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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展示女被告何培欣與何卓為的TG對話記錄 曾討論放炸彈炸「膠鐵」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展示女被告何培欣與何卓為的TG對話記錄  曾討論放炸彈炸「膠鐵」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展示女被告何培欣與何卓為的TG對話記錄 曾討論放炸彈炸「膠鐵」

2025年02月04日 14:53 最後更新:02月06日 15:1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4日續由偵緝警長作供。控方展示第七被告何培欣手提電腦內的Telegram記錄,顯示何曾與用戶「五飛」對話,問及「煙霧彈」和「放蛋糕」等,當時「五飛」稱「舊嘢好似爆唔到」,何培欣曾指「failure teaches success(失敗乃成功之母)」,「之後再炸就炸膠鐵?」。據控方案情指,「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偵緝警長溫文鏡續出庭作供。控方展示一系列圖片,溫確認羅湖爆炸案及宏創方503室見過相同的相關的電子遙控裝置,另在宏創方503室亦見過相關證物包括鑊、電磁爐、爆仗。控方庭上播放影片,溫認出是宏創方503室洗手間,根據其擺設,包括淺藍色廁所刷連蓋、綠色地拖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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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TG討論放置爆炸物計劃 

庭上展示何培欣手提電腦內的Telegram記錄截圖,顯示機主帳戶名為「珀斯光輝」,控方指何培欣承認帳戶「柏斯光輝」是她本人。 據2020年1月26日「珀斯光輝」與「五飛」對話訊息顯示,「五飛」指「我聽晚都有行動」,「珀斯光輝」回覆「好呀」,問「煙霧彈?」,「五飛」指「可能炸埋」,機主則指「wow best b-day present ever」。

「五飛」又表示「今晚煮完啦,一陣等人上嚟裝」,「珀斯光輝」問安裝甚麼,「五飛」稱安裝遙控,機主則提醒「今次記得sim card 入夠錢」;至1月27日凌晨,「五飛」再傳訊息指「完任同你講」、「完成,等手足㩒掣」;「五飛」後又表示「舊嘢好似爆唔到」,機主則稱「failure teaches success 」、「at least not being arrest」,「五飛」後轉發「九十二籤」頻道帖文及明愛醫院爆炸案的相關報道。 

曾提及「之後再炸就炸膠鐵?」

「珀斯光輝」指「好似勁大威力,明明唔應該咁大威力」,之後問「之後再炸就炸膠鐵?」,「五飛」回覆「我哋吹咗喺關口……」;「五飛」在1月28日再傳訊息「我都係叫佢哋睇下28號放唔放蛋糕」、「有啲隊友又覺得啱啱做左一單,好似好密」,「珀斯光輝」回覆「你哋鍾意啦」,「五飛」指「我就想放嘅」,「珀斯光輝」指「夠人咪放」。「五飛」同日問「我哋聽日有咩做」,「珀斯光輝」問「你唔係放蛋糕嗎」,「五飛」指「要睇咗鐵路環境先」、「上面咪有共識」、「因為想整亂佢條鐵路」。

庭上展示截圖又顯示,「五飛」在1月29日指因人手不足,所以不會行動;到3月7日,「五飛」曾指「你男朋友假假地有份封關同爬渠救poly」,「珀斯光輝」則回覆「所以?」,後表示「你個兩包硫磺係我度」,「五飛」遂指「我一陣過嚟攞」。溫供稱,在宏創方503室有發現硫磺。

警長供稱入屋拘捕何培欣 檢取涉案手提電腦 

現駐守天水圍軍裝巡邏小隊、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第D2-1隊的警長李文希作供,指2020年3月7日晚到元州街景業大廈一個單位拘捕何培欣,罪名是「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涉及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近到港大堂男廁外垃圾桶爆炸案、2020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3號月台站長室外爆炸案。李指入屋拘捕何培欣時,發現當時手提電腦正開機狀態。

案發時駐守同一隊的警長梁震輝供稱,當日在何培欣睡房書桌上檢獲涉案手提電腦,另在其睡房一個盒子內搜獲逾16.3萬元現金,亦在睡房內檢取一個防毒面具及床上檢獲4部手提電話等。

現時及案發時均駐守網罪科數碼鑑證顧問的警員何家健作供,指當日隨該隊到何培欣住所,負責保存電子儀器內數據。代表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盤問時展示警方檢取涉案手提電腦時拍攝的相片,指手提電腦內Tg關閉了「九十二籤」頻道的通知。何確認,當時關閉了頻道通知,但如果進入頻道,仍能夠看到頻道內所有訊息。

現時及案發時均駐守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SO26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39分,他帶隊與4名隊員身穿便裝,進入大角咀宏創方503室,當時單位大門沒上鎖,他們入屋後,監視警員SO29和SO30控制第三被告吳子樂,而監視警員SO27和SO28則負責控制第六被告張琸淇,至11時53分,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接手。

代表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時,指當時5名監視警員是否均配戴頭盔,SO26同意,稱當時亦配戴保護裝備,而SO29也在屋內為吳子樂戴上手扣。

證供涉及刑事情報科戰術需陪審團避席

辯方播放當晚閉路電視片段,指有戴頭盔人士進入503室時,用物品遮蓋閉路電視鏡頭。SO26稱,相信是其隊員。法官陳仲衡關注遮掩的原因,SO26指,這可能涉及戰術。陪審團一度避席,法官向陪審團解釋,辯方盤問可能涉及刑事情報科的戰術運用議題,須先處理法律爭議,故押後盤問。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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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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