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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多次質疑辯方盤問過於重覆冗長 沒留意證人供詞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多次質疑辯方盤問過於重覆冗長   沒留意證人供詞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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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多次質疑辯方盤問過於重覆冗長 沒留意證人供詞

2024年12月23日 16:39 最後更新:01月24日 16:0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23日續由辯方盤問偵緝警員,辯方質疑單憑眼鏡認出李嘉濱,警員重申以步姿V字眉辨認,另否認干擾手機證物。盤問期間,法官陳仲衡多次質疑辯方問題重覆、冗長及無必要,甚至沒留意證人供詞。

醫院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續由偵緝警員作供。

醫院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續由偵緝警員作供。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偵緝警員温文鏡。辯方指,温在李嘉濱被捕及帶到旺角警署後,曾在接見室內與警長陳國威以李嘉濱女友的安危作威脅,逼使李嘉濱招認及配合他們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温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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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續由偵緝警員作供。

醫院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續由偵緝警員作供。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辯方又指,温供稱在明愛醫院閉路電視片段認出李嘉濱,惟卻對片中人戴着黑粗框眼鏡避而不談,温指自己沒避而不談,但這並非他辨認出李嘉濱的根據。辯方指片中男子看上來20多歲、中等身材及戴黑粗框眼鏡,「行出街比比皆是」。温不同意。 

辯方續指,片中人當時戴口罩和帽,眼眉只看到一半,温根本無法看到眼眉是「呈V字型」。温不同意。辯方又指步姿並非客觀準確的辨認方式,温不同意,但確認會受到地形影響,又承認自己沒有接受認人的訓練,但重申「我有15年嘅調查經驗」。

法官斥辯方不要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指警員2020年3月8日帶李嘉濱回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搜屋期間,在車內李曾問「而家準備帶我去邊?」,警員不同意,指於旺角警署出發前,已告知李將會去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李的住址搜查,而李在車程期間未有問以上問題;惟辯方再重覆問及,法官指警員已答「車上無咁講。」辯方稱「for the sake of completeness.(為不遺漏細節)」,法官斥「你唔好低估我理解能力」。

辯方指警方2020年3月8日帶李嘉濱去梅芳街某大廈1A室搜查,警方當時目的是否執行搜查令,而搜查令上的地址是1A室,而非其他單位,温同意。辯方進入大廈大閘須否密碼,温稱是並非大閘,而是推玻璃門進入,但沒印象該玻璃門有否上鎖。

法官指辯方無留心聽取證人供詞 

辯方重複指拘捕李嘉濱前,警方已取得搜查令的細節,法官批評辯方的問題過於冗長,是完全不必要,浪費法庭時間。法官指辯方應該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進行盤問。

辯方又指警員在搜屋前將從李嘉濱處檢取的錢放車上,警員不同意,指錢一直在他的背包內,由他揹著保管,此時法官指證人已多次強調光碟放在車上,而有關文件則被其背着,並強調辯方應注意聽取證人的陳述。

辯方另指,李嘉濱到達1A室門外時,曾表示已搬走及不知道密碼,温不同意,稱有嘗試用李嘉濱身上檢取的鎖匙開門,但不成功。辯方續指當時警方在門口停留逾40分鐘,都不採取其他方法,是因為擔心「入錯屋、爆錯門」 ,故逼李嘉濱「撞密碼」,即使最終「入錯屋」,責任亦在李嘉濱身上,温不同意。

警員:搜查令賦權  「爆錯門唔會孭鑊」

辯方續指,警方進入單位後,在衣櫃中搜出內有12把魚生刀的黑色袋,衣櫃內有一個夾萬,問温有否打開檢查。温稱不記得,但如果發現夾萬,而李嘉濱不願意打開,「會執行搜查令權力,爆開佢」,但温沒執行此權力的印象,也不記得有否查問李嘉濱或搜查夾萬。

辯方問難道温不擔心夾萬內有與案相關證物,温稱如果需要檢查夾萬內的物品,而被捕人不提供密碼,他會檢走夾萬或「爆開佢」,而他當時沒有這樣做,「相信當其時應該係無特別物品係入面」,又稱這是基於「工作習慣」。

