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8月19日)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指在「共謀者原則」下如被告的獨立證據能夠令陪審員肯定個別被告是串謀一份子,便可引用其他被告所發的訊息,指證該被告的串謀程度、性質和規模;惟如訊息不完整,陪審員不能猜度、假定訊息內容。
法官陳仲衡續在高院引導陪審團。
李嘉濱及周皓文分別被單獨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及「企圖製造炸藥」罪
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指,次被告李嘉濱獨立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行元素包括,被告作出一項或一連串行為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與法律程序有關,干犯與否不是有無效去妨礙,而是帶有傾向及意圖,便足以構成罪行。陳官指,打歪阻撓,影響即將或預計可能進行執行的程序,有關行為仍會損害法院司法管轄,但陪審團要清楚分開執法機關及法院,警方刑事調查本身不是司法程序,對警方本身不構成犯罪行為,但傾向打歪阻擋可能的刑事檢控,即使仍未檢控,但當行為有傾向造成司法不公,阻礙公義,仍屬犯罪。
陳官強調,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知道或預期法律程序即將進行,其行為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陪審員可從意圖證據去推論有犯罪意圖,而意圖是指心裡想法,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是知道會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若行為本身可能沒明顯傾向,但控方能證明有意圖,亦構成犯罪。
被告周皓文。
另第八被告周皓文被單獨指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法官指,控方要證明周企圖製造爆炸品,任何人製造爆炸品,除非他能證明他是為合法目的製造,否則就是犯罪。據控方案情,周沒有合法目的,故陪審團不需理會合法目的。但控方必須證明周有意圖干犯,有意圖下已超出預備干犯罪行,而涉及的爆炸品包括必須當作製造爆炸品的物料,如陪審團認為其行為仍停留在預備階段,則未構成「企圖製造炸藥」罪。
法官解釋「共謀者原則」
另法官向陪審團解釋「共謀者原則」,一名或多過一名為計劃付諸實行,其陳述可用來指證其他串謀者參與程度、性質及規模。一般情況下,個別被告無需為其他被告或串謀者的行為負責,如「夠鐘改名」(控方指為第3被告吳子樂)在Telegram涉案群組說「問題係個bot冇回我boom」,一般情況下只針對「夠鐘改名」,不能針對其他被告。即使控方最後能證明訊息是被吿本人發出,也只能針對該被吿。除非有例外情況,有獨立證據令陪審員肯定個別被告是串謀的一份子,則可引用其他被告所發訊息,去指證該被告的參與程度,涉案串謀的性質或規模。
控方曾提及,「共謀者原則」是促進串謀,但陪審團作考慮時,必須謹記要肯定被告是否真的講過有關說話。Tg不同名字的人就是代表各被告,陪審團若不肯定,就不能用「共謀者原則」去針對其他被告;如肯定,則可以此去決定涉及串謀是否存在,個別被告是否有參與。
至於涉案的串謀,陪審團要考慮相關訊息的確實內容、相關內容是否為計劃付諸實行,還是吹水閒聊,如不肯定訊息是為了促進串謀的陳述,陪審團不用理會;如訊息不完整,陪審員不能猜度,去假定訊息內容,根據「共謀者原則」之前,必須肯定案件有獨立證據去肯定被告有串謀,如監視警員的證據和被告的招認,令陪審團可認為他們是串謀一份子,考慮到串謀程度、性質和規模。
法官提及各被告獨立證據的累積效應
陳官其後提及各被告的獨立證據的累積效應,指首被告何卓為案發時宏創方503室的租客,何承認Tg帳戶「William Wallace」是其帳戶,他在涉案群組發送買硫磺的相片,與在閉路電視片段見到買硫磺的時間脗合。當訊息提到「個磅失咗蹤」時,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他當時在503室。
涉及羅湖站爆炸案,何卓為曾在相關時間到楓樹街公廁,之後返回503室,沒有早前的背囊,隔一段時間便發生羅湖站爆炸事件;相關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何卓為與第三被告吳子樂出現時間的差距。在巴域街開會前,何卓為曾與第七被告何培欣一同去買硫磺,亦與第五被告楊怡斯在山東餃子店會面,將膠袋交給對方;而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檢獲大量製造爆炸品的物品,包括TATP、「火箭糖」(Rocket Candy)、閃粉等,而在503室檢取的玻璃樽,亦跟羅湖站檢獲的爆炸裝置及liligo無線部件脗合。
