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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提醒陪審團 如獨立證據肯定個別被告參與串謀 可引用其他被告的TG訊息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提醒陪審團 如獨立證據肯定個別被告參與串謀 可引用其他被告的TG訊息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提醒陪審團 如獨立證據肯定個別被告參與串謀 可引用其他被告的TG訊息

2025年08月19日 17:29 最後更新:08月20日 07:11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8月19日)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指在「共謀者原則」下如被告的獨立證據能夠令陪審員肯定個別被告是串謀一份子,便可引用其他被告所發的訊息,指證該被告的串謀程度、性質和規模;惟如訊息不完整,陪審員不能猜度、假定訊息內容。

法官陳仲衡續在高院引導陪審團。

法官陳仲衡續在高院引導陪審團。

李嘉濱及周皓文分別被單獨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及「企圖製造炸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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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仲衡續在高院引導陪審團。

法官陳仲衡續在高院引導陪審團。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指,次被告李嘉濱獨立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行元素包括,被告作出一項或一連串行為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與法律程序有關,干犯與否不是有無效去妨礙,而是帶有傾向及意圖,便足以構成罪行。陳官指,打歪阻撓,影響即將或預計可能進行執行的程序,有關行為仍會損害法院司法管轄,但陪審團要清楚分開執法機關及法院,警方刑事調查本身不是司法程序,對警方本身不構成犯罪行為,但傾向打歪阻擋可能的刑事檢控,即使仍未檢控,但當行為有傾向造成司法不公,阻礙公義,仍屬犯罪。

陳官強調,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知道或預期法律程序即將進行,其行為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陪審員可從意圖證據去推論有犯罪意圖,而意圖是指心裡想法,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是知道會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若行為本身可能沒明顯傾向,但控方能證明有意圖,亦構成犯罪。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另第八被告周皓文被單獨指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法官指,控方要證明周企圖製造爆炸品,任何人製造爆炸品,除非他能證明他是為合法目的製造,否則就是犯罪。據控方案情,周沒有合法目的,故陪審團不需理會合法目的。但控方必須證明周有意圖干犯,有意圖下已超出預備干犯罪行,而涉及的爆炸品包括必須當作製造爆炸品的物料,如陪審團認為其行為仍停留在預備階段,則未構成「企圖製造炸藥」罪。

法官解釋「共謀者原則」

另法官向陪審團解釋「共謀者原則」,一名或多過一名為計劃付諸實行,其陳述可用來指證其他串謀者參與程度、性質及規模。一般情況下,個別被告無需為其他被告或串謀者的行為負責,如「夠鐘改名」(控方指為第3被告吳子樂)在Telegram涉案群組說「問題係個bot冇回我boom」,一般情況下只針對「夠鐘改名」,不能針對其他被告。即使控方最後能證明訊息是被吿本人發出,也只能針對該被吿。除非有例外情況,有獨立證據令陪審員肯定個別被告是串謀的一份子,則可引用其他被告所發訊息,去指證該被告的參與程度,涉案串謀的性質或規模。

控方曾提及,「共謀者原則」是促進串謀,但陪審團作考慮時,必須謹記要肯定被告是否真的講過有關說話。Tg不同名字的人就是代表各被告,陪審團若不肯定,就不能用「共謀者原則」去針對其他被告;如肯定,則可以此去決定涉及串謀是否存在,個別被告是否有參與。

至於涉案的串謀,陪審團要考慮相關訊息的確實內容、相關內容是否為計劃付諸實行,還是吹水閒聊,如不肯定訊息是為了促進串謀的陳述,陪審團不用理會;如訊息不完整,陪審員不能猜度,去假定訊息內容,根據「共謀者原則」之前,必須肯定案件有獨立證據去肯定被告有串謀,如監視警員的證據和被告的招認,令陪審團可認為他們是串謀一份子,考慮到串謀程度、性質和規模。

法官提及各被告獨立證據的累積效應

陳官其後提及各被告的獨立證據的累積效應,指首被告何卓為案發時宏創方503室的租客,何承認Tg帳戶「William Wallace」是其帳戶,他在涉案群組發送買硫磺的相片,與在閉路電視片段見到買硫磺的時間脗合。當訊息提到「個磅失咗蹤」時,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他當時在503室。

涉及羅湖站爆炸案,何卓為曾在相關時間到楓樹街公廁,之後返回503室,沒有早前的背囊,隔一段時間便發生羅湖站爆炸事件;相關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何卓為與第三被告吳子樂出現時間的差距。在巴域街開會前,何卓為曾與第七被告何培欣一同去買硫磺,亦與第五被告楊怡斯在山東餃子店會面,將膠袋交給對方;而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檢獲大量製造爆炸品的物品,包括TATP、「火箭糖」(Rocket Candy)、閃粉等,而在503室檢取的玻璃樽,亦跟羅湖站檢獲的爆炸裝置及liligo無線部件脗合。

