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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事情可以警世得過一個煙草商叫人戒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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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事情可以警世得過一個煙草商叫人戒煙?

2025年06月16日 18:52 最後更新:19:06

我和何柱國何老闆共事超過20年,驚聞他上周三去世的消息,極感哀痛。何生是我的前老闆,但每次我叫他何生時,他經常會叫我叫他Charles,他雖然脾氣燥了一點,但並無架子,有點老外的性格。

據醫療界消息話,Charles早前確診癌症之後,經過電療化療後,曾經好轉,但近日癌症復發,又影響另一邊肺葉,身體抵抗力差。近期曾經感染新冠,康復後仍然咳嗽不已。到對上一個星期,因爲呼吸急促不舒服入院,驗出感染了肺孢子菌肺炎(PCP),肺孢子菌無處不在,但免疫功能受損者容易感染。Charles因感染肺孢子菌肺炎,觸發心臟病過身。這都是癌症惹的禍。

我認識Charles 20多年,但對他印象最深的事件,反而是他在今年3月和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一起接受TVB訪問的對話。Charles過去經常鬧盧寵茂,由於盧寵茂叫人戒煙,而Charles家族做煙仔生意,所以說「盧寵茂是這個世界上我最不喜歡的人」。但是他最後卻專門和盧寵茂一起接受訪問。

在訪問中,Charles提到自己16歲開始食煙,覺得食煙有一個「威水」的形象,但現在就風水輪流轉,回到家連孫兒都叫他不要食煙,他食一枝煙都會走出門口避開,「好像做賊一樣」。他說確診肺癌之後,需要接受電療化療,之後自動戒煙,因爲連飯都不想吃。他形容化療極其痛苦,說「情願被人斬一刀,都不想捱化療」,所以勸人不要食煙。

看了Charles的訪問,馬上令我想起小時看過的尤伯連納廣告。相信年青人不知尤伯連納是誰。他是俄國裔美國演星,我們小時候追看他拍的電視劇《國王與我》,他在戲中飾演暹邏王拉瑪四世,相信由於他生於海參崴,有一副亞洲臉孔,所以由他扮演暹邏王。

長大後到了1985年,有一天看電視突然看到尤伯連納叫人戒煙的廣告,由影星譚炳文為尤伯連納配音,尤伯連納在片中說,「當我知到自己患上絶症時候,已經係時日無多,我好想拍套宣傳短片,同你講我依家要離開這世界,但我話比你知唔好食煙,無論點都好,唔好食煙,如果我以前無食煙,我依家就唔會在這裏同你地講我生肺癌的事」。廣告出街時尤伯連納已經過身。他那兩句「無論點都好,唔好食煙」,真是很有震憾力,很入腦,聽完我也不敢食煙。

後來看新聞得知,尤伯連納在1985年1月知道患上癌症之後,就接受《早安美國》節目採訪,當時他提到希望拍攝廣告勸人戒煙,這是他死前9個月的事。美國癌症協會看到那個訪問,就找尤伯連納拍下勸人戒煙的廣告,在他死後發表。尤伯連納最終在同年病逝,享年65歲。

那個廣告的香港版由譚炳文配音,後來譚炳文笑言,他最後悔接了這個配音工作,因爲煙草商有很多廣告,之前都找了他去配廣告旁白,但是他為尤伯連納這個廣告配音叫人戒煙後,所有煙草商都要更換他做的廣告旁白,而且以後都不再找他拍廣告。無獨有偶,譚炳文最後亦死於肺癌。

Charles做了很多好事,但是我覺得他最後和盧寵茂一起接受訪問,勸人戒煙,這是最大的好事,有什麼事情可以警世得過一個煙草商叫人戒煙?人稱「煙仔何」的Charles是港版尤伯連納,以親身經歷,遺愛人間。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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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權力行使透明度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按法律執法,執法的依據和透明度相當重要。

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與警務處國安處昨日(6月12日)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採取聯合行動,約談6個人及1個組織,獲得法庭搜查令檢查相關人士的住所和辦公室。這次執法行動是早前《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公署)規例》訂立後的首次執法案例,要了解附例和執法行動的權力根源,就要從最根本的概念說起。

第一、國家行為

中國是實行單一體制的國家,權力由上而下授予。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的事權,當然中央政府可以授權地方政府(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協助執法,但這樣無損中央的事權。在憲法學有「國家行為」的概念,意即政府按法律行使中央事權時,這就是國家行為,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中央從來就有保護國家安全的權力。

第二、《香港國安法》第55條

當然,中央政府可以立法闡明甚至限制自己的權力,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訂定的《香港國安法》就是一個好例子,當中第55條指,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可以在3個特別情形下介入國安案件,這3個特別情況分別是: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由於《香港國安法》是中央立法機關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對中央機構有約束力,換言之《香港國安法》第55條其本質不是增加國安公署的權力,反而是明確了國安公署只會在該3個情況下行使權力。

第三、維護國家安全香港的附例

早前香港特區立法會訂立《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公署)規例》,這條附屬法例講清楚國安公署在港執法時候的相關程序、特別是不配合執法會有何後果。例如昨天的執法,國安公署就是根據這條附例第3條,要求警務處國安處協助和配合,包括為國安公署對涉案人士進行約談作出安排。另外,警方國安處都根據另一條附例即《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一,獲得法庭搜令搜查6個涉案人士的住所,和根據附表二要求涉案人士交出旅遊證件。這部分是香港警方國安處調查的部分,當警方國安處也認為有關人士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就按相關附例進行調查。

《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公署)規例》的制定,其實明確了當國安公署在香港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執法時適用的刑事程序及相關人士的刑事責任。要注意即使沒有這個新訂的附例,完全不會影響國安公署在香港的執法權力,因為這個是國安公署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行使權力的國家行為。但會有人提出疑問,國安公署執法時,究竟會適用內地的刑事訴訟法,還是香港的法律來去規範對調查不合作的行為,但附例制定之後,就等於清楚說明,如果國安公署在香港執法時,有關人士並不配合,就會按香港的附例進行處罰,而不是適用內地的刑事訴訟法律。當然要注意附例並沒有規範國安公署執法的權力,但會闡明了國安公署在港行使權力時適用的本地法律。

雖然國安公署的執法權力沒有變,並不會因為這條附例增加了其權力,因為其權力早已存在,但附例的好處就是增加透明度,以及適用的香港法律。這是香港法治的特色,中央顯然十分重視,盡量保持。

第四、尚未啟用第55條。

有人問這次聯合行動是否已啟用《香港國安法》第55條,擔心會被送返內地。但看政府的公布,國安公署今次是為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55條所指的情形,而要求警務處國安處協助約談相關人士,換言之,《香港國安法》第55條並未啟動 。

有人說,這次國安公署首次在香港執法,有一定的震懾力。不過也可以引用當年外長錢其琛談及香港將就「23條」立法時候的評價。他說「23條」立法主要針對那些想破壞國家安全的人,這些人是絕少數,心中沒有鬼的人,不會受到相關法律制裁,當然很反對立法的人,就可能是「心中有鬼」了。

普通市民如果不涉及極其嚴重的國安案件,完全不會擔心國安公署在香港約談他。如今這個個案更加表明,國安公署在香港約談嫌疑人時,會按附例找警務處國安處配合,如果需要搜證的時候,也按《香港國安法》要求行事。可以說這次執法行動是進一步完善《香港國安法》的實踐,增添了執法行動的透明度。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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