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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吳子樂見證下於宏創方單位檢取化學粉末及石油氣等疑涉製造炸彈原材料及工具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吳子樂見證下於宏創方單位檢取化學粉末及石油氣等疑涉製造炸彈原材料及工具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吳子樂見證下於宏創方單位檢取化學粉末及石油氣等疑涉製造炸彈原材料及工具

2025年02月12日 13:07 最後更新:02月13日 08:23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12日由證物警員作供,指2020年3月7日晚抵達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後,於翌日凌晨12時至約凌晨3時許在第三被告吳子樂見證下搜證,在單位內搜獲一些內藏灰色粉末的袋和玻璃瓶、4枝罐裝石油氣、發電機、電子磅、引線和電子火柴等;根據控方案情,該單位疑被用作製造炸彈及儲存原材料。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大量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大量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現時駐守國安處、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周國豪作供。周指,2020年3月7日晚約11時40分隨隊進入宏創方503室,負責搜查證物,約凌晨12時20分告知吳子樂,將在單位內進行搜查,須在吳見證下進行。周指,搜查至翌日凌晨3時許,至早上10時離開503室,過程中從未非法干擾屋內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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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宏創方檢取大量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大量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警員指吳子樂在錄取警誡口供期間見證搜證工作

周供稱,當時同事沈鴻源與吳子樂進行拘捕及補錄警誡口供,沈在抄寫口供期間,吳會有空檔時間,便利用此時間見證其搜證工作,如果沈需找吳子樂查問或寫口供,沈會通知他。周又稱,不會「開發一啲新區域」,直至吳子樂可關注其搜查工作,他才去搜查一些尚未搜查的區域搜證。

據周國豪的警員記事冊,他當時在503室檢取了多包灰色粉末、一罐葡萄糖、4枝罐裝石油氣、發電機、熱熔機、電子磅、電熱爐、大量引線及電子零件、電子火柴、多塊電路板、多個頭盔、防毒面罩、眼罩、黃色急救背心、兩套假髮、兩套假鬚、數枝滅火筒、兩部手機、兩部對講機、多張電話卡等。

控方於庭上展示周檢取的相關證物,包括護目鏡、防毒面罩、望遠鏡、假髮假鬚、機票等,其中兩張機票上印有首被告何卓為的姓名。由於部分證物屬化學品,故控方沒在庭上展示,僅透過屏幕展示警方拍攝的相片,如石油氣罐、化學粉末和引線等。

庭上展示驗出化學品殘渣的碗及金屬漏斗 

控方另在庭上展示兩個碗和1個金屬漏斗,同樣由周國豪從宏創方503室內檢取,當中驗出含氧化鋁、硫磺和硝酸鉀的殘渣和痕跡。控方續播放一段從涉案手機內檢取的懷疑試驗炸藥片段,片中有人用火點燃化學品,之後化學品冒出大量煙霧,控方指片中可見涉案的碗和金屬漏斗。

控方又展示503室內有兩個行李箱的相片,周供稱,其中一個行李箱沒有任何物品,故未有檢取作證物,而另一行李箱內則藏有多個包裝袋或膠袋、內有灰色粉末。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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