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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強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法官質疑控方廣闊詮釋條文

其他國安案件

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強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法官質疑控方廣闊詮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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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強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法官質疑控方廣闊詮釋條文

2025年02月12日 15:54 最後更新:04月01日 11:47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因涉披露元朗721事件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受廉署調查,林經審訊後原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至2024年2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並獲訟費。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三(12 日)開庭聽取雙方陳詞,律政司一方指,部分條文應廣闊詮釋,披露的受查罪行亦不限於貪污罪行,惟遭院法官質疑,直指似乎律政司為求上訴,強行辯稱條文應廣闊詮釋來將林卓廷定罪;終審庭押後裁決。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本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招秉茵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辯方則由大律師沈士文、黃宛蓓及胡栢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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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早約有20人在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早約有20人在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爭議《防止賄賂條例》之下「披露受查人身分」罪適用範圍

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上訴說明《防止賄賂條例》第30(1)條立法目的,在預防疑犯知道自己正被調查,1996年修例後增設部分現有條文,改變了其控罪範圍。黎嘉誼解釋,根據現有條文的字眼詮釋,(b)條上半部禁止向公眾披露受查人身分或其受查事實一事,覆蓋範圍比較寬廣,不只第II部所訂罪行即貪污罪行,還包括其他罪行,而(a)及(b)條其餘部份則只限於貪污罪行。

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控方對條例的詮釋廣闊。黎嘉誼指,林卓廷在公眾前披露游乃強受查,條例針對基於事實發生的,影響到從而導致毀滅證據、逃避調查等情況。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質疑控方對條文詮釋廣闊 

法官李義質問披露範圍為何;法官霍兆剛則指,林卓廷披露游警司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可能不是一個賄賂犯罪,指如要了解(b)條上半部罪行所指內容,必須追溯到(a)條內文所指的貪污罪行,兩者內容不應有異。

法官張舉能則反問,按照黎嘉誼說法來演繹條文,即是告知受查人正在受查沒有違法,反而告知受查人的叔父,受查人正在受查卻屬違法。黎嘉誼回應指,此屬立法機關選擇,解釋除貪污罪行外,廉署還會調查選舉罪行或行為失當罪行等。法官李義關注披露的對象,但控方爭議焦點放在被披露者的身份。

法官張舉能直言,似乎律政司為求上訴,強行辯稱(b)條上半部詮釋較闊來將林卓廷定罪,卻仍將其餘部份局限於貪污罪行。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一方指控方沒證明林有意洩密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陳詞指,這問題的表述方式純粹是一個詮釋問題,指(b)條上半部沒有其他可行解讀,其意思即是向公眾等披露因貪污罪行受查的受查人身份,解讀與(a)條相關,反駁律政司一方主張(b)條上半部詮釋廣闊,受查罪行可與貪污罪行無關,說法不可能成立。沈又引述法例在歷史上的修訂,導致了範圍縮小,收窄了被披露身分的人必須是正受第 II 部罪行調查的人。法官林文瀚指不正確,適用範圍是保持一致的。

沈士文解釋,林卓廷曾任職廉政公署調查主任,亦非游乃強友人,721事件後在記者會中指出時任新界北總區指揮官游乃強正因行為失當接受調查,行為失當不是貪污罪行,故不應因此定罪。

法官張舉能問及,如受查人同時因貪污罪行及非貪污罪行受查,若公開受查人身份可有風險洩密,妨害貪污罪行調查,因此立法機關立法有良好理由去禁止此事?沈士文回應指,控方沒在本案審訊中證明林卓廷有意洩密,故認為只應由立法機關在未來再去考慮。

今早約有20人在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早約有20人在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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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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