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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女被告稱自己只是「做中間人」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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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女被告稱自己只是「做中間人」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2025年02月11日 19:41 最後更新:22:30

28歲名媛蔡天鳳(Abby Choi)兩年前疑遭肢解碎屍案,蔡天鳳前夫一家四口分別被控謀殺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網紅潘巧賢(Irene)和遊艇公司職員林舜涉嫌協助蔡的前夫鄺港智潛逃澳門,早前否認串謀妨害司法公正罪,案件今(1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庭上播放潘巧賢警誡下的錄影會面,潘稱自己只是做中間人,幫忙協助兩邊傳話。

女被告與Ivy認識逾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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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潘巧賢於警誡錄影會面下稱,自己於2013, 14年與友人到澳門遊玩時結識Ivy,相識約10年。知道Ivy在澳門氹仔居住,稱「嗰時失戀,佢又咁啱失戀,啱傾,所以friend咗」。被問及林舜為人時,則稱與林是「friend搭friend」在酒局上認識,相識約7年左右。林為其友人的經理人,Ivy 亦認識林舜。潘稱自己當時無業,父親每月都會向潘提供3萬元生活費,平日會在家煮飯及與朋友聚會。

Ivy欲助友人避海關離港 潘指自己做中間人傳話

潘續指自己與Ivy用微信聯絡。於2023年2月24日Ivy曾致電潘問能否提供林舜的聯絡方式,欲協助友人避開海關離開香港。潘指「佢話大陸海關見到有錢就捉㗎啦……啲有錢人過關好麻煩……一見到有錢就捉。」錄影會面中播放潘的語音回覆「你係咪要林舜電話,我俾你」。Ivy則向潘指「幫我問林舜船嘅安排」、「喺香港上船當船P咁玩,船係接駁用」、「幾錢都無問題」等字句。潘詢問Ivy「係咪今日?」,Ivy則回覆「愈快愈好」。潘續稱因林的微信「壞咗」,Ivy聯絡不到林,所以「我做中間人」,「幫佢哋傳話」。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潘稱自己於同日被加入一個微信群組,群組內有4人,包括Ivy、一個不知名人士、林舜及自己。開設微信群組目的是協助Ivy的朋友「搭船」。潘提及,該名不知名人士從未在群組中發言。潘向林詢問群組中不知名人士是誰,林稱是一名男人。潘再向Ivy問及不知名人士,指其的微信名稱是女性,但林又則指是男性,潘感疑惑。其後Ivy回覆不知名人士為Alex。潘提及,自己以為Ivy提及的Alex是網紅張欣欣被斬的男友Alex。Ivy稱不是,而潘亦沒有再追問。

警方不同意辯方指控

辯方劉迪雅大律師代表潘巧賢盤問女警劉穎恩,指女警在深圳灣口岸拘捕潘前,並沒有向潘作出警誡,不清楚自己牽涉謀殺案,亦沒有提及「Ivy話Alex要著草去澳門,所以我先幫佢搵Lamshun(林舜)」。同時指出潘巧賢到達天水圍警署後曾向警方提過「唔好意思,可唔可以幫我撥一撥頭髮」,女警向潘使用粗言穢語,女警均不同意。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盤問高級督察鄺應新時指,鄺曾威嚇潘巧賢,使用「?妹你知唔知你而家好大鑊」、「最好咩都講晒出嚟」等字句。直到潘承認自己認識Ivy後,鄺的態度先有改善,鄺不同意。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裁判官陳志輝裁定潘巧賢的口頭證供是在其自願的情況下作出,將潘的警誡供詞納入為證據,批准呈堂。同時裁定兩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KCCC1111/2024

正就「35+串謀顛覆案」服刑的鄒家成,涉嫌於2023年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透過其代表律師胡詠斯帶離收押所。兩人於2024年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其中女律師胡詠斯被罰款1800元。胡詠斯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星期五(6月5日)頒下判詞,指上訴方錯誤理解條文,駁回其上訴申請。

上訴人為胡詠斯,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及檢控官鄭凱徽代表。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共同審理。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上訴方早前陳詞指,《監獄規則》第47(4)條訂明「如某名囚犯要求寫和發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解釋涉案投訴表格實屬條例下的「已獲授權物品」,而信件對象為《監獄規則》下「指明的人」即申訴專員,故署方本質上必須准許鄒家成發送投訴表格予申訴專員,而不必然經署方郵寄,亦可於本案中經胡詠斯送出,胡詠斯便屬授權人士。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判詞今指出,《監獄條例》第18條以及《監獄規則》第47條規範的範圍、適用主體互不相同,第18條著重監獄物品進出管制,約束對象以囚犯以外的外界人士為主;而第47條僅規範囚犯本身的信件寄送權益。條文當中雖區分普通收件人與指明收件人,針對指明人士的書信免去物料與郵資限制,卻只賦予囚犯自行發信之權利,不能引申為容許第三方繞過懲教署法定檢查流程私自攜帶信函離開監所。

終審法院認定上訴方對條文的理解存在錯誤,因而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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