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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五載護香江 法治基石穩馭風浪 中資揚帆正當時

博客文章

國安法五載護香江 法治基石穩馭風浪 中資揚帆正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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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五載護香江 法治基石穩馭風浪 中資揚帆正當時

2025年06月23日 13:24 最後更新:15:50

日前,香港舉辦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五周年論壇,中央港澳辦主任、國務院港澳辦夏寶龍主任在開幕典禮主旨致辭。夏主任在致辭中深刻闡明國安法作爲香港由亂到治“分水嶺”的偉大意義,其“一法安香江”的全域性、變革性、根本性影響,有力捍衛了“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築牢了香港繁榮穩定的法治根基。香港中國企業協會法律專委會對此表示高度認同並將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

一、國安法終結混亂陰霾,法治秩序重煥生機
回首2019年“修例風波”,“黑暴攬炒”的陰雲籠罩香江。中資企業對此記憶猶新、心有餘悸,正常經營遭受嚴重衝擊,合法權益被肆意踐踏,員工人身安全面臨直接威脅,成爲暴力破壞的特定目標。在“黑暴”與疫情的雙重夾擊下,香港經濟陷入深度衰退,企業掙扎求存,中資處境尤爲艱難。香港國安法的雷霆實施,徹底終結了國家安全“不設防”的危局,有力維護了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香港憲制秩序,實現了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統一。夏主任强調國安法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好法律”,是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保障市民福祉和投資者利益的“好法律”,法律專委會深表贊同。這五年的實踐雄辯證明,國安法如同定海神針,迅速平息亂局,讓香港社會重回法治安寧的正軌,爲企業經營發展掃清了障礙,提供了最根本的安全保障。

二、事實粉碎污名詆毀,安全穩定鑄就卓越競爭力
針對個別西方媒體和人士對香港營商環境的持續抹黑,事實是最有力的回擊,數據是最客觀的證言。最新的《2025年世界競爭力年報》清晰顯示,香港排名躍升兩級,高居全球第三!這標志着在香港國安法有效實施和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完成後,香港的競爭力與吸引力不僅未受“損害”,反而顯著提升。這與其在“修例風波”後一度跌出全球金融中心前五的困境形成鮮明對比。我們認為,安全與法治,是繁榮的基石,更是吸引全球企業與資本的核心優勢。國安法帶來的穩定環境,是香港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地位愈加鞏固的根本前提。

三、香港是中資“出海”的全球跳板 法治是企業安全的專業護航者
面對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全球供應鏈深度重構的挑戰,中資企業展現出强大的韌性與全球化决心。相關數據顯示,2024年我國全行業對外直接投資同比增長11.3%,非金融類直接投資增長11.7%。越來越多的中資企業將“出海”作爲價值增長的新引擎。在此進程中,香港憑藉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獨特優勢,成熟穩健的普通法體系,以及國際一流的金融和專業服務生態,無可替代地成爲中國企業走向全球的“最佳跳板”。

目前,香港已進入由治及興、開創新局的關鍵期。社會各方要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爲指引,搶抓機遇、擔當作爲。作為香港中資法務工作者,我們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持續發力:

一是築牢國安與合規防綫。 持續深化會員企業對國安法精神的理解與遵守,推動構建覆蓋國際規則、地緣政治風險、數據安全、反制裁合規等領域的風控體系,爲企業全球化發展守牢安全底綫。

二是搭建跨境專業橋梁。强化與香港法律服務機構的合作,充分發揮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專業資源優勢,爲企業“出海”進程中面臨的法律挑戰,提供精准、高效的支持方案。

三是强化風險防範能力建設。密切追踪全球安全與法律政策動態,及時研討預判。開展國際投資保護、跨境合規實務等前沿領域專項培訓,打造具備國際視野與底綫思維的高素質法務團隊。

四是有力發出法治聲音。積極運用專業力量,以事實和數據駁斥對香港法治與營商環境的不實指控,在國際社會講好香港法治故事,堅定維護香港作爲國際法律及爭議解决服務中心的良好聲譽。

四、携手同心擔使命 共繪興港新藍圖
五年前國安法的頒布,驅散了“黑暴”陰霾,挽救了香港前途,更守護了包括中資企業在內的所有市場主體的發展根基。夏寶龍主任的講話爲我們指明了方向。國家安全是香港繁榮穩定的生命綫,更是中資企業在港深耕、揚帆遠航的“壓艙石”。我們將充分發揮專業樞紐作用,助力香港中資企業把握香港由治及興的歷史性機遇,善用香港的超級連絡人和全球跳板功能,在築牢安全根基中實現高質量發展,爲鞏固提升香港國際樞紐地位、開創“一國兩制”事業新局面貢獻中資法律人的專業力量!”

李銘銳 
香港中國企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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