法官續指,次被告李嘉濱為宏創方1008室的租客。在警署錄影會面中,李承認他是Tg帳戶「一支弓」 及「一支半弓」,多次進出宏創方1008室及503室,2020年1月25日李和吳子樂拿着內裡有炸藥的平底鑊進入涉案單位,而警方亦在503室行李箱發現有大量炸藥,另二人在503室內試炸藥驚動宏創方管理員。李嘉濱曾在相關時間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又曾在巴域街開會,而李亦曾購買多種與爆炸有關的物品。據錄音謄本及監視警員證供,李曾到將軍澳「踩線」。李的手機內有不同試爆片段,包括滅火筒的影片、一幅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前的照片,陳官提醒陪審團要考慮為何會有爆炸前爆炸品在廁所的相片。另關於聲音比對,控方指試爆片段有李嘉濱的聲音。警方亦在李嘉濱梅芳街住所檢獲「水喉通炸彈」。

關於第三被告吳子樂曾多次進出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並有跟其他被告一同進出。2020年3月7日晚上7時許,503室冒出燶煙,保安員跟吳的對話中顯示,吳說「燒燶咗野食」,而Tg訊息亦顯示相關事件。至於羅湖站爆炸案,吳背着背囊到楓樹街公廁,回程時無背囊,稍後便發生羅湖站爆炸案;吳曾購買電子磅涉案行李箱;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許,「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曾發出訊息,「一係咁,我女朋友會去搵A29機場巴士… 再去dead drop俾你哋」。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吳與其女友、第六被告張琸淇在503室被警方拘捕,吳向警方承認其Tg帳戶是「夠鐘改名」,張向警方承認其TG帳戶為「大西北騎牛仔」,當時在503室「stand by」。警方在宏創方1008室及503室檢獲大量爆炸品,包括硝酸鉀、硫磺、鎂粉、TATP、火箭糖、閃粉等。控方指閉路電視曾拍攝到張離開503室,到5樓的殘廁,而吳則在503室內,這代表張知道503室內正在測試爆炸品,才到外面殘廁。

法官指辯方爭議張家俊及楊怡斯的身份辯認

法官續提到第四被告張家俊,張曾進出宏創方503室,惟辯方爭議其身份辨認。他曾出現巴域街開會,駕駛私家車UP7660,宏創方閉路電視曾拍攝到該私家車停泊,但是否由張駕駛,陪審團要作出事實裁斷,要毫無合理疑點。至於手機內的訊息,控方指是由張發出,相關手機亦要由陪審團去決定是否屬張家俊。在張的住所及公司亦檢取到有關爆炸品,包括引線匣、墓碑設計圖等;在羅湖站爆炸案現場檢取的炸彈遙控裝置,跟其在公司檢取的相關物品,當中有張的指紋,其意圖及製造目的脗合。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關於第五被告楊怡斯,辯方有爭議進出503室的是否楊。據羅湖站爆炸案當日的相片,控方指楊離開豐麗樓到上水港鐵站,跟另一男子一同去羅湖站,八達通交易紀錄一致,惟辯方爭議豐麗樓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的不是楊怡斯;涉案群組訊息顯示,「叉雞飯阿陳」指自己無帶回鄉證,「想和你通渠」問「bombed?」「叉雞飯」答「聽唔到」。監視警員見到楊拿着紙袋去巴域街開會,內有紙鶴,「叉雞飯X你老母」曾發訊息指「會準備紙鶴」;3月7日,監視警員指楊買了2個假髮和面具,另一人見楊拿着紙袋,其後楊將袋交給何卓為。控方指「叉雞飯阿陳」及「叉雞飯啊X你老母」是同一人,亦是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的管理員,可以隨意邀請人加入群組。

第七被告何培欣案發時曾進出503室,她在3月6日晚亦與何卓為一起前往巴域街休憩處,而當日較早時何卓為曾購買硫磺,當時何培欣也在場,並有進入店舖協助何卓為處理;控方亦指稱何培欣的Telegram訊息顯示,她知道爆炸案詳情及有參與其中。2020年1月28日,何培欣與何卓為曾一起去梧桐河,並指「今日視察下先啦」,控方表示「視察」是為日後行動作準備。

除周皓文以外,其餘7名被告均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而控方獨立證據亦指稱7人在3月6日晚都前往了巴域街休憩處開會,惟辯方爭議張家俊和楊怡斯的身份辨認,指兩人當晚並未前往巴域街休憩處。

法官指獨立證據需分開個別考慮

陳官提醒陪審團,就首被告至第7被告,控方指的獨立證據需獨立考慮,「唔好撈埋其他被告」,要分開個別考慮,有些證據是個別被告有爭議的;而有關獨立證據中,承認事實是必須接受的案情。另證據亦涉及聲音及監視警員的觀察,完全由陪審團去判斷,證據具價值與否,亦由陪審團決定。如不足以令陪審團肯定被告是串謀一份子,要考慮累積效應能否肯定被告就是串謀一份子。如果控方能令陪審團認為各被告各自有參與串謀,其餘被告的Tg訊息,可用來指證個別被告參與串謀的程度及性質。

法官總結,當晚執行跟蹤的監視警員證供,提到警員事前訓示獲發涉案人士的相片,並於白田街一帶分別看到張家俊和楊怡斯,透過對相片的記憶確認兩人身份。辯方質疑監視警員倚賴警方電台指示,只是相信跟蹤對象是目標人物。陳官強調,即使有幾名警員認出被告,但是仍有認錯的可能性,要個別考慮,會否有其他證據去支持。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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