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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兩人涉助鄺港智潛逃 庭上手機錄音顯示 女聲建議「船P」出海由另一船接應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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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兩人涉助鄺港智潛逃 庭上手機錄音顯示 女聲建議「船P」出海由另一船接應

2025年02月10日 20:16 最後更新:21:36

28歲名媛蔡天鳳(Abby Choi)兩年前疑遭肢解碎屍案,蔡天鳳前夫一家四口分別被控謀殺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網紅潘巧賢(Irene)和遊艇公司職員林舜涉嫌協助蔡的前夫鄺港智潛逃澳門,早前否認串謀妨害司法公正罪,案件今(10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審訊預計需時3天。庭上播放鄺港智手機錄音記錄,女聲建議坐船「去船P」,再由另一船於海中心接應。

控方:被告毋須知悉潛逃人士為鄺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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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港智。資料圖片

鄺港智。資料圖片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巴士的報記者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由裁判官陳志輝審理,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控方庭上指出,控方於本案只須證明二人串謀協助名爲Alex及Ivy的人非經由入境事務處管理的出入境管制站離開香港,控罪便能成立,二人不必知道Alex為鄺港智。

鄺港智。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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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告警誡下稱最後沒有租船予涉案人士

承認事實指,蔡天鳳前夫鄺港智2023年2月25日於東涌碼頭被捕,警方檢取鄺港智的手機對話内容,發現鄺的微信帳戶與本案兩名被告和Ivy的微信帳戶,同時出現於同一個微信群組內。遊艇公司職員林舜同年3月2日被捕後警誡下表示,對案件並不知情,生意由朋友Irene Pun介紹,最後並無租船予涉案人士。而潘巧賢則於同月7日在深圳灣口岸被捕。

鄺港智手機錄音顯示女聲建議「船P」海上交接 惟無人願於澳門接頭

負責調查蔡天鳳失蹤案的偵緝警員梁志康庭上供稱,蔡天鳳的殘肢2023年2月24日被陸續發現,前家姑李瑞香、前家翁鄺球、前夫鄺港智及前夫哥哥鄺港傑其後被捕。

警方從蔡前夫的手機檢獲與一名女子的對話內容,庭上播放女子錄音提及最穩妥做法是在香港上船去「船P」,再另找一艘從澳門出發的船在兩岸的海中心轉船接應,女子錄音問及「係咪嚴重嘅事」、「驚累到另一邊」、「安排緊㗎啦」、「無人幫你係澳門交接,人地唔肯啊」等句子。

庭上播放從鄺港智手機檢獲的群組對話內容,當中兩把女聲錄音對話,詢問「係咪可以即刻出發」,對方回覆「我打俾林舜問下」、「搵到一間3萬蚊」及「林舜話要入左錢落帳戶先,唔可以俾現金」等字句。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代表律師盤問警員,有傳媒當晚播出相關報道,警員稱未有記錄留意報道的時間,由中午開始有傳媒報道。

鄺港智於東涌碼頭落網

負責拘捕鄺港智的偵緝警員林津庭上供稱,於2023年2月25日在東涌碼頭拘捕被告,他接受盤問時表示,自接收指令拘捕被告,直到成功拘捕後,歷時約1小時。林作為拘捕警員查看被捕人身份證核實身份,其身份證英文名寫著Alex。辯方另提問指,警方拘捕被告前有否考慮不想打草驚蛇,而沒有發放相關資訊,警員表示未能確認。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潘巧賢警誡下稱為Alex「著草」一事聯絡林舜

拘捕潘巧賢的偵緝女警員劉穎恩作供表示,潘於2023年3月7日上午被內地警方帶至深圳灣口岸進行移交,女被告被帶至口岸的房間補錄口供,期間有再次向潘復讀其擁有的權利。潘於警誡下供稱「Ivy話Alex要著草去澳門,所以我先幫佢搵Lam shun(林舜)」,警員在記事冊上記下有相關對話:「Ivy話Alex要著草去澳門,所以我先幫佢搵lam shun」,旁邊有潘的簽名,劉稱簽名前潘沒有作出任何投訴。劉亦檢取潘手機,供稱在潘自願的情況下獲取手機密碼。約中午12時許,潘在劉的看管及押解下,從深圳灣口岸轉移至天水圍警署,警方為潘搜身後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大律師質疑警誡錄影會面的自願性,指警方並沒有於深圳灣口岸向潘作出警誡,女被告亦於天水圍警署遭受警方粗言穢語的對待。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KCCC1111/2024

正就「35+串謀顛覆案」服刑的鄒家成,涉嫌於2023年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透過其代表律師胡詠斯帶離收押所。兩人於2024年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其中女律師胡詠斯被罰款1800元。胡詠斯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星期五(6月5日)頒下判詞,指上訴方錯誤理解條文,駁回其上訴申請。

上訴人為胡詠斯,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及檢控官鄭凱徽代表。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共同審理。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上訴方早前陳詞指,《監獄規則》第47(4)條訂明「如某名囚犯要求寫和發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解釋涉案投訴表格實屬條例下的「已獲授權物品」,而信件對象為《監獄規則》下「指明的人」即申訴專員,故署方本質上必須准許鄒家成發送投訴表格予申訴專員,而不必然經署方郵寄,亦可於本案中經胡詠斯送出,胡詠斯便屬授權人士。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判詞今指出,《監獄條例》第18條以及《監獄規則》第47條規範的範圍、適用主體互不相同,第18條著重監獄物品進出管制,約束對象以囚犯以外的外界人士為主;而第47條僅規範囚犯本身的信件寄送權益。條文當中雖區分普通收件人與指明收件人,針對指明人士的書信免去物料與郵資限制,卻只賦予囚犯自行發信之權利,不能引申為容許第三方繞過懲教署法定檢查流程私自攜帶信函離開監所。

終審法院認定上訴方對條文的理解存在錯誤,因而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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