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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偵緝警長確認CCTV顯示吳子樂曾於涉案單位「拖筴」離開 後在行李箱內檢獲硝酸鉀及硫磺等化學品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偵緝警長確認CCTV顯示吳子樂曾於涉案單位「拖筴」離開   後在行李箱內檢獲硝酸鉀及硫磺等化學品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偵緝警長確認CCTV顯示吳子樂曾於涉案單位「拖筴」離開 後在行李箱內檢獲硝酸鉀及硫磺等化學品

2025年02月19日 14:43 最後更新:02月20日 07:0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19日控方再傳召偵緝警長作供,指從閉路電視片段認出第三被告吳子樂,並確認於拘捕行動的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內發現磅和行李箱,而行李箱內發現化學品包括硝酸鉀、鎂粉、硫磺及鋁粉。 警長又確認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吳子樂曾拖行李箱從10樓搭升降機到5樓,後又再到地下大堂。

案件續在高院審理。

案件續在高院審理。

控方再傳召案發時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偵緝警長溫文鏡作供。庭上展示3月7日傍晚6時許的宏創方5樓大堂閉路電視片段,溫確認,當中一人為第三被告吳子樂,根據其髮型、樣貌、身型、衣著及鞋等而認出吳子樂。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3月7日下午約7時,一名戴口罩的黑衣男子在宏創方10樓拉着行李箱進入升降機,及後從5樓步出,該黑衣男子又從5樓搭升降機到地下大堂。温確認,該黑衣男子為吳子樂。溫亦確認看過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及被捕後所拍攝的相片,還有宏創方有戴口罩及沒戴口罩的錄影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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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續在高院審理。

案件續在高院審理。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CCTV顯示吳子樂曾「拖篋」由10樓到5樓  警在行李箱發現多種化學品 

控方引述涉案Telegram群組的對話記錄,用戶「夠鐘改名」在3月7日下午曾詢問購買電子磅一事,另曾提到「一陣交畀我女朋友拉個篋,我哋係前頭開路哨」;控方另引述監視警員曾供稱,當日看到吳子樂購買磅和行李箱。温確認警方在宏創方503室內亦發現了兩個磅,以及兩個行李箱,而警方亦在一個行李箱內發現化學品,包括硝酸鉀、鎂粉、硫磺和鋁粉。

庭上展示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 「夠鐘改名」說:「搵到 total 3300g S 了夠唔夠?」、「一枝弓」說:「夠」,「夠鐘改名」說:「Total 幾多種粉?Kno3,mg,S,AL,仲有乜?」。溫指,警方在503室調查時,在一個行李箱裡發現的化學物品,包括硝酸鉀、鎂粉、硫磺及鋁粉。另TG對話紀錄又顯示,「一枝弓」說:「硫磺粉不夠,一陣交給我女朋友拉行李箱」。據控方開案陳詞指,「夠鐘改名」是吳子樂、「一枝弓」是次被告李嘉濱。

控方問及O記和刑事情報科是隸屬警方兩個不同的部門,故刑事情報科的行動、相關人員使用的工具及策略等,均不會跟O記交代?溫確認不會,而他本人亦不知案發時刑事情報科在宏創方502室的任何行動部署。

警承認只索取拘捕行動當日的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又提到,警方並未索取宏創方3月8日凌晨零時後的閉路電視片段,温承認這是他的決定,指本案追查明愛醫院放炸彈人士,當時追查到宏創方,最後發現鎖定2個可疑的單位,包括503室及1008室,調查的中後段再出現第三個單位,而溫自己是負責503室及1008室,留意這2個單位出入的人士及活動,並要求宏創方的保安員協助燒錄閉路電視片段,「直到3月7日行動開始咗之後,我認為唔需要再繼續去留意呢兩個單位內人士嘅出入」,故只索取3月7日一整日的閉路電視片段。法官陳仲衡關注,温有否要求保安銷毀3月8日凌晨零時後的閉路電視片段,温回答沒有。

代表被告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温時,問及温有否叮囑保安員保存3月8日的閉路電視片段,温稱沒有。辯方指出,温是刻意不索取3月8日閉路電視片段,因不希望有任何人看到3月8日的閉路電視片段,温不同意。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被捕後稱何卓為及張家俊「有份整炸彈」

