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元朗721事件,至今共有12名「白衣人」被定罪。60歲被告王志榮早前則被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案件呈述上訴,上訴庭頒令案件須發還重新考慮裁決。區域法院原審法官葉佐文星期四(4月3日)裁定王志榮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
區域法院原審法官葉佐文裁定王志榮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
原審法官葉佐文2021年裁定被告王志榮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上訴庭在判辭表示,葉官考慮上出錯,令多項證據被忽略,包括將王與疑犯的「面容並不完全相像」的肉眼辨認視為具決定性,但未能注意其他證據累積的巧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區域法院。
正就「35+串謀顛覆案」服刑的鄒家成,涉嫌於2023年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透過其代表律師胡詠斯帶離收押所。兩人於2024年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其中女律師胡詠斯被罰款1800元。胡詠斯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星期五(6月5日)頒下判詞,指上訴方錯誤理解條文,駁回其上訴申請。
上訴人為胡詠斯,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及檢控官鄭凱徽代表。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共同審理。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上訴方早前陳詞指,《監獄規則》第47(4)條訂明「如某名囚犯要求寫和發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解釋涉案投訴表格實屬條例下的「已獲授權物品」,而信件對象為《監獄規則》下「指明的人」即申訴專員,故署方本質上必須准許鄒家成發送投訴表格予申訴專員,而不必然經署方郵寄,亦可於本案中經胡詠斯送出,胡詠斯便屬授權人士。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判詞今指出,《監獄條例》第18條以及《監獄規則》第47條規範的範圍、適用主體互不相同,第18條著重監獄物品進出管制,約束對象以囚犯以外的外界人士為主;而第47條僅規範囚犯本身的信件寄送權益。條文當中雖區分普通收件人與指明收件人,針對指明人士的書信免去物料與郵資限制,卻只賦予囚犯自行發信之權利,不能引申為容許第三方繞過懲教署法定檢查流程私自攜帶信函離開監所。
終審法院認定上訴方對條文的理解存在錯誤,因而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