辯方指出,其實温當時擔心萬一李嘉濱真的並非居於1A室,「你哋爆埋個夾萬,就要孭鑊」。温不同意,「因為搜查令賦予我哋權力,爆錯門,我哋都唔會孭鑊」。

警方其後帶李嘉濱到大角咀宏創方調查。辯方問到在宏創方調查期間,到達1008室時,李嘉濱曾要求到洗手間,而警方由警長陳國威陪同李嘉濱進入廁所內,這安排並非必要,温稱,認為此安排最必要,「如果唔跟埋入去嘅話,被告人有可能會做出啲傷害自己嘅事、或者有意外」。辯方指,温的說法屬虛構,認為安排唯一目的是令李嘉濱覺得自己上洗手間的私人空間亦被剝奪,「佢完全無say」,温不同意。

法官質疑辯方重覆主問問題 「有冇抄筆記?」

辯方又指出,在第2次警誡錄影會面開始前,溫與警員陳國威教導李嘉濱如何回答核心問題,並盡量要承接第一次錄影會面的事項,要說「五飛」(首被告何卓為)是事件的策劃人和資金提供者,還有其他問題的相應答案;而完成第2次錄影會面後,警員陳國威就和李嘉濱「預演」或「溫習」第三次錄影會面的問題和答案,如要說出在宏創方1008室的化學品是屬於「五飛」的,溫對以上一概否認。

另辯方不斷重複問溫在主問時已作出的證供,遭法官質疑,如辯方問完成第3次錄影會面後,是否帶李嘉濱離開旺角警署,有否跟李說要去西區警署等,法官問辯方大律師為何要再問以往控方已主問的問題,「佢(證人)證供係咁,我話返畀你聽。」,質疑 辯方「有冇抄筆記?」。

警方否認未即時開啟飛行模式  目的是爭取時間干擾證物 

此外,辯方質疑,温沒檢取李嘉濱身上兩部手機後,即時啟動飛行模式及封存在證物袋、及送到網罪科檢驗,根本毋須自己拍攝兩部手機。温解釋,因他拍攝的相片可用在稍後的錄影會面當中,而網罪科擷取資料需時,若未能成功擷取資料,網罪科也不會進行拍攝工作。辯方指温是用拍攝去「合理化」自己沒在最佳狀態啟動飛行模式,並利用時間去干擾證物,温否認。

辯方又提到,3月8日晚上10時許,警方曾帶李嘉濱到他居住的梅芳街某大廈2C室搜查,進入單位後,温曾從自己背囊內取出物品及放進單位內的一個膠袋,而該膠袋內原本只有一張收據。温不同意,亦否認在回到警署後,曾要求李嘉濱承認2C單位內的紅色膠袋有爆炸品包括硝酸鉀、金屬粉、硫磺,指是警員從大角咀涉案單位拿過去的,溫否認。

辯方指出,溫和警長陳國威要求李嘉濱招認虛報地址,指自己訛稱居於一樓,因二樓單位有硝酸鉀和金屬品,李當時說「入面無咁嘅嘢」,陳回覆「唔使你擔心,我哋會搞㗎啦」,溫否認有以上對話。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14日續由證物警員作供。辯方盤問時指,涉案的宏創方503室內除一個裝有懷疑爆炸品的行李箱外,另有一個行李箱,質疑警員沒檢取,又指警員當時應想到被告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而他可透過常識或調查經驗決定檢取甚麼物品,惟警員供稱因另一行李箱「無發現任何與案有關證物」,又強調是以專業知識而非常識判斷,指自己至今已有14年警務經驗。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周國豪續作供。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續盤問。周同意沒有將檢取的手機放入防干擾袋內。而代表次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指,關於檢獲的行李箱,內裡只裝載着防毒面具和濾芯,周不同意。

代表被告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指,周國豪曾供稱於2020年3月8日凌晨0時20分至3時10分搜查宏創方503室,並檢獲一個內有懷疑爆炸品的行李箱,內有8包化學粉末等證物。

辯方屢次以「常識」提問遭官斥責

辯方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約於2020年3月6日早上11時37分和晚上7時43分、以及3月7日早上7時半和10時24分,曾有數人拉着行李箱進出502室。辯方指,周於3月8日凌晨曾把502室的物品「插贓」到503室內,而他在503室內檢取的行李箱內,其實本來只有防毒面具和濾芯等物品,而行李箱內的懷疑爆炸品是「插贓」而來,周不同意。

辯方指,周進入503室前,已知道為掩飾「插贓」或其他警員的不當行為,有刑事情報科警員在3月7日晚11時許進入503室時故意遮蔽門外閉路電視鏡頭,周不同意,指「佢故唔故意,我唔知道」。