控方傳召案發時駐守O記的警員周焯堯作供。周焯堯供稱,2020年3月7日近凌晨,他奉命前往宏創方503室及從刑事情報科人員接手第六被告張琸淇,他其後拘捕並警誡張琸淇,罪名為3項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爆炸。張琸淇在警誡下指「我淨係知道『五飛』同『西瓜』有份整炸彈」。據控方案情指,「五飛」為首被告何卓為,「西瓜」為第四被告張家俊。 

周又供稱,當時張琸淇向警方指出其手機在單位內高架床的下方位置,他檢取粉紅色iPhone,其後帶張琸淇到單位內走廊位置補錄警誡口供,覆讀及閱讀警員記事冊上的補錄供詞後,著張簽名作實;張在警誡下,同意交出手機及Telegram密碼,並表示需戴上犯人頭套。

周續指,約於凌晨12時半完成記錄,及後帶張琸淇到警方私家車內等待指示,期間女警11998亦在車內;至近凌晨2時,開車前往旺角警署,張會見值日官時沒作任何投訴或要求,又表示無需通知其家人自己被捕;及後張琸淇被帶到紅磡警署、天水圍警署、灣仔警署及中區警署,並進行了共5次錄影會面。周指,在張琸淇的5次錄影會面中,他都有進入監控室。

周又確認,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後,帶同張琸淇到居所進行搜查並檢取證物,包括一些衣物及電腦。在翌日下午4時41分至6時許於中區警署進行錄影會面,周確認整個階段沒做出威逼利誘的武力行為。

警員指已背誦被告資料及控罪 

代表張琸淇的大律師林國輝盤問周焯堯指,在行動前周的上級有否提供案件控罪等資料。周供稱有,他亦有抄寫案情及相關罪行,但在3月7日晚行動時,他並沒攜帶抄寫了資料的紙張,因他「背誦」了,包括張琸淇的名字、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號碼。

辯方問及,張琸淇說出「五飛」和「西瓜」有份「整炸彈」前,周與張琸淇有否其他對話,周指沒有,亦無「引導」張琸淇錄口供。辯方質疑當時周並沒有「五飛」和「西瓜」等人的資料,為何不追問張琸淇,周稱因上級沒指示。

辯方指出,周在宏創方503室內並沒警誡張琸淇,而是與女警11998和上級郭君鵬游說張合作,交出手機和Telegram密碼,張最終交出密碼,其後周才帶她到車上補錄只供,周全不同意。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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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周五(3月21日)續由爆炸品專家作供。庭上播放涉案試爆片段,專家確認片段中有人測試炸藥,其中一段片發生爆炸,拍攝者受衝擊波影響而無法正常拍攝;另一段片中,炸藥雖沒發生爆炸,但燃點後出現「蘑菇雲」及火舌高達12尺,烈焰温度最少達1300度。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續作供。控方庭上續播放從部分被告手機擷取的疑測試炸藥片段。針對其中一段片類似工廠背景,李供稱,片中有一塊長約100厘米的金屬板,上放了一個罐,測試者手持打火機燃點煙花棒,約1分鐘後,當煙花棒燒至容器,冒出少許帶灰白煙,李認為容器可能是塑膠或有膠帶包裹。

涉案手機測試炸藥片段出現「蘑菇雲」

李指,該容器比汽水罐大些,但點燃後「一發不可收拾」,發生爆燃效應,烈焰呈白黃色,温度最少達1300度,不斷有火花冒出,顯示當中有金屬粉末,而容器放在金屬板上及離地18至20吋,「烈焰焚燒嘅時候係上下通透」,火焰向上方和下方冒出,火舌高度達12尺,產生大量及高温煙。

法官陳仲衡問及燃點後出現「蘑菇雲」,李解釋,表示「燃燒係一瞬間完成咗」,「係最短時間入面全部爆炸品都係燒晒」,這情況亦與低性能炸藥脗合。

李又稱,片中測試炸藥的人點火時戴着防毒面具及穿上維修用的衣物,點火後立即遠距離迴避,顯示測試者清楚知道自己在測試甚麼;燃燒後,約2厘米厚的金屬板有燒至通紅的痕跡,「再燒落去會熔」,而鐵的熔點約為1500度,鋁熱效應才會導致此情況。

