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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女子上訴駁回 法官:置身現場的解釋漏洞百出 上訴理由不成立且根本不應被提出

其他國安案件

暴動罪女子上訴駁回 法官:置身現場的解釋漏洞百出 上訴理由不成立且根本不應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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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女子上訴駁回 法官:置身現場的解釋漏洞百出 上訴理由不成立且根本不應被提出

2025年04月11日 17:04 最後更新:18:01

2019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遊行」多人被控於金鐘政總外參與暴動,一名涉案女子早前不服定罪提上訴,即日被駁回。裁決理由4月11日頒布。判詞指出,上訴人置身暴動現場的解釋漏洞百出,有關的上訴理由不但不成立,而且根本不應被提出。

上訴庭駁回暴動女子上訴。

上訴庭駁回暴動女子上訴。

案發時21歲的蘇家玉被判暴動罪成監禁3年半,現已服刑完畢,但她仍不服定罪,今年3月20日提出上訴指,原審代表蘇的大律師陳偉強未有清楚解釋作供重要性,導致她失去脫罪機會,並稱大律師的徒弟曾質疑其說法牽強,令她被誤導。律政司則指,蘇曾明言「無論如何都不作供」,難以證明大律師失職。

3名上訴庭法官聽畢陳詞,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直指上訴方沒勝訴機會,根本不應提出申請。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於星期五(11日)頒布裁決理由。判詞指出,申請人的指控是,當控方的證據愈見強勁時,辯方律師應該但沒有堅定有力和正面地建議她作供。但這個指控的前設,是作供會對申請人脫罪有幫助而不是「把申請人腳下的坑越挖越深」。

上訴庭稱蘇家玉對置身暴動現場的解釋,漏洞百出,經不起任何思考。因此,有關的上訴理由不但不成立,而且根本不應被提出。上訴庭拒絕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有關的上訴,維持原有的有罪裁決。

案件編號:CACC151/2022

近日,一些外國機構及政客、反華組織及媒體等針對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進行歪曲和以偏概全的報導。立法會議員、議會聯絡小組成員周浩鼎在接受《巴士的報》訪問時表示強烈譴責,形容是對《實施細則》斷章取義,是嚴重抹黑和扭曲事實。

周浩鼎,巴士的報記者攝

周浩鼎,巴士的報記者攝

日前,《香港國安法》就警務人員在合理懷疑電子設備包含危害國安罪行的證據時,有權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作出修訂。

周浩鼎解釋,修訂的《實施細則》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罪犯才會用。由於過去在某些國安案件中,有罪犯濫用各種方法去規避執法,因此今次是吸取經驗,進行法例的優化,普通人並不會受到影響。

他指出,美國駐港領事館所發出的所謂「旅遊安全」警告,內容完全是斷章取義,「所有人現在都要應特區政府的要求,去交出你的電腦和密碼,否則就犯刑事?其實只是聽,就已經夠謬言聳聽了。他們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用這種斷章取義的說法,最容易煽動到人們的恐慌,滿足他們打擊香港特區、打擊祖國的一個手段。」 

立法會。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巴士的報記者攝

周表示,現時整個社會,包括特區政府和立法會,除了譴責之餘,也有一起發聲澄清事實,「這個觀點都很值得在社會裡多番解說,當我們有高度認知時,海外勢力要要達到抹黑我們的目的,就沒有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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