法官續指,次被告李嘉濱為宏創方1008室的租客。在警署錄影會面中,李承認他是Tg帳戶「一支弓」 及「一支半弓」,多次進出宏創方1008室及503室,2020年1月25日李和吳子樂拿着內裡有炸藥的平底鑊進入涉案單位,而警方亦在503室行李箱發現有大量炸藥,另二人在503室內試炸藥驚動宏創方管理員。李嘉濱曾在相關時間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又曾在巴域街開會,而李亦曾購買多種與爆炸有關的物品。據錄音謄本及監視警員證供,李曾到將軍澳「踩線」。李的手機內有不同試爆片段,包括滅火筒的影片、一幅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前的照片,陳官提醒陪審團要考慮為何會有爆炸前爆炸品在廁所的相片。另關於聲音比對,控方指試爆片段有李嘉濱的聲音。警方亦在李嘉濱梅芳街住所檢獲「水喉通炸彈」。
關於第三被告吳子樂曾多次進出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並有跟其他被告一同進出。2020年3月7日晚上7時許,503室冒出燶煙,保安員跟吳的對話中顯示,吳說「燒燶咗野食」,而Tg訊息亦顯示相關事件。至於羅湖站爆炸案,吳背着背囊到楓樹街公廁,回程時無背囊,稍後便發生羅湖站爆炸案;吳曾購買電子磅涉案行李箱;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許,「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曾發出訊息,「一係咁,我女朋友會去搵A29機場巴士… 再去dead drop俾你哋」。
被告張琸淇。
吳與其女友、第六被告張琸淇在503室被警方拘捕,吳向警方承認其Tg帳戶是「夠鐘改名」,張向警方承認其TG帳戶為「大西北騎牛仔」,當時在503室「stand by」。警方在宏創方1008室及503室檢獲大量爆炸品,包括硝酸鉀、硫磺、鎂粉、TATP、火箭糖、閃粉等。控方指閉路電視曾拍攝到張離開503室,到5樓的殘廁,而吳則在503室內,這代表張知道503室內正在測試爆炸品,才到外面殘廁。
法官指辯方爭議張家俊及楊怡斯的身份辯認
法官續提到第四被告張家俊,張曾進出宏創方503室,惟辯方爭議其身份辨認。他曾出現巴域街開會,駕駛私家車UP7660,宏創方閉路電視曾拍攝到該私家車停泊,但是否由張駕駛,陪審團要作出事實裁斷,要毫無合理疑點。至於手機內的訊息,控方指是由張發出,相關手機亦要由陪審團去決定是否屬張家俊。在張的住所及公司亦檢取到有關爆炸品,包括引線匣、墓碑設計圖等;在羅湖站爆炸案現場檢取的炸彈遙控裝置,跟其在公司檢取的相關物品,當中有張的指紋,其意圖及製造目的脗合。
被告楊怡斯。
關於第五被告楊怡斯,辯方有爭議進出503室的是否楊。據羅湖站爆炸案當日的相片,控方指楊離開豐麗樓到上水港鐵站,跟另一男子一同去羅湖站,八達通交易紀錄一致,惟辯方爭議豐麗樓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的不是楊怡斯;涉案群組訊息顯示,「叉雞飯阿陳」指自己無帶回鄉證,「想和你通渠」問「bombed?」「叉雞飯」答「聽唔到」。監視警員見到楊拿着紙袋去巴域街開會,內有紙鶴,「叉雞飯X你老母」曾發訊息指「會準備紙鶴」;3月7日,監視警員指楊買了2個假髮和面具,另一人見楊拿着紙袋,其後楊將袋交給何卓為。控方指「叉雞飯阿陳」及「叉雞飯啊X你老母」是同一人,亦是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的管理員,可以隨意邀請人加入群組。
第七被告何培欣案發時曾進出503室,她在3月6日晚亦與何卓為一起前往巴域街休憩處,而當日較早時何卓為曾購買硫磺,當時何培欣也在場,並有進入店舖協助何卓為處理;控方亦指稱何培欣的Telegram訊息顯示,她知道爆炸案詳情及有參與其中。2020年1月28日,何培欣與何卓為曾一起去梧桐河,並指「今日視察下先啦」,控方表示「視察」是為日後行動作準備。
除周皓文以外,其餘7名被告均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而控方獨立證據亦指稱7人在3月6日晚都前往了巴域街休憩處開會,惟辯方爭議張家俊和楊怡斯的身份辨認,指兩人當晚並未前往巴域街休憩處。
法官指獨立證據需分開個別考慮
陳官提醒陪審團,就首被告至第7被告,控方指的獨立證據需獨立考慮,「唔好撈埋其他被告」,要分開個別考慮,有些證據是個別被告有爭議的;而有關獨立證據中,承認事實是必須接受的案情。另證據亦涉及聲音及監視警員的觀察,完全由陪審團去判斷,證據具價值與否,亦由陪審團決定。如不足以令陪審團肯定被告是串謀一份子,要考慮累積效應能否肯定被告就是串謀一份子。如果控方能令陪審團認為各被告各自有參與串謀,其餘被告的Tg訊息,可用來指證個別被告參與串謀的程度及性質。
法官總結,當晚執行跟蹤的監視警員證供,提到警員事前訓示獲發涉案人士的相片,並於白田街一帶分別看到張家俊和楊怡斯,透過對相片的記憶確認兩人身份。辯方質疑監視警員倚賴警方電台指示,只是相信跟蹤對象是目標人物。陳官強調,即使有幾名警員認出被告,但是仍有認錯的可能性,要個別考慮,會否有其他證據去支持。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