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19日控方再傳召偵緝警長作供,指從閉路電視片段認出第三被告吳子樂,並確認於拘捕行動的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內發現磅和行李箱,而行李箱內發現化學品包括硝酸鉀、鎂粉、硫磺及鋁粉。 警長又確認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吳子樂曾拖行李箱從10樓搭升降機到5樓,後又再到地下大堂。

案件續在高院審理。
控方再傳召案發時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偵緝警長溫文鏡作供。庭上展示3月7日傍晚6時許的宏創方5樓大堂閉路電視片段,溫確認,當中一人為第三被告吳子樂,根據其髮型、樣貌、身型、衣著及鞋等而認出吳子樂。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3月7日下午約7時,一名戴口罩的黑衣男子在宏創方10樓拉着行李箱進入升降機,及後從5樓步出,該黑衣男子又從5樓搭升降機到地下大堂。温確認,該黑衣男子為吳子樂。溫亦確認看過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及被捕後所拍攝的相片,還有宏創方有戴口罩及沒戴口罩的錄影片段。
CCTV顯示吳子樂曾「拖篋」由10樓到5樓 警在行李箱發現多種化學品
控方引述涉案Telegram群組的對話記錄,用戶「夠鐘改名」在3月7日下午曾詢問購買電子磅一事,另曾提到「一陣交畀我女朋友拉個篋,我哋係前頭開路哨」;控方另引述監視警員曾供稱,當日看到吳子樂購買磅和行李箱。温確認警方在宏創方503室內亦發現了兩個磅,以及兩個行李箱,而警方亦在一個行李箱內發現化學品,包括硝酸鉀、鎂粉、硫磺和鋁粉。
庭上展示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 「夠鐘改名」說:「搵到 total 3300g S 了夠唔夠?」、「一枝弓」說:「夠」,「夠鐘改名」說:「Total 幾多種粉?Kno3,mg,S,AL,仲有乜?」。溫指,警方在503室調查時,在一個行李箱裡發現的化學物品,包括硝酸鉀、鎂粉、硫磺及鋁粉。另TG對話紀錄又顯示,「一枝弓」說:「硫磺粉不夠,一陣交給我女朋友拉行李箱」。據控方開案陳詞指,「夠鐘改名」是吳子樂、「一枝弓」是次被告李嘉濱。
控方問及O記和刑事情報科是隸屬警方兩個不同的部門,故刑事情報科的行動、相關人員使用的工具及策略等,均不會跟O記交代?溫確認不會,而他本人亦不知案發時刑事情報科在宏創方502室的任何行動部署。
警承認只索取拘捕行動當日的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又提到,警方並未索取宏創方3月8日凌晨零時後的閉路電視片段,温承認這是他的決定,指本案追查明愛醫院放炸彈人士,當時追查到宏創方,最後發現鎖定2個可疑的單位,包括503室及1008室,調查的中後段再出現第三個單位,而溫自己是負責503室及1008室,留意這2個單位出入的人士及活動,並要求宏創方的保安員協助燒錄閉路電視片段,「直到3月7日行動開始咗之後,我認為唔需要再繼續去留意呢兩個單位內人士嘅出入」,故只索取3月7日一整日的閉路電視片段。法官陳仲衡關注,温有否要求保安銷毀3月8日凌晨零時後的閉路電視片段,温回答沒有。
代表被告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温時,問及温有否叮囑保安員保存3月8日的閉路電視片段,温稱沒有。辯方指出,温是刻意不索取3月8日閉路電視片段,因不希望有任何人看到3月8日的閉路電視片段,温不同意。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被捕後稱何卓為及張家俊「有份整炸彈」
控方傳召案發時駐守O記的警員周焯堯作供。周焯堯供稱,2020年3月7日近凌晨,他奉命前往宏創方503室及從刑事情報科人員接手第六被告張琸淇,他其後拘捕並警誡張琸淇,罪名為3項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爆炸。張琸淇在警誡下指「我淨係知道『五飛』同『西瓜』有份整炸彈」。據控方案情指,「五飛」為首被告何卓為,「西瓜」為第四被告張家俊。
周又供稱,當時張琸淇向警方指出其手機在單位內高架床的下方位置,他檢取粉紅色iPhone,其後帶張琸淇到單位內走廊位置補錄警誡口供,覆讀及閱讀警員記事冊上的補錄供詞後,著張簽名作實;張在警誡下,同意交出手機及Telegram密碼,並表示需戴上犯人頭套。
周續指,約於凌晨12時半完成記錄,及後帶張琸淇到警方私家車內等待指示,期間女警11998亦在車內;至近凌晨2時,開車前往旺角警署,張會見值日官時沒作任何投訴或要求,又表示無需通知其家人自己被捕;及後張琸淇被帶到紅磡警署、天水圍警署、灣仔警署及中區警署,並進行了共5次錄影會面。周指,在張琸淇的5次錄影會面中,他都有進入監控室。
周又確認,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後,帶同張琸淇到居所進行搜查並檢取證物,包括一些衣物及電腦。在翌日下午4時41分至6時許於中區警署進行錄影會面,周確認整個階段沒做出威逼利誘的武力行為。
警員指已背誦被告資料及控罪
代表張琸淇的大律師林國輝盤問周焯堯指,在行動前周的上級有否提供案件控罪等資料。周供稱有,他亦有抄寫案情及相關罪行,但在3月7日晚行動時,他並沒攜帶抄寫了資料的紙張,因他「背誦」了,包括張琸淇的名字、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號碼。
辯方問及,張琸淇說出「五飛」和「西瓜」有份「整炸彈」前,周與張琸淇有否其他對話,周指沒有,亦無「引導」張琸淇錄口供。辯方質疑當時周並沒有「五飛」和「西瓜」等人的資料,為何不追問張琸淇,周稱因上級沒指示。
辯方指出,周在宏創方503室內並沒警誡張琸淇,而是與女警11998和上級郭君鵬游說張合作,交出手機和Telegram密碼,張最終交出密碼,其後周才帶她到車上補錄只供,周全不同意。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