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在市面購入16款常見護臀膏樣本並檢視標示成分,發現當中7成半、即12款含有1至2類值得關注的成分,包括香料及香料致敏物質、防腐劑或丙二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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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測試市面上16款護臀膏樣本每瓶售價由52元至218元不等,當中 8款強調初生起適用,有3款聲稱適合成人、任何年齡人士,或需要長期使用成人尿布的長者使用。
唯美達金盞花含6種香料致敏物質
調查發現其中有12款樣本含該等受關注成分,最常見為香料及香料致敏物質,有7款樣本標示含香料及/或香料致敏物質,其中「唯美達」的金盞花嬰幼兒護臀膏更高含6種香料致敏物質。
另外,有4款樣本標示含薰衣草、迷迭香或鼠尾草等精油或植物萃取物成分,全部沒有標示濃度。此類精油或植物萃取物或含有樟腦、尤加利油或薄荷醇等萜烯化合物,有機會對嬰兒產生不良反應。
2款樣本標示含外國限用於嬰幼兒用品防腐劑
防腐劑方面,「施巴」的防衛便疹膏標示含有苯氧乙醇,「QV嬰兒」的尿布疹護膚膏含有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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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款不含香料及香料致敏物質和精油
而4款樣本不含香料及香料致敏物質和精油,分別是「法國貝兒」的Expert有機抗敏換片膏、「mustela」的維他命換片護膚膏、「天然療妥」的消退尿布紅疹軟膏、「suavinex」的寶寶深層護臀舒緩膏。
消委會促請廠商改善產品標籤資料
消委會指出以上提及有關成份有機會引致過敏反應,可令尿布疹惡化,甚至對神經系統產生不良反應。由於相關樣本並無標示有關含量,因此未能評估有關樣本的致敏或其他風險。消委會促請廠商改善產品標籤資料,清晰標示完整成分,並於可行情況下,標示相關成分或物質濃度,讓家長選購時有充足資訊評估風險,同時亦要不時留意國際間訂定的最新規定,改善產品配方,減低嬰兒出現過敏反應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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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身粉容易出現尿布疹或令尿布疹惡化
另外,消委會提到部分家長或會使用爽身粉以改善嬰幼兒尿布疹問題,但爽身粉與尿液或汗水混合後,或會阻塞毛孔及增加皮膚的摩擦,反而容易出現尿布疹或令尿布疹惡化。消委會提醒,爽身粉顆粒幼小,如果使用不當,或會對氣管或肺部造成刺激,當嬰幼兒有尿布疹問題時不建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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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每年接獲逾百宗外傭中介服務投訴,涉及外傭未能如期到任、接連爽約,或實際語文能力與預期不符等。另一方面,部分中介公司的合約條款列明,客戶付款即表示同意所有安排,毋須另行簽署合約。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切勿急於付款,應先了解退款政策及更換外傭等細則,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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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一:外傭爽約替補人選要求更高薪
投訴人透過A公司,於2月初與一名在港外傭進行視像面試,翌日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確認聘用並繳付約16500元服務費。然而到了2月中,A公司表示未能聯絡該外傭,導致雙方未能簽訂僱傭合約。投訴人隨即要求退款,但A公司不置可否。4日後投訴人再次要求退款,A公司則引用合約條款,指已列明外傭有可能悔約,因此不會退款,但可提供替補人選,投訴人須於60日內選定。
然而,3名替補人選中,1人不符要求,另外2人則要求比原先悔約外傭更高的薪酬。投訴人認為並不公平,因為由接觸A公司開始直至確認聘請,全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進行,從未簽署任何合約 。直至被拒退款後,查閱A公司在她確認聘請前傳送的交易文件,才發現外傭爽約公司毋須退款的條款。投訴人認為替補條款限制了消費者自由度和議價能力,遂向消委會求助,要求全數退回服務費。
A公司回覆指,在投訴人確認聘用前,已向她發送服務合約及列明退款和更換條款的文件。由於投訴人同意交易並轉帳付款,合約即告生效,而其情況並不符合退款條件。消委會調停時關注有關退款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及銷售過程中A公司有否讓投訴人充分理解並同意相關條款,促請A公司再次考慮。經多次商議後,A公司最終同意全數退款,個案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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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二:準僱主等候5個月仍未有外傭上任 要求退款卻遭拒
投訴人於7月透過B公司選定外傭後,便繳交14800元服務費。該外傭原定10月中到港就職,惟及至10月初,B公司表示外傭失聯,建議投訴人更換另一名外傭,並指由於新外傭來自另一國家,需要額外收取2000元手續費。投訴人同意並付費。第二次聘用過程中,雙方主要透過即時通訊軟件溝通,B公司沒提供另一份合約予投訴人簽署確認。
及至12月中,新外傭原定來港上任,惟同樣爽約。投訴人表示家庭急需外傭協助,惟等候5個月仍未成功聘用,生活受到嚴重影響亦承受巨大壓力,遂向B公司提出退款要求卻遭拒,於是向消委會求助。B公司指合約條款列明如外傭爽約可安排免費更換,但不設退款。然而,投訴人表示B公司安排的外傭已兩度爽約,對其服務失去信心。消委會遂再次與B公司調停,促請其考慮投訴人的體驗,重新審視個案。最終B公司同意向投訴人退回一半服務費,投訴人亦接受此安排,個案得以順利解決。
巴士的報記者攝
個案三:中介確認外傭懂英語 惟履職後難以溝通
投訴人於C公司安排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與一名身在外地的外傭進行英語面試。過程中,投訴人留意到外傭那邊不時有另一把聲音協助其回應,令投訴人對其英語能力感到擔憂。C公司職員解釋指外傭因怯場才需要他人陪同,投訴人再特意查詢外傭的英語水平,獲職員確認其英語能力沒有問題,足夠應付日常溝通。投訴人遂同意聘用該外傭,並支付約14000元費用。
然而外傭履職後,投訴人發現雙方溝通困難,外傭未能理解簡單英語,難以明白工作指示。投訴人更擔心外傭無法處理特殊工作,例如在小孩生病時餵藥等。其後,投訴人多次嘗試聯絡C公司反映問題及要求跟進均未獲回覆,遂向消委會求助,希望C公司可以無條件更換一名能夠以英語溝通的外傭。
C公司回覆指,在招聘過程中已安排面試,讓投訴人了解外傭的語文能力,但理解其英語能力與投訴人期望有落差,因此可安排免費更換一次外傭。投訴人其後通知消委會,指已在C公司的安排下與另一名外傭進行面試並會聘用,毋須繳交額外費用,個案得以成功解決。
消委會建議消費者聘請外傭時,應選擇持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並留意該公司有否依循《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的要求,可以瀏覽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 www .eaa.labour.gov.hk ),並要向外傭中介公司清楚說明對外傭的期望,如有任何特殊需要宜盡早提出。面試時如對外傭資料有所關注,宜即場向其多了解;如懷疑有人協助外傭,應立即向中介公司提出以消除疑慮。
此外,部分外傭中介公司的合約或會列明客戶付費即表示同意條款和安排,毋須再簽署合約,因此交易前要仔細閱讀合約或服務協議,交易後應索取及保留合約及收據等交易文件,並保留與中介公司的溝通紀錄。聘請外傭時,應向中介公司再三確認甚麼情況下可以退款或更換外傭,並查問有否訂立服務保障期及額外收費等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