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3月6日續由爆炸品專家證人作供指,2020年2月在羅湖站處理兩個設計相同的簡易爆炸裝置,他估計兩個裝置原本是要放置不同地點,用作造成多人傷亡或重大物質損害的「精密襲擊」,雖然其中一個裝置運作時有機會破壞另一個裝置,但若兩個裝置放在一起,可提高造成破壞或傷亡的成功率。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控方續傳召炸彈處理主任警司盧秉善(Adam Alexander Roberts)以爆炸品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控方展示警方於2020年2月2日在港鐵羅湖站爆炸案中檢取的證物相片,包括玻璃瓶、橙色電線、黑色膠貼和電路板等。盧供稱,以上證物在現場接駁在一起,玻璃瓶內裝有約1公斤的低性能炸藥,當中連接着橙色電線,作用是電子火柴,並連接了引信,電子火柴另接駁無線電遙控電路板,接收信號後會釋放電池的能量及點燃電子火柴。
專家指羅湖站原有兩個爆炸裝置 以造成更多傷亡的「精密襲擊」
控方引述盧的專家報告指,羅湖站檢獲的爆炸裝置內裝有爆燃炸藥,但未妥善封閉,而爆燃炸藥需要在封閉情況,令能量和氣體超出容器承受範圍才會發生爆炸,盧同意,以爆炸角度而言,該裝置設計不佳。但法官陳仲衡追問,若目的是迅速燃燒,這裝置設計能否辦到?盧稱,如果想造成爆炸,須密閉空間,但同意能達到迅速燃燒的效果,正如現場所檢獲、另一個早前已運作的簡易爆炸裝置,兩個裝置設計相同。
專家報告亦提到,他估計兩個裝置原本是要放置不同地點,可用作造成多人傷亡或重大物質損害的「精密襲擊」。盧秉善供稱,一般而言,兩個裝置會分開擺放,因其中一個運作時有機會破壞另一個裝置,但如果是為造成破壞或傷亡,兩個裝置放在一起可提高成功率。
明愛醫院男廁土製炸彈與宏創方內發現的爆炸裝置相似
盧秉善在另一專家報告中提到,2020年1月27日他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處理的土製炸彈,與警方同年3月在宏創方1008室內發現的一個玻璃瓶相似;而同年2月2日在羅湖站處理的簡易爆炸裝置,亦與警方同年3月在宏創方503室檢取的兩個玻璃瓶相似。盧稱,玻璃瓶外觀相似,有白色的蓋及紅色頂 ,而1008室玻璃瓶同樣內含褐色「火箭糖」,而503室內兩個玻璃瓶內的混合物亦與羅湖站的裝置內容物相似,均屬爆燃炸藥。
盧供稱,同年3月8日晚他曾到被指為次被告李嘉濱居住的西營盤梅芳街2C室調查,並起獲一個未組裝、內含50克爆燃炸藥的無線電遙控簡易爆炸裝置,另在單位內發現4個膠盒和一個 內有983克爆燃炸藥或相關化學品的玻璃瓶,以及兩支煙花棒、和兩個包括一黑一白的電子裝置。
盧解釋,當設定完黑色裝置後,可透過白色裝置上的紅色掣發訊號,當黑色裝置接收到訊號後便會點燃電子火柴。 盧又指,該未完成的簡易爆炸裝置是一個有橙色電線突出的黑色管,他檢驗時曾切開黑色管,發現其實是由黑色膠帶接駁在一起的兩條塑膠管,而橙色電線是電子火柴,火柴頭插進了膠管中央的爆燃炸藥。
盧指,爆燃炸藥點燃後會釋放大量氣體,可達到容器的數百或千倍,如果容器屬封閉空間便能造成爆炸,惟該黑色管由兩條膠管接駁而成,點燃炸藥後兩端會被推開,不能儲蓄壓力;若能限制能量在管內,則可以造到爆炸的效果。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住所內檢獲製造炸藥有關的化學物
另警方於第八被告周皓文的住所內檢取到聚安脂樹脂、次氯酸鈣、氧化鐵粉和氧化鋁粉等證物等,曾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盧秉善亦就相關化驗樣本給予專家意見。
盧供稱,聚氨酯樹脂作用是令電路組件防水及固定位置;次氯酸鈣則是一種強力氧化劑,可用於製造炸藥;氧化鐵粉可用於製造鋁熱劑,產生高温可達數千度,一般日常生活常見用於焊接路軌,亦可被用作軍事用途或恐怖活動,破壞力及爆炸力高。至於氧化鋁粉,盧稱未曾接觸過,雖然鋁粉可用於製造煙火產品,但氧化鋁粉的特性可能與鋁粉有所不同。
專家以焗蛋糕比喻製造爆炸品比例
盧又以製作蛋糕來比喻製造爆炸品,製造爆炸品一般會按比例混合化學原材料,如在宏創方1008室內玻璃瓶的「火箭糖」常以6.5與3.5的比例混合硝酸鉀和糖,但比例會有調整,且是指工序上的比例,而非化學上的比例。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