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醫院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羅湖站發現兩個簡易爆炸裝置 放在一起可提高破壞或傷亡成功率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羅湖站發現兩個簡易爆炸裝置  放在一起可提高破壞或傷亡成功率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羅湖站發現兩個簡易爆炸裝置 放在一起可提高破壞或傷亡成功率

2025年03月06日 14:44 最後更新:03月07日 08:44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3月6日續由爆炸品專家證人作供指,2020年2月在羅湖站處理兩個設計相同的簡易爆炸裝置,他估計兩個裝置原本是要放置不同地點,用作造成多人傷亡或重大物質損害的「精密襲擊」,雖然其中一個裝置運作時有機會破壞另一個裝置,但若兩個裝置放在一起,可提高造成破壞或傷亡的成功率。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控方續傳召炸彈處理主任警司盧秉善(Adam Alexander Roberts)以爆炸品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控方展示警方於2020年2月2日在港鐵羅湖站爆炸案中檢取的證物相片,包括玻璃瓶、橙色電線、黑色膠貼和電路板等。盧供稱,以上證物在現場接駁在一起,玻璃瓶內裝有約1公斤的低性能炸藥,當中連接着橙色電線,作用是電子火柴,並連接了引信,電子火柴另接駁無線電遙控電路板,接收信號後會釋放電池的能量及點燃電子火柴。

更多相片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專家指羅湖站原有兩個爆炸裝置  以造成更多傷亡的「精密襲擊」

控方引述盧的專家報告指,羅湖站檢獲的爆炸裝置內裝有爆燃炸藥,但未妥善封閉,而爆燃炸藥需要在封閉情況,令能量和氣體超出容器承受範圍才會發生爆炸,盧同意,以爆炸角度而言,該裝置設計不佳。但法官陳仲衡追問,若目的是迅速燃燒,這裝置設計能否辦到?盧稱,如果想造成爆炸,須密閉空間,但同意能達到迅速燃燒的效果,正如現場所檢獲、另一個早前已運作的簡易爆炸裝置,兩個裝置設計相同。

專家報告亦提到,他估計兩個裝置原本是要放置不同地點,可用作造成多人傷亡或重大物質損害的「精密襲擊」。盧秉善供稱,一般而言,兩個裝置會分開擺放,因其中一個運作時有機會破壞另一個裝置,但如果是為造成破壞或傷亡,兩個裝置放在一起可提高成功率。

明愛醫院男廁土製炸彈與宏創方內發現的爆炸裝置相似

盧秉善在另一專家報告中提到,2020年1月27日他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處理的土製炸彈,與警方同年3月在宏創方1008室內發現的一個玻璃瓶相似;而同年2月2日在羅湖站處理的簡易爆炸裝置,亦與警方同年3月在宏創方503室檢取的兩個玻璃瓶相似。盧稱,玻璃瓶外觀相似,有白色的蓋及紅色頂 ,而1008室玻璃瓶同樣內含褐色「火箭糖」,而503室內兩個玻璃瓶內的混合物亦與羅湖站的裝置內容物相似,均屬爆燃炸藥。

盧供稱,同年3月8日晚他曾到被指為次被告李嘉濱居住的西營盤梅芳街2C室調查,並起獲一個未組裝、內含50克爆燃炸藥的無線電遙控簡易爆炸裝置,另在單位內發現4個膠盒和一個 內有983克爆燃炸藥或相關化學品的玻璃瓶,以及兩支煙花棒、和兩個包括一黑一白的電子裝置。

盧解釋,當設定完黑色裝置後,可透過白色裝置上的紅色掣發訊號,當黑色裝置接收到訊號後便會點燃電子火柴。 盧又指,該未完成的簡易爆炸裝置是一個有橙色電線突出的黑色管,他檢驗時曾切開黑色管,發現其實是由黑色膠帶接駁在一起的兩條塑膠管,而橙色電線是電子火柴,火柴頭插進了膠管中央的爆燃炸藥。

盧指,爆燃炸藥點燃後會釋放大量氣體,可達到容器的數百或千倍,如果容器屬封閉空間便能造成爆炸,惟該黑色管由兩條膠管接駁而成,點燃炸藥後兩端會被推開,不能儲蓄壓力;若能限制能量在管內,則可以造到爆炸的效果。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住所內檢獲製造炸藥有關的化學物

另警方於第八被告周皓文的住所內檢取到聚安脂樹脂、次氯酸鈣、氧化鐵粉和氧化鋁粉等證物等,曾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盧秉善亦就相關化驗樣本給予專家意見。

盧供稱,聚氨酯樹脂作用是令電路組件防水及固定位置;次氯酸鈣則是一種強力氧化劑,可用於製造炸藥;氧化鐵粉可用於製造鋁熱劑,產生高温可達數千度,一般日常生活常見用於焊接路軌,亦可被用作軍事用途或恐怖活動,破壞力及爆炸力高。至於氧化鋁粉,盧稱未曾接觸過,雖然鋁粉可用於製造煙火產品,但氧化鋁粉的特性可能與鋁粉有所不同。

專家以焗蛋糕比喻製造爆炸品比例 

盧又以製作蛋糕來比喻製造爆炸品,製造爆炸品一般會按比例混合化學原材料,如在宏創方1008室內玻璃瓶的「火箭糖」常以6.5與3.5的比例混合硝酸鉀和糖,但比例會有調整,且是指工序上的比例,而非化學上的比例。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