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6月27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張家俊早前供稱自己被捕後被警員武力對待,控方問及張被警方帶到父親寓所搜查時,有否向父親提到自己遇襲,張稱沒有,指父親無權力,不能處理投訴。辯方傳召時任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顧問醫生作供,指張家俊的膝蓋傷勢並非舊患,而是新近造成,亦非先天性二分髕骨所致,否則膝蓋不會有腫痛。惟控方傳召的時任伊院放射科醫生則稱,張左膝髕骨呈透明線,可能由先天性二分髕骨所致,沒發現骨折,而關節亦沒出現非常腫脹或積水情況。
張家俊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資料圖片
張家俊星期四(6月26日)曾供稱,對涉案手機的證物連鎖性有爭議,質疑曾被人非法干擾。控方今呈上兩封信件,顯示今年1月,張家俊一方確認所有涉案電子儀器、包括其手機的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證物並沒被非法干擾,控方亦因此毋須傳召相關證人,但辯方仍爭議如何破解電子儀器、取得密碼及其他不合法行為,故控方在審訊中傳召了Telegram及Cellebrite專家作供。
辯方在控辯雙方承認事實中,也確認不爭議相關證物連鎖性。法官陳仲衡向陪審團指,承認事實是各方已同意的事實,如果有證人證供與承認事實有所衝突,陪審員須以承認事實內容為準。
張家俊指,他當初同意承認事實內容的大前提,是基於他手頭上有的資料,他並沒有涉案手機的實物在手,而Cellebrite擷取的手機資料與他在2020年被捕時所截取的圖片一致,故才同意手機沒受干擾,惟手機於審訊期間在庭上打開時,Telegram對話列表的畫面跟Cellebrite擷取的圖片有出入。法官陳仲衡指,張家俊嘗試「沖淡」承認事實的價值,提醒陪審員毋須理會。
控方又提到,警員帶張家俊到其父親居所搜查時,張家俊在警員記事冊上簽名作實。張家俊辯稱,他在記事冊內的簽名均非心甘情願情況下簽署,因被警員以其女友威脅、遭警員拳打及作勢拔槍威嚇才簽署。惟張家俊同意,辯方盤問警員時沒提出這點。
張家俊指需2警員攙扶 控方提出質疑
另張家俊曾供稱,2020年3月7日晚其居所被警員破門入屋,警員將他制服按在地戴上手銬,其後又有人踩其左膝後方。控方問及,張家俊後離開居所,被警員帶去搜車期間,是否自己行走。張家俊則稱自己須由兩名警員攙扶。惟控方指,張家俊所指的警員當日根本沒隨隊搜車,而是留守在其居所,張不同意,指可翻看閉路電視片段。
張續稱,由2個警員攙扶入急症室,之後有向醫生描述大概傷勢,並檢查其胸口,他當時指出胸部中間、肋骨以下及膝頭等的傷勢,並說自己「俾人打」,說「心口大位置,同埋腳背俾人踩,膝蓋好痛」。
控方指,急症室醫生報告指張家俊左邊胸壁及上腹有觸痛和瘀傷,但張冇提及過左胸壁,張一直提的都是胸部同肋骨以下。
警方到父寓所搜查 張家俊未有向父投訴受襲
警方後來曾帶張家俊到其父位於屯門山景邨的住所搜查,當時只有張父在場。控方問及,張家俊當時有否向父親提到自己被警員襲擊一事,張稱沒有,指「爸爸有咩權力」、「又唔係DO(值日官),又唔會處理到我嘅投訴」,他也沒要求父親報警,「成間屋都係差人,報咩警」。張家俊供稱,當時父親眼見他左腳受傷,要求警員解開他手扣及讓他坐下。控方指,辯方沒在盤問警員時指出此點,張家俊同意,指解手扣這行為本身並非恰當程序,「純粹係一個人情咁樣」。
控方又指,張家俊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後,曾轉介放射治療科照X光,張同意,指入到急症室正發燒,「迷迷糊糊」,「好似去到照X光」,「類似石膏定型我隻腳,由大腿中間到小腿中間」。
據放射治療科醫生報告,張家俊胸骨沒發現損傷,但其左膝髕骨呈透明線,可能由先天性二分髕骨所致,沒發現骨折,未見關節積液,如果有任何局部壓痛,建議臨床跟進。張家俊同意。
控方指,離開屯門山景邨其父寓所後,張父應該告訴了張的母親,然後她再幫兒子找律師,張說有可能。
控方指,張家俊指稱警員記事冊是其不自願地簽署是講大話,指2個警員記事冊都是張家俊自願簽署,警員亦曾作出解釋,涉案的Telegram密碼亦是張自願提供,張一概不同意,強調只提供了手機密碼。控方完成盤問。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作出覆問。辯方指,案發至今事隔5年,2020年3月被捕後的記錄文件,都是靠張的記憶作出,張同意,有些或會記錯,如被捕期間在廁所跟警員的對話內容不是太詳盡,未必100%準確,但內容意思一樣;而當時到達尖沙咀警署時,其腳開始腫及發燒,「個人迷迷糊糊,唔知自己係發緊夢定現實」。張家俊完成作供。
急症科醫生指張家俊膝蓋髕骨傷勢非先天性
辯方傳召時任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顧問醫生周志偉作供。周志偉稱,2020年3月8日下午5時半,張家俊被送院及報稱受襲,其左胸壁及上腹有觸痛瘀傷和腫脹,其後曾照X光,其膝蓋髕骨骨折,傷勢並非舊患,而是新近造成。
辯方問到,張家俊的傷勢會否因先天性二分髕骨所致。周志偉指,如果是先天性,膝蓋不會有腫痛情況,同意張家俊的傷勢應該是外來,而非先天性。
控方盤問周志偉時指,張家俊求診時,只報稱遇襲,並沒表示自己遭警員襲擊,周同意,並確認醫療記錄上記載張家俊行入急症室,並沒記錄張家俊須人攙扶。 周指,他不知道張家俊入院後3月8至18日期間的醫療紀錄。張家俊一方沒再傳召其他證人。
放射科醫生:張家俊膝蓋並非最典型骨折 關節沒有非常腫脹或積水
控方傳召時任伊利沙伯醫院放射科醫生衛頴莊作供,控方引述衛的醫生報告指,張家俊在3月8日曾照X光檢查,結果其心臟、肺部和胸骨均沒有異常,但其左膝髕骨可見透明線,可能由先天性二分髕骨造成,未見關節積液,如果有任何局部壓痛,建議臨床關聯跟進,但沒看到骨折破壞損傷。
衛解釋,先天性二分髕骨是指膝蓋上的髕骨沒有如常人般「連埋一齊」、「會有條線喺度」,從X光片來看,張家俊的膝蓋並非最典型的骨折情況。
辯方盤問下,衛同意自己沒臨床診斷張家俊,因其專業是根據X光片作出診斷,一般程序並不會親身接觸病人。衛亦稱,除骨以外,如果病人軟組織非常腫脹,X光片也能反映,但當時張家俊的關節並沒出現非常腫脹或積水的情況。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