控方再播放另一段工廠背景的片段。李供稱,此片段「發生咗個爆炸」,片中有一個油漆桶、內裝有一個金屬飲品罐,容器沒蓋,飲品罐有「半密閉空間」,同類爆炸品進行爆燃與密閉空間有關,如果沒密閉便會如同上一段片般有「蘑菇雲」、大煙和烈焰,如果密閉便會產生爆炸。

李指,爆炸發生後「兩個容器已經係完全被摧毀」,金屬粒彈飛四散,周遭「一片狼藉」,且爆炸時可以聽到巨響,令現場無法繼續正常拍攝,相信是因為爆炸的衝擊波「打到個人……跪咗喺度」。李推測,此片段的拍攝時間早於「蘑菇雲」片段,因拍攝者在該次測試中感受到爆炸威力,故在「蘑菇雲」片段中走到較遠處及在車後作掩護。

專家:TATP加硝酸鉀   小火球但威力更強更烈

控方另播放家居背景的涉案片段,其中有段中有女聲說:「滿唔滿意」,李指,片中人在測試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屬高性能炸藥,TATP燃燒時很少煙、近乎無煙,且會產生半空中的火球,是TATP燃燒時獨一無二的特徵,雖然肉眼只看到火球,但若TATP量多便會造成爆炸,李指在家居測試TATP,有火災的危機。

另一片段中疑有男聲說「TATP加KNO3(硝酸鉀)」,李確認,如果TATP加硝酸鉀,「1克半克已會發生爆炸,但肉眼只看到小火球」,因TATP本身已是非常烈性,火、靜電、撞擊和磨擦都可引爆。

李亦指,其中一片段中測試者在測試已失效的爆炸品,燃燒時有液體流出,可能是添加了液體、想測試潛在威力,認為有機會是硝酸鉀受潮後的情況;另一片段中,測試者則疑似測試自製雷管,但炸藥爆炸後不足以炸開管子,且因密閉空間做得不好,令熱力和碰撞空間在點燃的從引信處衝出,管狀物如「迷你火箭」般加速「標走咗」。

專家指次氯酸鈣可造「氯氣彈」  可致失明 

控方指在第八被告周皓文家中搜出次氯酸鈣。李在專家報告提到,次氯酸鈣別名為「泳池氯」,是一種受管制化學品,主要用於泳池的殺菌,也可用於化學襲擊,透過混合酸可製成氯氣,屬「化學戰劑」及「肺劑」,能阻礙肺部肺泡和毛細血管,使吸入者窒息、甚至死亡,而次氯酸鈣亦可製成「氯氣彈」,經化學程序可產生氯氣 ,吸入可導致肺部中毒,窒息死亡,是生化武器,若接觸皮膚會灼傷的感覺,若氯氣濃,與眼球接觸,會導致失明。

李指,要製造氯氣彈,只須次氯酸鈣的比例高於酸便可,強酸、硝酸和果酸均適用,須視乎酸度和次氯酸鈣的質量,而使用膠製或金屬製容器均可,密閉寔間要求亦較低。

李嘉濱手機疑存鋁熱彈設計草圖 

另控方指在被告李嘉濱的手機內被發現一張設計草圖,李供稱,草圖上寫着鋁熱彈,相信是鋁熱彈設計圖,草圖分為4部分,外殼為一個直徑2吋、長約6至7吋的水喉;內部填充鋁熱劑,草圖上亦寫有鋁熱劑方程式,中間有一個直徑1吋的水喉,中央有氣閥,分隔上下部分,上方放置高錳酸鉀,而下方放置煞車油(brake fluid),打開氣閥後兩者會混合,當高錳酸鉀和煞車油混合後,會產生「自燃效應」,毋須點燃便會起火,因鋁熱劑會產生高温和大量氣體,如在密閉空間便會產生爆炸,破壞力須視乎落點,但必然產生烈焰,而熔化的鋁亦是非常高温,水喉外殼亦會化為炸彈碎片,在5米內均有殺傷力,是外國恐怖組織常用。控方指,承認事實是第五被告楊怡斯家中找到兩支腐蝕性液體,是硫酸。

另控方指在第四被告張家俊家中搜獲一個透明膠袋裏有聚氨酯樹脂,李指,聚氨酯樹脂為泡沫填充劑,或俗稱「膨脹膠」,可擠出樹脂泡沫填塞空隙,可用作固定炸藥和組件的分佈,確保炸彈達到密封效果。下周二續審。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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