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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大罷工體現粵港兩地愛國主義精神空前高漲 ——紀念省港大罷工100周年之二

博客文章

省港大罷工體現粵港兩地愛國主義精神空前高漲 ——紀念省港大罷工100周年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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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大罷工體現粵港兩地愛國主義精神空前高漲 ——紀念省港大罷工100周年之二

2025年07月15日 18:59 最後更新:19:39

百年前的南中國海濤聲洶湧,一場改寫民族命運的反帝風暴席捲粵港大地。1925年6月19日,香港海員率先揚起罷工義旗,隨後25萬粵港兒女齊聲怒吼,以血肉之軀鑄就民族尊嚴的豐碑。省港大罷工猶如閃電劃破殖民鐵幕,將近代中國愛國主義運動推向嶄新高度,其精神光芒至今照耀著中華民族復興之路。

一、廿五萬同胞的怒吼:愛國力量的覺醒與匯聚

當上海南京路上的槍聲驚醒沉睡的中國,粵港工人階級以雷霆萬鈞之勢響應反帝號角。罷工初期,香港海員、電車工人、印刷工人猶如星火燎原,半個月內20萬勞動者毅然放下工具,用罷工宣言向殖民者宣告:「與其不奮鬥而死,何如奮鬥而死,可以鮮血鑄成民族歷史之光榮……我們毫不畏懼,願與強權決一死戰。」沙基慘案的槍聲徹響珠江兩岸後,罷工規模激增25萬人,占香港總人口四分之一,學生、商販、教師紛紛加入,形成「工農學商齊動員」的壯麗畫卷。這種跨階層、跨地域的聯動,徹底打破了殖民者「分而治之」的迷夢,展現出中華民族面對外侮時空前的凝聚力。

更為震撼的是,這場罷工引發全國1200萬同胞聲援,從白山黑水到天涯海角,從黃河之濱到長城腳下,各地罷工、示威、募捐如波濤洶湧。上海工人罷工支援、北京學生上街抗議、南洋華僑匯款救濟,形成「五卅運動」的強大聲勢。這種「南北呼應、全民奮起」的壯舉,標誌著中國人民已從個體反抗走向集體覺醒,愛國主義不再是少數人的壯志,而是億萬民眾的共同信念。

二、反帝救亡的旗幟:政治覺醒與民族獨立的先聲

省港大罷工之所以彪炳史冊,在於其鮮明的政治訴求直指帝國主義殖民統治的根基。罷工委員會提出的「支援上海十七條」,鏗鏘有力地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撤退外國駐軍,將鬥爭鋒芒直指列強在華特權;而爭取在港華人法律平等、言論自由的訴求,更是對殖民者「種族歧視」鐵幕的致命一擊。這些訴求超越了單純的經濟鬥爭,將工人運動升華為爭取民族獨立的偉大實踐。正如罷工宣言所昭示:「帝國主義除了經濟的政治的文化的侵略以外,還要加以武力的屠殺,是而可忍,孰不可忍!故我全港工團代表聯席會議,一致決議與上海漢口各地取同一之行動,與帝國主義決一死戰。」罷工,不是為了個人的飢飽,而是為了整個民族的尊嚴!

這種政治覺醒在當時具有劃時代意義。它讓殖民者驚恐地發現,中國工人階級已不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而是掌握了鬥爭方向的覺醒者。罷工期間,工人糾察隊嚴密封鎖香港,使這座「東方之珠」淪為「死港」「臭港」,貿易額暴跌50%,垃圾如山積、物價飛漲,殖民者的經濟統治根基動搖。這種「以經濟戰爭推動政治變革」的策略,展現出中國工人階級高超的鬥爭智慧。

三、鋼鐵紀律鑄就的堡壘:工人階級領導力的成熟

省港大罷工的成功,離不開嚴密的組織體系和堅強的領導核心。罷工委員會猶如「第二政府」,下設工人糾察隊、法制局、審計局等機構,不僅有效管理罷工工人的食宿、醫療,更行使審判漢奸、封鎖香港等職能,展現出強大的社會治理能力。罷工工人代表大會作為最高議事機關,實行民主決策,確保每個工人的聲音都能被聽見。這種「自下而上」的組織模式,成為後世工運的典範。

中國共產黨在罷工中的統籌作用至關重要。鄧中夏、蘇兆征,何耀全等共產黨員深入基層,發動群眾、制定策略,將馬克思主義理論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確保罷工始終沿著反帝反封建的正確方向前進。同時,與國民黨左派的合作,為罷工提供了物資支持和政治庇護,體現了統一戰線的巨大威力。這裡可以說,罷工的力量不在於人多,而在於團結;罷工的勝利不在於一時,而在於堅持。

四、血沃中華的壯歌:犧牲精神與歷史轉折

沙基慘案的槍聲,徹底點燃了粵港人民的怒火。1925年6月23日,英法軍警向和平遊行的人群開槍,52名同胞倒在血泊中,170餘人重傷。這場慘絕人寰的屠殺,沒有嚇倒英雄的粵港人民,反而讓更多人加入罷工行列,罷工規模迅速擴大。工人糾察隊員在封鎖前線與英軍、走私者搏鬥,數百人壯烈犧牲,他們用生命詮釋了「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的民族氣節。

這場持續16個月的罷工,最終迫使港英當局作出讓步:首次委任華人進入行政局、增設立法局華人席位、改善華人待遇。這些讓步雖未徹底改變殖民統治,但卻是殖民者向中國人民低下頭顱的開始。更為深遠的是,罷工鍛煉了工人階級的隊伍,為北伐戰爭培養了數千名運輸隊員、宣傳隊員,成為廣州國民政府的堅強後盾。

