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大嶼聯盟召集人、社工謝世傑涉隱瞞其在理大擔任兼職講師的酬金收入,超出公共福利金計劃下長者生活津貼的限額,誘使社會福利署沒向他追回4筆長者生活津貼。謝世傑被控4項欺詐罪,案件星期四(7月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謝世傑承認4項欺詐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下令被告今日內償還涉款16780元,並將案件押後至7月24日判刑。
被告謝世傑。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被告從事社工,今年1月退休,而被告並非蓄意欺詐社署,雖然他於領取律貼期間分別收取社工註冊局及理大任兼職講師的酬金,但前者是他多年前參與局方會議而獲發一次報酬,後者則收入浮動,故被告在某些月份收入是低於入息上限,強調被告是一時無心之失,且被告沒有逃避法律責任,選擇認罪。被告願意向社署歸還涉案1.6萬元款項,冀法庭判予社會服務令。
被告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4項欺詐罪。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則指,被告坦白認罪,加上案例指明涉及不誠實欺詐公帑的案件不一定判予監禁,可考慮被騙金額、犯罪時長及有否歸還款項。張官考慮被告願意還款,下令他須於今日內繳清款項,押後至7月24日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1.7萬元保釋。
67歲被告謝世傑、報稱社工,被控於2024年6月26日至2025年1月3日,在香港以欺騙手段,即沒有按照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的有關規定,告知社署其收入超出長者生活津貼規定的限額,意圖詐騙及誘使社署沒有要求謝償還4筆長者生活津貼,共16780元。
承認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6月6日向社署遞交長者生活津貼的申請表格,聲稱他每月入息約為5000元,而申請的入息上限為10710元,翌月獲批准領取津貼,每月可領取4195元,由2023年6月至翌年6月為寬限期,在寬限期過後,任何超額入息須通知社署。惟被告在2024年7月、8月、11月及12月從理大獲取每月1.6萬至1.8萬元收入,欺詐社署支付相關月份的津貼,合共16780元。
案件編號:ESCC752/2025
被告謝世傑。巴士的報記者攝
前私家看護利用職務之便,於2016至2018年間盜取事主存放家中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及轉帳逾80萬港元,並提交虛假資料更改事主銀行戶口通訊地址,掩飾涉案交易行為,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女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4月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被告鄧妙琴,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罪成。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現年57歲,已婚退休,無子女,沒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其身體狀況欠佳,4年前確診心臟衰竭,完成手術後仍需定時覆診。
鄭官續指,本案屬典型違反誠信,被告事發時任職護士,因工作關係可自由進出女事主的住所。女事主當時身體欠佳,對被告給予相當程度的信任。被告任職期間,利用出入女事主住所及房間的便利,盜取當中13張支票,再透過冒簽支票、轉帳及提取現金等方式,先後從女事主的中國銀行戶口非法提取逾84萬元;為掩飾罪行,被告更向中國銀行申請,將女事主的通訊地址更改為自己的地址,整個犯罪行為持續長達近2年。
法官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法庭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被告獲得的信任程度、犯案持續時間、涉案金額、犯罪手法、對受害人的影響等。法庭認為,女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因此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算複雜,甚至愚蠢地將地址更改,顧及被告過往無案底及身體狀況不佳等因素,酌情減刑2個月,3項控罪總刑期為2年7個月監禁。
案情指,被告鄧妙琴是一名註冊護士。2011年起受聘照顧吳氏一家,2014年專職照顧86歲的陳女士,2017年10月離職。她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間,盜取女事主存放於家中未上鎖櫃桶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或轉帳,非法佔有逾80萬港元。同時向銀行提交並非由女事主本人簽署的資料去更改表格,將女事主戶口通訊地址變更,導致其無法及時收到銀行通知,掩飾支票交易行為。事主女兒代查詢銀行事宜時,發現戶口地址異常,並發現有13張可疑支票,繼而報警求助。
案件編號:DCCC 2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