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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何卓為涉案手機內TG訊息顯示與羅湖站爆炸案中類似裝置相片 群組曾討論放炸彈及將軍澳踩線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何卓為涉案手機內TG訊息顯示與羅湖站爆炸案中類似裝置相片 群組曾討論放炸彈及將軍澳踩線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何卓為涉案手機內TG訊息顯示與羅湖站爆炸案中類似裝置相片 群組曾討論放炸彈及將軍澳踩線

2025年01月28日 15:47 最後更新:02月06日 15:0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28日再傳召警長溫文鏡作供。控方展示首被告何卓為涉案手機的Telegram記錄,顯示機主曾在群組發一個寫有「maxims_palace_0005_bot」綠色裝置的相片。温供稱,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見過類似裝置,亦曾在宏創方503室內搜獲類似裝置。另Tg群組對話又提及到將軍澳尚德邨考察,並顯示位置圖,又提及以發泡膠製作「墓碑」等。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警長強調何卓為自願交出手機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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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周梓樂活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周梓樂活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代表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警署警長林偉亮,指林在2020年3月8日凌晨沒吩咐警員李百謙向何卓為查問手機密碼前解釋後果,林供稱,李百謙有解釋與調查的3宗爆炸案件相關,但同意當時沒考慮過向何卓為解釋後果。

辯方問及為何警方不等到取得法庭搜查令後再處理何卓為的手機?林指,調查案件「唔可以下下等」,認為當時何卓為已同意交出密碼便毋須等待搜查令。辯方問及案件主管有否指示盡快打開及檢視何的手機,又指林的隊伍透過武力去取得何的手機密碼,林不同意,強調沒有逼使何合作,且何已兩次跟其法律代見面,指密碼是被告自願交出。

辯方又提到,警方於3月8日早上曾帶何卓為到宏創方涉案的503室搜查,但警方沒容許何在屋內更換衣服。林稱,警方帶何卓為進入單位前,已提供衣服給何卓為更換,因何卓為被捕時身穿的衣服須檢取及送往化驗,若然何卓為進入503室更衣,可能會「交叉感染」單位內的爆炸物料。

辯方又問及林是否在何卓為進行錄影會面時,拿照片進入房間內問何卓為是否認識一名叫「椰絲」的女子,林否認;辯方又指相關女子就是第五被告楊怡斯,即在503室「喝酒那個女孩子」,林否認,指他沒拿過相片進入,一直在監控室監視。對法官陳仲衡問及,警方是否有懷疑一個女子放炸彈?林指,之前並不清楚,他沒有參與,亦否認警方要求何卓為指正放炸彈的是楊怡斯。

警長指小隊工作群組不會提及案件調查細節

現駐守國安處、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C2-2隊警長劉展銘作供指,他案發時負責撰寫調查報告,記錄調查進度及所得資料,準備報告過程中須向不同調查隊伍索取資料。

辯方盤問時劉展銘,問及劉與其他小隊之間有否共同的WhatsApp群組溝通,劉稱沒有,但自己小隊有一個內部工作群組,但只會提及簡單資訊,如上下班時間等,不會提及案件調查細節。

控方再傳召警長温文鏡出庭作供。温供稱,曾翻看何卓為的錄影會面及被捕後的相片、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及香港仔英華中藥蔘茸行閉路電視片段,透過眼、眼眉、身型、髮型及衣着等認出何卓為,指何常帶同一個手提冰箱及一枝魚竿出入宏創方。

涉案手機Tg群組疑似討論放炸彈

控方又展示從何卓為身上手機及宏創方503室內檢取手機中擷取的相片,當中包括疑似何卓為戴着防毒面罩的自拍照、及一男一女在沙灘上合照。温供稱,認出戴着防毒面罩男子是何卓為,指其常戴着面罩出入宏創方,並認出沙灘合照中戴着眼鏡的男子是何卓為,温稱透過除眼睛以外的整個面容去確認何的身份。

根據涉案手機的Telegram記錄顯示,群組曾討論要「炸狗屋」、「有手足可以幫手放蛋糕炸狗屋」、「一開門一拉,就入屋」、「個濃度未必夠死」、「最好有蛋糕,有氣體,咁就 fit」等。機主又曾在群組發一個寫有「maxims_palace_0005_bot」綠色裝置的相片。温稱,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見過類似的裝置,在503室內亦搜獲類似裝置。控方展示相關證物相片,顯示兩個相似的綠色裝置,分別寫有「maxims_palace_0003_bot」及「maxims_palace_0004_bot」。

控方展示群組曾有人發出「九十二籤」的草擬聲明,提出眾籌支持組織營運成本,另有人提議加入比特幣眾籌,帖文附上比特幣二維碼及在信息寫有「眾籌革命」字眼。

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周梓樂活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周梓樂活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Tg曾討論到將軍澳踩線及炸彈殺警

庭上又展示Tg截圖, 顯示「William Wallace」 發訊息指「今晚在將軍澳考察」,「叉雞飯」問「全世界入將軍澳?」,「William Wallace」說「不用那麼多人,今晚純將軍澳考察,我一陣給location。」溫確認相關訊息截圖。據控方早前表示,「William Wallace」 為被告何卓為、「一枝弓」為次被告李嘉濱、「夠鐘改名」則為第三被告吳子樂。

控方又展示一個地圖,圖上有紅色交叉劃線,「叉雞飯」發送尚德邨唐明街的相片,溫確認為尚德邨,並曾到過圖上的紅色交叉位置,指是當時悼念周梓樂的活動地點。 控方另展示「夠鐘改名」發出的地圖,溫指是尚德廣場、唐明街位置。

控方再展示「一枝弓」的語音訊息,指「確定就可以引爆炸彈…但是沒人確認炸彈是不是殺死警方」; 另有訊息稱,「警方親身體驗炸彈,較原定時間早了30分鐘」。控方展示一個英文文檔,有關炸彈的威力,並展示Tg對話,關於現場分工;另有「William Wallace」 發的照片,顯示為一個呎吋47 厘米x 28厘米x38厘米的白色發泡膠,溫指,他認為發泡膠是用作製作一個墓碑。另控方展示從張家俊的私家車搜到的車牌,惟不是該私家車的車牌,而WhatsApp群組則曾討論假車牌;另又在第二被告李嘉濱的手機找到一個電子裝置的設計圖,跟第四被告張家俊電腦裏找到的相似。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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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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