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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衝擊體育精神!港隊冰球員遇襲,誰來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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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衝擊體育精神!港隊冰球員遇襲,誰來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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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衝擊體育精神!港隊冰球員遇襲,誰來主持公道?

2025年02月10日 17:48 最後更新:18:00

陳曉峰律師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主任

體育競技的核心精神在於公平競爭與尊重對方,但當規例無法有效維護球員安全,暴力行為便會衝擊比賽的公正性。剛剛在哈爾濱舉行的亞洲冬季運動會冰球賽中,土庫曼球員賽後突襲香港球員的事件,引發全球體育界關注,暴露了國際體育爭議處理機制的不足。

在2024年亞冬會男子冰球C組分組賽中,中國香港隊以 5-1 擊敗土庫曼隊。然而,在賽後握手環節,一名土庫曼球員突然將一名香港球員拉至一旁襲擊,導致對方倒地,頭盔被擊飛。另一段影片亦顯示,香港球員被多人包圍並遭到攻擊,場面混亂。據報道,衝突持續約一分鐘,裁判最終對三名土庫曼球員作出場內處罰。

就今次事件,中國香港代表團團長霍啟剛強烈譴責襲擊行為,並已向國際冰球總會(IIHF)、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CA)及賽事統籌單位交涉,要求採取紀律行動。IIHF之後裁定4名土庫曼運動員被罰即時停賽,將不能參與亞冬運其餘賽事。霍啟剛團長表示歡迎,認為國際冰總迅速回應且公平處理。

回顧過去,類似的暴力事件並非首次發生。2010年美國國家冰球聯盟(NHL)的「馬特·庫克襲擊馬克·薩維德」事件,當時NHL對施襲者的輕微處罰引發爭議,最終促成規則修改。當年3月7日,匹茲堡企鵝隊的馬特·庫克(Matt Cooke)在比賽中,趁波士頓棕熊隊的馬克·薩維德(Marc Savard)毫無防備時,從側後方高速衝撞,直接用肩部猛烈撞擊對方頭部。薩維德當場倒地失去意識,並確診嚴重腦震盪,最終因長期後遺症被迫提前退役。然而,NHL當時竟未對庫克作出禁賽處分,這一決定引發公眾強烈不滿。球迷質疑聯盟縱容暴力,未能保障球員安全,甚至影響比賽的公正性。最終,在強大輿論壓力下,NHL於2011年修改規則,新增「非法頭部攻擊條款」(Rule 48),禁止類似的盲側頭部攻擊,以防止相同事件重演。

目前國際主要體育仲裁機構總部均設於歐洲或北美,亞洲地區缺乏專門處理體育爭議的獨立機構。 亞洲運動會(如亞運會、亞冬會)發生爭議時,通常需向CAS或國際體育組織申訴,但跨國仲裁流程冗長,影響處理效率,增加運動員申訴成本與時間。

若類似事件發生於國際足總(FIFA)或北美冰球聯盟(NHL),通常會立即啟動內部紀律調查,並在數天內公佈暫時禁賽或罰款決定。若無法在比賽結束後迅速懲處涉事球員,將使受害球隊感到不公,影響運動員對體育組織的信任。

IIHF 和 OCA 同時負責賽事組織與紀律處分,這可能會導致內部利益衝突,影響對違規行為的公正判決。 過去體壇曾有賽事管理機構因政治或商業壓力而作出偏頗決定,例如: 國際田聯(World Athletics)曾被指控在俄羅斯禁藥事件中包庇運動員。FIFA 曾因財政利益偏袒部分球隊的裁決。若違規行為的懲處決策受政治、商業或內部利益影響,可能導致受害球隊無法獲得公正處理,影響賽事的信譽。

為公平競技護航的新機遇

「背靠祖國、聯通世界」,香港擁有全球認可的法律制度與仲裁經驗,香港可憑藉其經驗,發展成為「國際體育調解及仲裁中心」,提供公正、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

香港具備以下優勢:

✅ 完善的法律制度——香港是國際仲裁重鎮,擁有獨立司法體系及專業法律人才,可確保體育仲裁的公正性。

✅ 全球化的仲裁經驗——香港已是亞太區重要的商業仲裁中心,若將專業知識延伸至體育領域,可提供更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