辯方又指,周進入503室時,在涉案行李箱旁邊有另一個行李箱,周會否產生想法、肯定疑犯用行李箱運送或儲存爆炸品,周稱沒有,「我只係肯定503室內有呢啲物品存在」。

辯方指周雖非調查成員,但他可透過其調查經驗、甚或常識去決定檢取甚麼物品,周稱「呢個係我嘅專業知識,唔係common sense(常識)」,但同意自己曾想過疑犯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辯方質疑,為何周沒檢取該空的行李箱,周回應稱,因搜查後,發現這個行李箱內並無任何與案有關的證物。之後周多次強調依據其專業知識檢取證物,惟辯方仍屢次以「常識」提問,遭法官陳仲衡連番指責。

辯方指,警員指沒有任何物品的行李箱放置於涉案行李箱旁邊,而涉案行李箱內藏懷疑爆炸品,質疑周無理由不檢取,周不同意。辯方續指周在控方主問時提到,同事沈鴻源當時叫人「搬個吉篋出去」,但在周的警員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均沒提及此事,周在5年後卻能庭上憶述,質疑沈早前在庭上作供後、與周「夾口供」,周不同意。

警指警方與被捕人士進行的每一程序都非常重要

辯方又問及,周能否肯定吳子樂見證搜查時,可看到周檢取每一件證物,周稱「我可以咁理解,因為我係搜查嘅時候,都有望向第3被告(吳子樂),都見到佢有望住……但係我無望住佢嘅時候,佢係咪望實我,我係唔會知道嘅」。辯方問在錄取警誡口供和見證搜查,是否同屬重點程序,需要警方和被捕人士專注進行,周稱警方與被捕人士進行的每一程序都非常重要,但是「佢(被捕人士)本人專唔專注,我控制唔到」。

辯方再指,周的書面供詞詳細提及警方曾帶同緝毒犬和爆炸品搜索犬到現場搜查,並記錄兩犬名字,卻沒提到3月8日凌晨沈鴻源與吳子樂錄取警誡口供期間,周交替要求吳子樂見證搜證,周同意沒記錄,但不同意這是重要資訊。辯方指出,當時沈鴻源其實是帶吳子樂到殘廁,周根本沒帶吳子樂見證搜證,周不同意。

警稱不會做任何威逼利誘行為 指是警隊宗旨 

辯方又提到,周在警員記事冊中記錄搜證位置時,指參考單位草圖,由吳子樂簽名作實,但當時周仍未繪製單位草圖,周同意。辯方指,周要求吳子樂簽名作實,是因他知道吳子樂當時已遭「打嚇氹」,周不同意,解釋被告在記事冊簽名作實,是表示明白及同意警方檢取以上物品,單位沒有受任何損失損毀,同意證物由單位內檢取,當時未有草圖,也不需把草圖給吳看,因草圖的作用是他自己作詳細記錄,記錄案發當時單位內現場一個平面的環境和搜出證物的位置。周又強調:「我哋警方係唔會做任何威逼利誘行為」。辯方質疑,周如何保證其他警員沒作出這類行為,周指「呢個係警隊宗旨」。

辯方指出,周在吳子樂無見證情況下在單位搜查及拍攝,而周間中會去5樓殘廁查看需否協助沈,曾揶揄當時跪在殘廁馬桶前方的吳子樂「點嘛,係咪好心寒呀」、「你有冇份掟汽油彈呀」、「我自己都有啲朋友係黃絲嚟㗎,但佢哋唔會好似你咁囉」等,周一概不同意。

警指從沒去過502室  有爆炸品專家協助處理涉案行李箱證物

控方覆問周國豪指,3月7日晚上11時40分周首次到達503室,辯方指周把502室的物品「插贓」到503室內,周有沒有進入過502室,周答沒有;控方再問由晚上11時40分到由翌日整天任何時間,周有沒有進入隔離的502室?周說沒有;控方問周知否其他警員有否進入502室,周說不知道。

控方再問及涉案被辯方指遭遮掩的閉路電視鏡頭,由進入503室至3月8日晚上7時10分,周是否知道有這鏡頭?周指,他知道有鏡頭,惟不知鏡頭拍攝的範圍。

控方亦提到周進入503室檢取證物後,辯方問及為何不檢取另一個行李箱作證物,周供稱是檢查後沒有任何物品,故決定不檢取,周同意;控方問是否之後有爆炸品專家協助處理行李箱證物?周同意,控方指專家有否要求去檢取另一個行李箱?周指沒有,亦同意專家沒教他不要檢取,不檢取該空行李箱是他本人的決定。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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