令賦權  「爆錯門唔會孭鑊」

辯方續指,警方進入單位後,在衣櫃中搜出內有12把魚生刀的黑色袋,衣櫃內有一個夾萬,問温有否打開檢查。温稱不記得,但如果發現夾萬,而李嘉濱不願意打開,「會執行搜查令權力,爆開佢」,但温沒執行此權力的印象,也不記得有否查問李嘉濱或搜查夾萬。

辯方問難道温不擔心夾萬內有與案相關證物,温稱如果需要檢查夾萬內的物品,而被捕人不提供密碼,他會檢走夾萬或「爆開佢」,而他當時沒有這樣做,「相信當其時應該係無特別物品係入面」,又稱這是基於「工作習慣」。

辯方指出,其實温當時擔心萬一李嘉濱真的並非居於1A室,「你哋爆埋個夾萬,就要孭鑊」。温不同意,「因為搜查令賦予我哋權力,爆錯門,我哋都唔會孭鑊」。

警方其後帶李嘉濱到大角咀宏創方調查。辯方問到在宏創方調查期間,到達1008室時,李嘉濱曾要求到洗手間,而警方由警長陳國威陪同李嘉濱進入廁所內,這安排並非必要,温稱,認為此安排最必要,「如果唔跟埋入去嘅話,被告人有可能會做出啲傷害自己嘅事、或者有意外」。辯方指,温的說法屬虛構,認為安排唯一目的是令李嘉濱覺得自己上洗手間的私人空間亦被剝奪,「佢完全無say」,温不同意。

法官質疑辯方重覆主問問題 「有冇抄筆記?」

辯方又指出,在第2次警誡錄影會面開始前,溫與警員陳國威教導李嘉濱如何回答核心問題,並盡量要承接第一次錄影會面的事項,要說「五飛」(首被告何卓為)是事件的策劃人和資金提供者,還有其他問題的相應答案;而完成第2次錄影會面後,警員陳國威就和李嘉濱「預演」或「溫習」第三次錄影會面的問題和答案,如要說出在宏創方1008室的化學品是屬於「五飛」的,溫對以上一概否認。

另辯方不斷重複問溫在主問時已作出的證供,遭法官質疑,如辯方問完成第3次錄影會面後,是否帶李嘉濱離開旺角警署,有否跟李說要去西區警署等,法官問辯方大律師為何要再問以往控方已主問的問題,「佢(證人)證供係咁,我話返畀你聽。」,質疑 辯方「有冇抄筆記?」。

警方否認未即時開啟飛行模式  目的是爭取時間干擾證物 

此外,辯方質疑,温沒檢取李嘉濱身上兩部手機後,即時啟動飛行模式及封存在證物袋、及送到網罪科檢驗,根本毋須自己拍攝兩部手機。温解釋,因他拍攝的相片可用在稍後的錄影會面當中,而網罪科擷取資料需時,若未能成功擷取資料,網罪科也不會進行拍攝工作。辯方指温是用拍攝去「合理化」自己沒在最佳狀態啟動飛行模式,並利用時間去干擾證物,温否認。

辯方又提到,3月8日晚上10時許,警方曾帶李嘉濱到他居住的梅芳街某大廈2C室搜查,進入單位後,温曾從自己背囊內取出物品及放進單位內的一個膠袋,而該膠袋內原本只有一張收據。温不同意,亦否認在回到警署後,曾要求李嘉濱承認2C單位內的紅色膠袋有爆炸品包括硝酸鉀、金屬粉、硫磺,指是警員從大角咀涉案單位拿過去的,溫否認。

辯方指出,溫和警長陳國威要求李嘉濱招認虛報地址,指自己訛稱居於一樓,因二樓單位有硝酸鉀和金屬品,李當時說「入面無咁嘅嘢」,陳回覆「唔使你擔心,我哋會搞㗎啦」,溫否認有以上對話。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