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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女子上訴駁回 法官:置身現場的解釋漏洞百出 上訴理由不成立且根本不應被提出

其他國安案件

暴動罪女子上訴駁回 法官:置身現場的解釋漏洞百出 上訴理由不成立且根本不應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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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女子上訴駁回 法官:置身現場的解釋漏洞百出 上訴理由不成立且根本不應被提出

2025年04月11日 17:04 最後更新:18:01

2019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遊行」多人被控於金鐘政總外參與暴動,一名涉案女子早前不服定罪提上訴,即日被駁回。裁決理由4月11日頒布。判詞指出,上訴人置身暴動現場的解釋漏洞百出,有關的上訴理由不但不成立,而且根本不應被提出。

上訴庭駁回暴動女子上訴。

上訴庭駁回暴動女子上訴。

案發時21歲的蘇家玉被判暴動罪成監禁3年半,現已服刑完畢,但她仍不服定罪,今年3月20日提出上訴指,原審代表蘇的大律師陳偉強未有清楚解釋作供重要性,導致她失去脫罪機會,並稱大律師的徒弟曾質疑其說法牽強,令她被誤導。律政司則指,蘇曾明言「無論如何都不作供」,難以證明大律師失職。

3名上訴庭法官聽畢陳詞,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直指上訴方沒勝訴機會,根本不應提出申請。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於星期五(11日)頒布裁決理由。判詞指出,申請人的指控是,當控方的證據愈見強勁時,辯方律師應該但沒有堅定有力和正面地建議她作供。但這個指控的前設,是作供會對申請人脫罪有幫助而不是「把申請人腳下的坑越挖越深」。

上訴庭稱蘇家玉對置身暴動現場的解釋,漏洞百出,經不起任何思考。因此,有關的上訴理由不但不成立,而且根本不應被提出。上訴庭拒絕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有關的上訴,維持原有的有罪裁決。

案件編號:CACC151/2022

警務處國安處拘捕9人,指他們組織反政府人士,提供包括槍械和格鬥等訓練,涉嫌違反國安條例第十三條「非法操練」。警方指部分被補人士曾在大埔火災現場出現,稱令人感覺到「黑暴」苗頭。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右)及。警司周學賢(左)會見傳媒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右)及。警司周學賢(左)會見傳媒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國安處在本年較早時收到市民舉報,懷疑有人在新蒲崗一工廈,收藏武器及進行類似軍事型式的訓練,相信正在組織反政府人士,提供訓練,包括槍械、軍刀、格鬥、無線電通訊,涉嫌違反「非法操練」。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安處警司周學賢稱,國安處人員於12月11日晚上,持法庭手令突擊搜查涉案工廈的一個單位,人員進入單位時發現6名男子,其中一人當時正向在場其他人進行訓示。警方在內檢獲5支長氣槍、兩支氣手槍,5把相信用作操練的仿製短刀、一把相信用作操練的仿製長劍及格鬥用具。

周學賢說,警方亦在現場發現爆炸品,以及「黑暴」分子常用口號、貶損特區政府的繡章等,有關爆炸品經過改裝、並有引線可用作點燃,部門正檢驗其破壞力。此外,警方又在現場發現一部3D打印機,會調查是否用作自製槍械或槍械零部件等。

警務處國安處警司周學賢。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安處警司周學賢。香港警察FB

周指,警方及後以涉嫌「非法操練」罪,當場拘捕6名本地男子,各人年齡介乎20至25歲,之後再在屯門及油麻地拘捕3名男子,各人年齡介乎20至22歲,全部目前正被扣查。

李柱華表示,有關單位在工廈內非常隱蔽,重門深鎖,窗戶受黑色膠袋遮蔽,國安處正調查他們會如何使用相關武器,以及是否仍有其他人參與非法操練,對香港構成威脅。李桂華續說,警方是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十三條「非法操練」條文作拘捕行動,條文指如「指明操練」無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長批准,提供指明訓練者最高可被判監7年,接受訓練可監禁3年;若操練與外部勢力有關,提供者可被判監入獄10年、接受訓練者則為5年。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香港警察FB

李指出,若果操練只與康樂目的有關,並是「指明操練」不算違法,例如戰爭遊戲(war game)。他又解釋2024年3月國安條例生效前,刑事罪行條亦有類似條文,國安條例生效後由新條文取代。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右)及。警司周學賢(左)會見傳媒。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右)及。警司周學賢(左)會見傳媒。香港警察FB

李稱調查人員最憂心的是發現爆炸品,指低性能火藥不等於無殺傷力,警方對此十分關注。李又指,警方調查後亦發現部分被捕人,曾在剛過去的大埔火災現場出現,並以黑暴當年常用的服飾現身;其中一人曾經表示,希望學習相關訓練技巧,例如槍械、格鬥及短刀等,等待「黑暴」再臨時,用以攻擊一些阻礙他們的人。他指在火災現場有人用有關服裝、口號和方法散佈仇恨,令人感覺到黑暴苗頭,而且今次更令人感到帶有暴力性。

李桂華指,「非法操練」是嚴重罪行,市民選擇活動時,要多加留意舉辦機構,如發現任可可疑活動,可向國安處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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