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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16歲少女強姦案事主作證第二度不適 法官:不排除解散陪審團

法庭事

天水圍16歲少女強姦案事主作證第二度不適 法官:不排除解散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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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16歲少女強姦案事主作證第二度不適 法官:不排除解散陪審團

2025年03月12日 18:08 最後更新:03月13日 15:19

2023 年颱風「小犬」吹襲香港期間,在天水圍一間酒店懷疑被網友強姦的一名 16 歲少女,12日在高等法院透過視像作證,被辯方律師盤問時,突然表示不適,並要求即時離開法庭。主審法官陳嘉信表示,由於女事主情緒及身體狀況不穩定,不排除會解散陪審團,星期四 (3月 13日 ) 早上與控辯雙方閉門討論,再按情況作出決定。

不讓女事主聽報案錄音

女事主 X 透過視像系統先接受控方代表律師盤問,承認事發當晚兩度致電 999 報案中心,聲稱在天水圍一間酒店房間內遭人強姦。由於恐防影響 X 的情緒,律師徵得法官和 X 的同意,報案中心的錄音片段,只在法庭庭內播放。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不斷哭泣指被人強姦

兩次接聽的報案中心職員都是女性,X 哭著說:「我俾人強姦」,期間一度傳出短暫的爭吵聲,X 斥責有人離開。報案中女職員不斷安慰,勸她先停止哭泣,並多次查問女事主的位置。但 X 講錯酒店名稱,之後電話掛斷。

在第二段錄音, X 繼續哭泣,經女職員協助下,終於確定她身在天水圍嘉湖海逸酒店,X 之後說打開房門,看見房間號碼。職員最後表示,救護車和警員已收到通知,正前往酒店,叫她放心。

辯方指3度親吻被告

到辯方大狀盤問,X 按照指示,會答有、沒有及唔記得,語調清晰,沒有異樣。律師指案發前一晚掛起 3 號風球,颱風「小犬」正吹襲香港。她承當晚在商場飲酒期間,由被告阿鋒陪伴到附近商場的廁所,亦承認在廁所外兩度曾親吻阿鋒的嘴,之後 X 攬住阿鋒的手臂而行。

兩人曾經把臂同行

X 指阿鋒陪伴她回家,由於飲了酒,她在後樓梯嘔吐,是阿鋒幫她清潔,但忘記自己是否再親吻對方。到第二日早上,兩人再有聯絡,相約在阿鋒下班後見面飲酒。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9號風球下出門應約

根據辯方律師的說法,當晚已掛起 9 號風球,沒有交通工具, X 仍然出門赴約,在橫風橫雨下情況下步行 20 分鐘見阿鋒。阿鋒之後進入便利店為儲值卡增值,方便以較便宜價錢在酒店訂房。在便利店內阿鋒買了 12 罐啤酒及花生等小食,然後兩人步行到嘉湖酒店。

承認自願到酒店並進入房間

在酒店內阿鋒到櫃位登記,啤酒等物品由 X 看管。X 對大狀提問多次說「唔記得」,但承認是在自願情況下到達酒店,並進入房間。經過休息後辯方再盤問 X ,當問及進入房間後的情況時,X 突然表示不舒服,要去廁所。休庭期間 X 向陪伴的 ( support person ) 吳女士表示,希望盡快離開法庭。

星期四先進行閉門會議

法官陳嘉信要求控辯雙方考慮 X 的情緒及健康問題,是否適宜繼續作證,並引用 1994 年英國一宗案例,不排除會解散陪審團。陳之後採用辯方律師的建議,星期四 ( 13 號 ) 早上10 時開庭,先與控辯舉行三方閉門會議,著令陪審團 11 時出席。

案發於 2023 年 10 月 8 日,現年 21 歲的葉泳鋒,被控在天水圍嘉湖海逸酒店某房間強姦女事主 X ,完事後沖身離開。

18歲青年涉於去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星期四(4月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辯方爭議警誡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和準確性,指被告患自閉症,警員曾威迫被告。拘捕被告的警員否認曾作任何威逼利誘行為,亦沒覺察被告表現異常。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承認事實指,香港自2019年6月起爆發反修例運動,而「光時」口號常被使用,帶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的意思。案發時,男廁位於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進入方式只能透過輸入6位密碼及該層租户持有的門卡進入。被告於案發時間在11樓工作,他於2025年7月21日被拘捕。

辯方不接納被告的警誡供詞,指被告患自閉症及解離症,警方錄影會面時出現嘴部抽搐、眼神接觸短暫、語調單調、答覆支離破碎等狀況;警員又在無視其異常表現,在無家人及律師在場下進行會面。此外,警方未清晰說明被告權利,有警員威脅改控更重的罪名、指示被告說特定悔罪說詞,其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均存疑。

控方傳召偵緝警員許正偉(音譯),許於案發當日隸屬警方國安處,他到涉案中港城男廁調查,檢查廁格妥當後留守。許供稱,被告其後進入男廁第一個廁格,他聽到類似白板筆書寫的「唧唧聲」,被告離開第一廁格後再到第五廁格如廁,許檢查第一廁格發現被寫上煽動字句。隨後偵緝警員葉家輝截停並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許時指,許曾在男廁內曾要求被告承認牆上字句是其所寫,以及目的是讓他人看到,否則他將被控更重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又指許在尖沙咀警署錄影會面室外走廊,指示被告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中要承認憎恨政府,才會令法官認為他有悔意。許全否認。

拘捕被告的偵緝警員葉家輝(音譯)在庭上供稱,他截停並拘捕被告時,被告神情愕然,但並無任何反抗行為。葉在執行警誡後,被告稱「啲字係我寫嘅,我寫嚟畀其他人睇。」其後,葉將被告帶返尖沙咀警署作進一步調查及錄影會面。

辯方大律師何同殷(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何同殷(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被告解釋爲何寫該些字句,「為咗讓人知道呢樣嘢,從而對政府有一啲看法或者意見」、「希望其他人睇完會同意」其觀點,「爲了引起其他人對政府的憎恨」。他認為政府某些政策對人有弊處,例如「加價政策令市民難以負擔」。問及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爲違法,被告回答「知道,我知錯啦。」

辯方盤問葉時指,被告被捕時聲線單調、無眼神接觸且未獲警誡,錄影會面時對答邏輯混亂、答非所問,又因患自閉症,會面期間嘴部頻繁不自覺抽搐,惟葉均不同意,指與被告接觸9個半小時,未發現其與常人有異,亦不認同辯方所指,他應察覺被告可能有精神障礙。案件周五( 17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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