五、百年風雨話滄桑:愛國主義精神的現實啟迪

百年後的今天,省港大罷工的精神依然閃耀著時代光芒。在香港,「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全面落實,正是當年工人階級爭取民族權利的實現;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更需要我們繼承「粵港一體」的團結精神,共繪民族復興藍圖。由此可見,愛國不是空洞的口號,而是融入血脈的信念;團結不是一時的激情,而是持之以恆的堅守。

撫今追昔,我們更應牢記:省港大罷工的勝利發動,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勝利,是工人階級覺醒的勝利,是中華民族團結的勝利。在新時代,我們要以史為鑒,弘揚「以鮮血鑄成民族歷史之光榮」的大罷工精神,讓愛國主義成為激勵我們奮進的強大動力,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征程上續寫新的輝煌!

省港大罷工雖已遠去,但那25萬同胞的怒吼猶在耳畔,那鮮紅的罷工旗幟仍在風中飄揚。它告訴我們:一個民族的覺醒,始於思想的覺醒;一個國家的強大,基於精神的強大。讓我們銘記這段歷史,讓愛國主義精神永遠成為照亮我們前行的燈塔!

作者:吴秋北/工聯會理事長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羅天恩﹙香港律師、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香港城巿大學博士後研究員﹚

近日舉行的《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五週年論壇上,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教授以危害國家安全中的破壞活動(sabotage)為切入點,深入比較了香港破壞罪與英國破壞罪的相似性,並由此探討香港國家安全法律如何有效對接國際法律標準。本文旨在承接江教授的討論,從破壞罪的視角出發,全面審視香港國家安全法律的全國性、本地性與國際性維度,期望為香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理性評估與完善提供借鑑。

破壞罪的全國性及本地法律性質

在全國性法律層面上,《香港國安法》第24條第3款及第4款首次明確規定並懲治破壞罪。該罪的犯罪行為是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破壞或嚴重干擾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水、電、燃氣等公共設施。其犯罪意圖則是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以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若罪犯的犯罪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刑罰最高為無期徒刑,最低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其他情況,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於《香港國安法》的制定背景為堵塞2019年黑暴事件暴露的國家安全漏洞,因此《香港國安法》中有關破壞罪的部分,明顯針對黑暴事件中的衝擊行為,具有明確的針對性。

除了全國性法律外,香港還以本地法律的方式規定和懲治破壞罪。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9條,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包括使該設施變得容易遭濫用或損壞、或導致該設施無法發揮其完整或部分應有功能等,即屬干犯破壞罪,可處監禁20年。而公共基礎設施則包括屬於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或由其佔用的特定設施、特區的交通工具、公共服務設施等。若以上的破壞行為是出於勾結境外勢力的原因作出,則最高刑罰提升至可處終身監禁。

破壞罪保護對象、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的異同

由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到,破壞罪的全國性法律規定與香港本地法律規定存在相似之處。在保護對象來說,兩者都保護位於香港的公共設施;《香港國安法》較為針對在黑暴期間被暴徒攻擊的公共設施,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保護對象則更為廣泛,新增保護屬於中央或特區,或由其佔用的基礎設施、設施或設備、網絡或電腦或電子系統等。

從犯罪行為而言,全國性法律與香港本地法律的破壞罪規定既有相似之處,也有相異之處。《香港國安法》除了要求需要滿足破壞交通工具、電力設備、燃氣設備等公共服務外,還要求犯罪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雖然沒有特別要求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但若犯罪行為滿足第49(3)條的要求,使公共設施變得容易遭濫用或損壞、導致該設施無法發揮其完整或部分應有功能等,該等行為亦很有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因此,《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禁止的破壞行為,在適用範圍上既有重疊之處,亦存在差異。

在犯罪意圖方面,《香港國安法》明確要求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者威脅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相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犯罪意圖要求則只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但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條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條對國家安全的定義引入香港本地法律體系,滿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犯罪意圖亦不排除能夠滿足《香港國安法》的犯罪意圖。

2023年英國《國安法》的破壞罪

在2023年英國《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 2023﹚通過前,儘管1971年《刑事破壞法》和1990年《電腦濫用法》都有禁止類似的罪行的規定,但英國未有禁止和懲治破壞罪的規定。

根據2023年英國《國家安全法》第12條,若某人意圖或罔顧實施導致任何資產﹙即任何形式的有形或無形資產,尤其包括不動產與動產、電子系統及信息﹚受損﹙即包括任何毀壞、改變、污染、干擾等﹚的行為,明知其行為目的有損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或基於其所知的其他事項理應知道該目的有損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而該行為也符合該法第31條定義的外國勢力條件﹙foreign power conditions﹚,則該行為為破壞行為,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禁。

從以上的法條對比可見,英國破壞罪與香港相關罪名在犯罪意圖上具有相似性,均要求意圖危害、理應知道危害或罔顧危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行為,但保護對象範圍明顯大於香港,不仅涵蓋公共基礎設施,更擴展至任何形式的資產。而由於英國破壞罪的保護對象更為廣泛,因此能夠構成犯罪行為的行為也較香港為多。最後,英國破壞罪只懲治與外國勢力有關的犯罪行為,但香港基於種種原因,並沒有如此限制。

因此,就香港法律體系而言,破壞罪不僅具有全國性法律屬性,亦同時兼具本地立法屬性。相關法律條文﹙特別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的條文﹚與英國法條的相似性,不但體現了香港國家安全法律的普通法性質,更加彰顯了其國際開放性和兼容性,對“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創新性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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