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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144天| 辯方欲呈媒體報道 官質疑「走後門」填補黎證供空白兼無關連性 拒納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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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144天| 辯方欲呈媒體報道 官質疑「走後門」填補黎證供空白兼無關連性 拒納呈堂

2025年03月06日 18:02 最後更新:03月07日 08:4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周四(3月6日)進行第144天聆訊,黎智英第52日作供。就黎的專欄文章「專橫暴政打壓 我們氣魄不滅」中提到「中共出擊撕掉《基本法》,黎接受盤問時供稱他基於官方資料,惟忘記資料來源,辯方覆問時黎又指曾閱讀相關傳媒資料。辯方今向法庭呈交相關傳媒報道及時任律政司司長發言,就港澳辦和中聯辦是否受《基本法》22條所限,惟遭控方及法官質疑與案無關,法官杜麗冰甚至指辯方「走後門」,以填補黎的證供空白,最終拒納為呈堂證據。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展示2018年11月8日黎與秘書Julie Chan的WhatsApp對話紀錄,Julie向黎發訊息指「根據張劍虹的說法,11月22日周四與《壹週刊》的『飯盒會』出席名單如下」,並列出出席者名單。黎確認是關於「飯盒會」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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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 (右)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 (右)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妻女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妻女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再展示同月16日的訊息,Julie 發訊指,出席名包括黎本人、張劍虹、Dom 、Simon Lee(李兆富) 、Betty Ma及Rita Poon。黎指,「飲食男女」是《壹傳媒》旗下雜誌,並非《蘋果日報》。辯方再展示另一例子,提及與「美蘋」的「飯盒會」出席名單及會議詳情。黎確認與《蘋果》美國版的中文新聞相關。

辯方指,有125頁黎與 Julie 的訊息紀錄,並安排黎閱讀。黎約用15分閱畢後確認是關於公司及雜誌營運業務的「飯盒會」,與編採無關,這些部門亦非編採部門。黎又確認當時向Julie發訊息回覆對方。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 (右)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 (右)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完成共52天作供 返回犯人欄 

辯方向法庭表示,除非法庭有其他問題,否則「這是黎先生的史詩式證供(the epic evidence for Mr Lai)」。黎完成共52日作供,向控辯雙方及法官揮手說「Thank you」,再由3名懲教人員押解由證人欄返回犯人欄。

辯方讀出專家證人關於手機WhatsApp轉發功能的供詞 

大律師黃雅斌隨後讀出辯方專家證人Alan Jeffries關於WhatsApp轉發功能的供詞,法官關注報告沒有專家證人的資格或履歷,著辯方稍後補充專家資料,控方則指不挑戰辯方專家報告。

警方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質疑辯方以專家報告的其他傳媒報道  填補黎的證供空白   

另辯方又提交其他證人告。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指,專家從網上下載的3項資料,包括來自《明報》的新聞報道,與港澳辦和中聯辦是否受《基本法》22條所限相關;因黎在2020年4月26日的專欄文章「專橫暴政打壓 我們氣魄不滅」提到,「中共出擊撕掉《基本法》,摧殘香港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地位。沒有釋法權利的港澳辦和中聯辦高調曲線釋法,稱兩辦並非《基本法》22 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公然向港府奪權⋯」。控方盤問黎時,質疑黎的說法沒基礎,而黎則供稱,講法來自官方資料,而黎接受辯方覆問時稱,當時曾閱讀傳媒資料,包括《蘋果》及其他傳媒。

辯方指,呈堂相關報道是為證明當時社會上有相關報道。惟法官杜麗冰質疑,報道與本案無關。辯方指,控方亦從網上下載大量資料,並非全由證人呈交法庭,而現時辯方的做法相似。法官李運騰指,控方的做法是以承認事實方式呈堂,辯方則似乎想把證物「插入去(slip in)」。

辯方指,報道由專家下載,與案相關。法官李運騰關注,黎作供時已指當時曾閱讀傳媒資料,包括《蘋果》及其他傳媒,但無法說明其他傳媒,質疑辯方提交的《明報》新聞報道如何協助辯方案情。

黎的妻女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妻女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質疑辯方做法是「走後門」 拒納作呈堂 

辯方重申,他並非要為黎的證供「填補空白」,而是提供其他角度。法官杜麗冰質疑辯方做法是「走後門」。辯方指會針對呈堂性作陳詞,指據當時《明報》新聞報道,及中聯辦的官方聲明所見,「兩辦」不受《基本法》22 條所限,形容兩者屬獨立證據,以證明黎的證供,指可能黎當時沒有閱讀到此報道,但當時曾出現相關報道。

法官李運騰指,辯方似乎欲證明黎的說法並非客觀上錯誤,但黎的說法是否客觀上錯誤未必與控罪相關。辯方強調不是要為黎的證供「填補空白」;杜官指辯方的做法是「填補空白」,指當時社會上亦有大量刊物,但如何可與黎的案情扣連。辯方續指,第3項資料是律政司司長有關《基本法》的發言。

法官李運騰問,如黎當時沒閱讀到《明報》的新聞,或者沒留意到律政司司長的發言,又如何助辯方案情?杜官亦質疑與本案的關連性。辯方表示已完成陳詞,留待法庭決定是否接納呈堂。3名法官最終認為資料與案無關,不接納呈堂。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政府新聞處圖片

政府新聞處圖片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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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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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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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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