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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閉路電視拍到進出涉案單位測試爆炸品 張家俊否認是片中人 又指非涉案通訊群組成員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閉路電視拍到進出涉案單位測試爆炸品 張家俊否認是片中人 又指非涉案通訊群組成員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閉路電視拍到進出涉案單位測試爆炸品 張家俊否認是片中人 又指非涉案通訊群組成員

2025年06月25日 17:45 最後更新:06月26日 07:3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三(6月25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指當年3月閉路電視拍攝到張家俊進出宏創方涉案單位,涉案Telegram群組亦有相關訊息記錄,但張家俊一再否認閉路電視拍攝到的人是自己,亦不同意自己是涉案群組成員之一。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的訊息記錄,成員「Bee」在2020年3月1日曾發訊息「一係呢兩日我哋過去試」,控方指為次被告李嘉濱的「一枝弓」回覆「可以」、「星期二?」,「Bee」又稱「要140%work 緊張過生仔」。至3月3日,「一枝弓」再發訊息「提提大家,今日6點哦」、「測試」、「Flash powder」;當晚11時許,「叉雞飯」問「你哋完未」,「Bee」回覆「啱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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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控方指,當晚宏創方5樓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穿黑色外套的男子進入涉案503室,該人便是張家俊,他當時到503室內測試爆炸品。張家俊不同意,稱自己沒有該黑色外套,亦指「Bee」的這個Telegram帳號和電話亦非他擁有,但承認有使用多重登入功能。

同年3月6日凌晨近2時,「一枝弓」曾在涉案群組發送測試爆炸品的影片及稱「目前最好 5:4:1  1mg」,其後又表示沒有磅,「Bee」則回覆「coming」並發送一張磅的相片,及在2時許表示「放咗個磅響bar檯上面」;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當日凌晨一名男子曾手持電子磅出入宏創方5樓。控方指該名持磅男子便是張家俊。張家俊指該男子的上衣、背包和鞋與他擁有的衣物相似,但否認自己就是該名男子。

控方亦指,張家俊於3月6日晚上與其他涉案人士到嘉頓山上商討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的計劃,其後他駕駛私家車載着何卓為、李嘉濱、楊怡斯和一位不知名女子離開。張家俊否認,辯稱該車輛當時借給了同事「大隻仔」駕駛,又指自己本身持有車輛鎖匙,只要行近該車輛兩三米內,車輛便會自動解鎖,相反「大隻仔」則須透過手機才能解鎖車輛。而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早前作供,稱當時駕駛車輛的男子拿出手機解鎖車輛。

控方又指出,「Bee」在3月6日於群組發相片及稱「remote連鏡頭」,又表示「膠水買咗1L」、「AA膠都有」。控方指,警方在張家俊的車內亦檢獲膠水和AA膠,而「Bee」發送的相片中亦拍攝到手套,警方在張家俊家中亦找到同款手套,但惟張家俊仍否認「Bee」是自己,指手套太小他戴不上,但同意有同款手套。

張家俊早前又辯稱,3月7日晚上,警方破門進入他家中及把他制服地上。控方問他當時有否想過對方是警察。張家俊稱當時沒有想到,又指警察入屋時沒有穿制服或出示委任證。雖然張家俊早前稱當時曾被全副武裝的人用槍指着,但他今稱「可以係非法武裝組織……始終呢個世界上有冒警罪……」,他當時曾想過對方是否想打劫他的加密幣。

控方續問到,當時張家俊有否大聲求救。張家俊稱沒有,指當時被警員制服在地,壓着胸肺位置,「嗌唔到出嚟」,而當他被警員抬起時,有人用力踩在他左膝後方,「痛到失去知覺咁滯」及「成個人無力」。控方則指,張家俊膝頭的傷勢,是警方破門時張家俊用力頂在門後,警員再用力撞門所致已。張家俊不同意,亦否認自己有頂在門後。

控方又引述,張家俊早前稱自己被抬入廁所後,曾看到警長李東彪身上的證件有很多紅色字、並說到「個名咁型嘅,三十幾個字」。控方問張家俊當時是甚麼心態,張家俊則稱自己當時感到憤怒,故想揶揄警長,又指自己的確成功了,導致警長其後打了他胸口一下。控方指出,若然張家俊被抬入廁所前已遭武力對待,為何仍敢揶揄警長。張家俊則稱因為自己很憤怒。

另外,根據警員記事冊,張家俊在警誡下稱「……1月26日凌晨我上去宏創方5樓503室搵咗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入到屋我就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同我講佢試咗啲炸藥……」。張家俊早前辯稱他沒有這樣說過,指記事冊內容是警員所寫及強逼他簽署作實。

惟張家俊早前亦稱警長當時向他出示何卓為的相片,並問他是否認識「五飛」;控方今問到,如果警方當時已掌握何卓為姓名,為何不在記事冊上寫上「五飛」或何卓為,而是寫了Lukas。張家俊則稱可能有人太過聰明,又指自己不知道何卓為英文名是Lukas,而自己也不會稱呼人「釣魚佬」,「正如我唔會見法官大人做法律佬」。控方隨即指張家俊用辭不當,法官陳仲衡則稱自己對此沒有任何特別感受。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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