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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破長和頑劣公關招式 認清「小慈善 大失義」本質

博客文章

識破長和頑劣公關招式 認清「小慈善 大失義」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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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破長和頑劣公關招式 認清「小慈善 大失義」本質

2025年05月01日 20:02 最後更新:05月02日 09:35

余曉晨

 繼4月3日以視像致辭方式向新加坡捐贈兩台治癌儀器後,李嘉誠4月29日又現身香港養和醫院,向該院也捐贈有關治癌儀器。雖有聲音稱讚其乃「慈善家」「大善人」,「為患者帶來福音」,但更多聲音質疑其露面別有玄機和用心,所謂慈善不過是長和執意推進向美資出售港口交易的頑劣公關術的又一招而已。

眾所周知,對於長和港口交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外交部已數度發聲,表明國家對事關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有關交易的嚴重關切。然而,李嘉誠家族和長和集團迄今未有正面回應,對傳媒查詢也是「已讀不回」。同時還不斷通過「知情人士」「消息人士」放風等方式,拋出煙霧彈,試圖淡化有關交易給國家帶來的危害。

近兩個月來,長和頑固推進有關交易,並為謀求蒙混過關而使出種種頑劣公關術:一是反復宣稱交易「純商業性質」,試圖掩蓋背後的政治玄機。二是刻意回避、弱化巴拿馬港口戰略資產敏感性,輕描淡寫,將其掩蓋在「全球港口組合的一部分」。三是不實突出意大利家族在港口交易中的角色,甚至製造「更換買家」假像,以圖沖淡交易的美資主導色彩。四是試圖進行「分拆交易」來規避審查,以此試探國家底線。五是「請槍」編造事實,誤導公眾認知。例如早前稱「中央表示不干涉企業商業行為,顯示大國智慧及風度」「特區政府亦表示從無干預香港公司的商業營運」。在拋出「分拆交易」後,又稱國家對巴拿馬港口以外的41個港口交易「沒有什麼意見」,云云。六是打造人設,博取同情,以爭取支持。比如營造其所謂「弱小」「無奈」角色,又通過打慈善牌來沖抵公眾對其的質疑和失望。

這些花招看似高明,其實都很拙劣。最近兩次捐贈治癌儀器的操作亦是如此。人們都能看到,兩次捐贈的時機巧合得令人震驚。向新加坡捐贈有關儀器時,恰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一次發聲後,意圖告訴世人長和問題不大,挽救不斷下跌的長和股價。4月29日的捐贈則出現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二次發聲警告後,試圖穩定長和軍心和市場預期。這種「慈善緊隨爭議」的節奏、「慈善贖罪券」的把戲,實乃危機公關的「標準範本」,一戳即破。當公眾發現善舉背後盡是算計,長和的信任赤字便成深淵,再難翻身。

公眾對長和港口交易性質已有定論,是罔顧國家利益而向霸權遞上「投名狀」,表面「賣港口」實乃「賣國」「賣港」。再多的慈善、再多的捐贈也洗不白「遞刀者」的汙名。在關鍵時刻出賣國家利益、替敵人搖旗呐喊的,香港同胞不答應,全國人民也不答應,絕不會有什麼好下場,必將背負歷史的駡名。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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