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暴力衝擊體育精神!港隊冰球員遇襲,誰來主持公道?

博客文章

暴力衝擊體育精神!港隊冰球員遇襲,誰來主持公道?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暴力衝擊體育精神!港隊冰球員遇襲,誰來主持公道?

2025年02月10日 17:48 最後更新:18:00

陳曉峰律師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主任

體育競技的核心精神在於公平競爭與尊重對方,但當規例無法有效維護球員安全,暴力行為便會衝擊比賽的公正性。剛剛在哈爾濱舉行的亞洲冬季運動會冰球賽中,土庫曼球員賽後突襲香港球員的事件,引發全球體育界關注,暴露了國際體育爭議處理機制的不足。

在2024年亞冬會男子冰球C組分組賽中,中國香港隊以 5-1 擊敗土庫曼隊。然而,在賽後握手環節,一名土庫曼球員突然將一名香港球員拉至一旁襲擊,導致對方倒地,頭盔被擊飛。另一段影片亦顯示,香港球員被多人包圍並遭到攻擊,場面混亂。據報道,衝突持續約一分鐘,裁判最終對三名土庫曼球員作出場內處罰。

就今次事件,中國香港代表團團長霍啟剛強烈譴責襲擊行為,並已向國際冰球總會(IIHF)、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CA)及賽事統籌單位交涉,要求採取紀律行動。IIHF之後裁定4名土庫曼運動員被罰即時停賽,將不能參與亞冬運其餘賽事。霍啟剛團長表示歡迎,認為國際冰總迅速回應且公平處理。

回顧過去,類似的暴力事件並非首次發生。2010年美國國家冰球聯盟(NHL)的「馬特·庫克襲擊馬克·薩維德」事件,當時NHL對施襲者的輕微處罰引發爭議,最終促成規則修改。當年3月7日,匹茲堡企鵝隊的馬特·庫克(Matt Cooke)在比賽中,趁波士頓棕熊隊的馬克·薩維德(Marc Savard)毫無防備時,從側後方高速衝撞,直接用肩部猛烈撞擊對方頭部。薩維德當場倒地失去意識,並確診嚴重腦震盪,最終因長期後遺症被迫提前退役。然而,NHL當時竟未對庫克作出禁賽處分,這一決定引發公眾強烈不滿。球迷質疑聯盟縱容暴力,未能保障球員安全,甚至影響比賽的公正性。最終,在強大輿論壓力下,NHL於2011年修改規則,新增「非法頭部攻擊條款」(Rule 48),禁止類似的盲側頭部攻擊,以防止相同事件重演。

目前國際主要體育仲裁機構總部均設於歐洲或北美,亞洲地區缺乏專門處理體育爭議的獨立機構。 亞洲運動會(如亞運會、亞冬會)發生爭議時,通常需向CAS或國際體育組織申訴,但跨國仲裁流程冗長,影響處理效率,增加運動員申訴成本與時間。

若類似事件發生於國際足總(FIFA)或北美冰球聯盟(NHL),通常會立即啟動內部紀律調查,並在數天內公佈暫時禁賽或罰款決定。若無法在比賽結束後迅速懲處涉事球員,將使受害球隊感到不公,影響運動員對體育組織的信任。

IIHF 和 OCA 同時負責賽事組織與紀律處分,這可能會導致內部利益衝突,影響對違規行為的公正判決。 過去體壇曾有賽事管理機構因政治或商業壓力而作出偏頗決定,例如: 國際田聯(World Athletics)曾被指控在俄羅斯禁藥事件中包庇運動員。FIFA 曾因財政利益偏袒部分球隊的裁決。若違規行為的懲處決策受政治、商業或內部利益影響,可能導致受害球隊無法獲得公正處理,影響賽事的信譽。

為公平競技護航的新機遇

「背靠祖國、聯通世界」,香港擁有全球認可的法律制度與仲裁經驗,香港可憑藉其經驗,發展成為「國際體育調解及仲裁中心」,提供公正、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

香港具備以下優勢:

✅ 完善的法律制度——香港是國際仲裁重鎮,擁有獨立司法體系及專業法律人才,可確保體育仲裁的公正性。

✅ 全球化的仲裁經驗——香港已是亞太區重要的商業仲裁中心,若將專業知識延伸至體育領域,可提供更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

✅ 與國際體育組織的聯繫——香港可與國際奧委會(IOC)、國際體育仲裁院(CAS)等組織合作,促進體育法規的統一性。

體育比賽不僅關乎勝負,更關乎公平與尊重。目前,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已率先採取行動,積極推動香港成為國際體育爭議解決中心,並於2025年1月舉辦全港首個《體育爭議調解培訓課程》,培育受認證的體育調解員及爭議解決專家,讓法律界與體育界專業人士掌握專業調解技巧。此外,中心亦聯合政府、學術界及體育業界舉辦《體育爭議解決方案研討會》,為香港建立高效、公正的體育仲裁機制奠定基礎。隨著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香港,以及香港律政司計劃啟動「體育爭議解決先導計劃」,香港將進一步鞏固其在國際體育仲裁領域的領導地位,為全球體育界提供更專業、更具公信力的爭議解決方案。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