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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聲稱遭警員武力對待但沒向父親提及 控方指醫生報告稱左膝沒骨折 或屬先天性二分髕骨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聲稱遭警員武力對待但沒向父親提及 控方指醫生報告稱左膝沒骨折 或屬先天性二分髕骨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聲稱遭警員武力對待但沒向父親提及 控方指醫生報告稱左膝沒骨折 或屬先天性二分髕骨

2025年06月27日 16:10 最後更新:06月28日 07:58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6月27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張家俊早前供稱自己被捕後被警員武力對待,控方問及張被警方帶到父親寓所搜查時,有否向父親提到自己遇襲,張稱沒有,指父親無權力,不能處理投訴。辯方傳召時任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顧問醫生作供,指張家俊的膝蓋傷勢並非舊患,而是新近造成,亦非先天性二分髕骨所致,否則膝蓋不會有腫痛。惟控方傳召的時任伊院放射科醫生則稱,張左膝髕骨呈透明線,可能由先天性二分髕骨所致,沒發現骨折,而關節亦沒出現非常腫脹或積水情況。

張家俊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資料圖片

張家俊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資料圖片

張家俊星期四(6月26日)曾供稱,對涉案手機的證物連鎖性有爭議,質疑曾被人非法干擾。控方今呈上兩封信件,顯示今年1月,張家俊一方確認所有涉案電子儀器、包括其手機的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證物並沒被非法干擾,控方亦因此毋須傳召相關證人,但辯方仍爭議如何破解電子儀器、取得密碼及其他不合法行為,故控方在審訊中傳召了Telegram及Cellebrite專家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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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俊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資料圖片

張家俊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資料圖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辯方在控辯雙方承認事實中,也確認不爭議相關證物連鎖性。法官陳仲衡向陪審團指,承認事實是各方已同意的事實,如果有證人證供與承認事實有所衝突,陪審員須以承認事實內容為準。

張家俊指,他當初同意承認事實內容的大前提,是基於他手頭上有的資料,他並沒有涉案手機的實物在手,而Cellebrite擷取的手機資料與他在2020年被捕時所截取的圖片一致,故才同意手機沒受干擾,惟手機於審訊期間在庭上打開時,Telegram對話列表的畫面跟Cellebrite擷取的圖片有出入。法官陳仲衡指,張家俊嘗試「沖淡」承認事實的價值,提醒陪審員毋須理會。

控方又提到,警員帶張家俊到其父親居所搜查時,張家俊在警員記事冊上簽名作實。張家俊辯稱,他在記事冊內的簽名均非心甘情願情況下簽署,因被警員以其女友威脅、遭警員拳打及作勢拔槍威嚇才簽署。惟張家俊同意,辯方盤問警員時沒提出這點。

張家俊指需2警員攙扶 控方提出質疑 

另張家俊曾供稱,2020年3月7日晚其居所被警員破門入屋,警員將他制服按在地戴上手銬,其後又有人踩其左膝後方。控方問及,張家俊後離開居所,被警員帶去搜車期間,是否自己行走。張家俊則稱自己須由兩名警員攙扶。惟控方指,張家俊所指的警員當日根本沒隨隊搜車,而是留守在其居所,張不同意,指可翻看閉路電視片段。

張續稱,由2個警員攙扶入急症室,之後有向醫生描述大概傷勢,並檢查其胸口,他當時指出胸部中間、肋骨以下及膝頭等的傷勢,並說自己「俾人打」,說「心口大位置,同埋腳背俾人踩,膝蓋好痛」。

控方指,急症室醫生報告指張家俊左邊胸壁及上腹有觸痛和瘀傷,但張冇提及過左胸壁,張一直提的都是胸部同肋骨以下。

警方到父寓所搜查 張家俊未有向父投訴受襲   

警方後來曾帶張家俊到其父位於屯門山景邨的住所搜查,當時只有張父在場。控方問及,張家俊當時有否向父親提到自己被警員襲擊一事,張稱沒有,指「爸爸有咩權力」、「又唔係DO(值日官),又唔會處理到我嘅投訴」,他也沒要求父親報警,「成間屋都係差人,報咩警」。張家俊供稱,當時父親眼見他左腳受傷,要求警員解開他手扣及讓他坐下。控方指,辯方沒在盤問警員時指出此點,張家俊同意,指解手扣這行為本身並非恰當程序,「純粹係一個人情咁樣」。

控方又指,張家俊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後,曾轉介放射治療科照X光,張同意,指入到急症室正發燒,「迷迷糊糊」,「好似去到照X光」,「類似石膏定型我隻腳,由大腿中間到小腿中間」。

據放射治療科醫生報告,張家俊胸骨沒發現損傷,但其左膝髕骨呈透明線,可能由先天性二分髕骨所致,沒發現骨折,未見關節積液,如果有任何局部壓痛,建議臨床跟進。張家俊同意。

控方指,離開屯門山景邨其父寓所後,張父應該告訴了張的母親,然後她再幫兒子找律師,張說有可能。

控方指,張家俊指稱警員記事冊是其不自願地簽署是講大話,指2個警員記事冊都是張家俊自願簽署,警員亦曾作出解釋,涉案的Telegram密碼亦是張自願提供,張一概不同意,強調只提供了手機密碼。控方完成盤問。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作出覆問。辯方指,案發至今事隔5年,2020年3月被捕後的記錄文件,都是靠張的記憶作出,張同意,有些或會記錯,如被捕期間在廁所跟警員的對話內容不是太詳盡,未必100%準確,但內容意思一樣;而當時到達尖沙咀警署時,其腳開始腫及發燒,「個人迷迷糊糊,唔知自己係發緊夢定現實」。張家俊完成作供。

急症科醫生指張家俊膝蓋髕骨傷勢非先天性 

辯方傳召時任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顧問醫生周志偉作供。周志偉稱,2020年3月8日下午5時半,張家俊被送院及報稱受襲,其左胸壁及上腹有觸痛瘀傷和腫脹,其後曾照X光,其膝蓋髕骨骨折,傷勢並非舊患,而是新近造成。

辯方問到,張家俊的傷勢會否因先天性二分髕骨所致。周志偉指,如果是先天性,膝蓋不會有腫痛情況,同意張家俊的傷勢應該是外來,而非先天性。

控方盤問周志偉時指,張家俊求診時,只報稱遇襲,並沒表示自己遭警員襲擊,周同意,並確認醫療記錄上記載張家俊行入急症室,並沒記錄張家俊須人攙扶。 周指,他不知道張家俊入院後3月8至18日期間的醫療紀錄。張家俊一方沒再傳召其他證人。

放射科醫生:張家俊膝蓋並非最典型骨折 關節沒有非常腫脹或積水

控方傳召時任伊利沙伯醫院放射科醫生衛頴莊作供,控方引述衛的醫生報告指,張家俊在3月8日曾照X光檢查,結果其心臟、肺部和胸骨均沒有異常,但其左膝髕骨可見透明線,可能由先天性二分髕骨造成,未見關節積液,如果有任何局部壓痛,建議臨床關聯跟進,但沒看到骨折破壞損傷。

衛解釋,先天性二分髕骨是指膝蓋上的髕骨沒有如常人般「連埋一齊」、「會有條線喺度」,從X光片來看,張家俊的膝蓋並非最典型的骨折情況。

辯方盤問下,衛同意自己沒臨床診斷張家俊,因其專業是根據X光片作出診斷,一般程序並不會親身接觸病人。衛亦稱,除骨以外,如果病人軟組織非常腫脹,X光片也能反映,但當時張家俊的關節並沒出現非常腫脹或積水的情況。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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