✅ 與國際體育組織的聯繫——香港可與國際奧委會(IOC)、國際體育仲裁院(CAS)等組織合作,促進體育法規的統一性。

體育比賽不僅關乎勝負,更關乎公平與尊重。目前,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已率先採取行動,積極推動香港成為國際體育爭議解決中心,並於2025年1月舉辦全港首個《體育爭議調解培訓課程》,培育受認證的體育調解員及爭議解決專家,讓法律界與體育界專業人士掌握專業調解技巧。此外,中心亦聯合政府、學術界及體育業界舉辦《體育爭議解決方案研討會》,為香港建立高效、公正的體育仲裁機制奠定基礎。隨著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香港,以及香港律政司計劃啟動「體育爭議解決先導計劃」,香港將進一步鞏固其在國際體育仲裁領域的領導地位,為全球體育界提供更專業、更具公信力的爭議解決方案。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住屋是民生問題中重中之重,濫用公屋資源的情況一直備受詬病,過去曾揭發租戶移民後把公屋單位出租,亦有租戶把公屋單位改裝成健身中心、補習社、甚至旅舍、麻雀館等作商業用途,種種濫用寶貴公屋資源行為令人髮指;為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資源,房屋局擬修訂《房屋條例》,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賦予權力給房署職員檢查嫌疑人個人資料等等,相信能成為打擊濫用公屋的有力機制。

房屋局提交的《房屋條例》修訂方案中,最為有力的修訂,是將嚴重濫用公屋單位行為刑事化,在現行《房屋條例》下,房委會只能向濫用公屋人士終止租約,沒有權力作出檢控,無法對違規者作出有效懲罰,由於違法代價不高,導致濫用公屋的情況屢禁不絕,房屋局因此建議引入「嚴重濫用公屋」新刑事化罪行,違法者最高罰款50萬元以及監禁一年,而「嚴重濫用公屋」有兩大定義,包括(a.)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或(b.)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

筆者非常贊成這項修訂,認為非常合理,法律界有句名言 ”The law as minimum ethics.”(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是次修訂能清晰令公屋租戶知悉濫用公屋的法律後果,讓他們知道要尊重法律,違規者需付出沉重的代價,而非一向以來單是違反租約的民事代價,在道德層面上,刻意隱瞞資產情況霸佔或濫用公屋資源、令真正有需要的基層人士未能獲得安身之所,廣大市民絕對認為是可恥;是次修訂內容既簡單、亦容易理解,有著社會認為不應該濫用公屋寶貴資源的廣泛共識作為後盾,筆者跟身邊不少友人談起,均非常支持修訂。

然而,條文中「嚴重濫用公屋」定義(a.)提及的「金錢利益」,可能比較狹隘,有斟酌空間,若公屋租戶把單位分租或讓他人居住,交易過程中不是使用「金錢」,而是使用虛擬貨幣或黃金等,也應該納入打擊範疇;若參考廉政公署「防止賄賂條例」的定義,「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等等,範疇可能太濶,舉例有長者邀請親友同住以作照顧,理應可作酌情處理,因此當局在草擬修例時需仔細考量,找出最適當的落墨點,制定出清晰而合理的法例,令市民易於理解、檢控時有法可依。

除了引入「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外,房屋局亦建議修例,賦予房屋署職員在有合理理由時檢查嫌疑人身份的權力,過去由於房屋署職員缺乏相應權力,面對個別不合作租戶時,難以檢查嫌疑人身份而取得有效證據,導致調查工作受阻,修例賦權的修訂,將令房屋署職員在調查時能順暢地獲取所需資訊,加速調查進程,從而提升打擊濫用公屋行為的成效。

此外,修訂亦延長對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以往由於檢控時效的限制,一些違規行為在發現時,已經超過檢控期限,導致政府無法對其進行法律追究,延長檢控時效,能讓房署更有充足時間搜證、檢控,追究濫用公屋的行為。

過去一年,筆者觀察到房屋局和房屋署的團隊,在公營房屋各環節上,以全新思維推出不少措拖,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成果有目共睹,在在顯示出房屋局對解決香港住屋問題的勇氣及承擔,是次房屋局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定能提升執法阻嚇力以及調查效率,相信能實實在在地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行為,盡顯特區政府在保障公共寶貴資源合理分配的決心和魄力,期望房屋局盡快將修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審議,完善新條例的執行指引,更重要是做好宣傳工作,讓社會各界知悉條例修定後的後果,共同協力守護寶貴的公屋資源,讓每位真正需要公屋的基層市民受惠,共建更美好的家園。

(彭韻僖 全國政協、香港律師會前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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