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8月22日)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總結監視警員、拘捕次被告李嘉濱和第三被告吳子樂的警員證供,提到在李嘉濱的手機中,發現疑似明愛醫院爆炸裝置的相片,法官指相片是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前的狀態,為何李的手機會有此相片,提醒陪審團考慮是否可支持控方對李的指控。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
法官陳仲衡提到,偵緝警長11632在2020年4月27日用了數小時在技術部拍攝了李嘉濱手機的資訊共有732張相片及6段影片,當中包括Telegram帳戶「一支弓」的通訊內容及購買金屬物品的WeChat記錄,內裡亦包含一張明愛醫院廁所內爆炸裝置的相片。陳官提醒陪審團,相片是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前的狀態,為何李的手機會有此相片,相片是否可支持控方對李的指控。
警長檢視明愛醫院CCTV片段認出李嘉濱
另一名證人、警長11632以7個月時間審視了不同的閉路電視片段及明愛醫院的截圖,認出李嘉濱曾出現於現場,憑閉路電視片段辨認出李的髮型、眼眉、步姿。據1月27日晚明愛醫院的閉路電視片段,其辨認基礎是髮型、眼眉、衣服、身形,並確認是李嘉濱,警長11632在不同相片都辨認出李嘉濱。而李在被拘捕後被帶到不同地方,警長11632能觀察到其正常步姿,並指出李行走時雙手左搖右擺,像「丞相」一樣。
關於第三被告吳子樂的證供。陳官指,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26於2020年3月7日帶領隊員進入涉案宏創方503室,當時門沒有鎖,只有吳子樂及其女友、第六被告張琸淇在內,監視警員29及30在單位內制服及拘捕吳。當時吳坐在503室的碌架床地下,監視警員29感覺吳有反抗,故為他戴上手銬。之後將吳交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8235處理,並解開手銬。
警員供稱遮蔽閉路電視鏡頭基於戰術考慮
警員8235拘捕及警誡後,吳稱「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由張家俊負責整」。警員8235其後在503室內與吳補錄口供,並記錄在警員記事冊上,後帶吳到警署及進行錄影會面。證物警員13556當晚在吳的見證下檢取503室證物,過程中沒有對證物進行任何非法干擾。
制服吳子樂的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26作供時指,就辯方指警方把所有在503室檢取的疑爆炸品,是警方「插贓」的,指因警方進入503室前,有閉路電視拍攝到警員遮蔽鏡頭,是基於戰術考慮而特意用紙張遮掩鏡頭,因「ip cam」有直播功能,拍攝503室門口,相信對警方的行動會構成威脅,會讓503內的人知道警方的行動,從而銷毀證據,並準備武器攻擊隊員,影響警方部署,亦有機會拍攝到警員容貌,影響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的日後工作。
但辯方指警員遮蔽鏡頭是出於妨礙司法公正,以掩飾警方「插贓嫁禍」的行為,監視警員26不同意。辯方質疑警員記事冊的記錄,沒有行動部署策略,但警員解釋刑事情報科具有機密性,行動不會紀錄在記事冊中。辯方亦質疑警員8235當晚曾對吳子樂使用武力威逼利誘,包括把吳帶到殘廁並把他的頭部按進馬桶內,警員記事冊記錄亦在殘廁內進行,警員8235不同意。
另外,宏創方保安員陳輔迪的證供提到,他在2020年3月7日晚約7時,曾在閉路電視片段中發現鏡頭畫面模糊,當時估計可能有煙,遂到5樓打開防煙門。後他在地下大堂透過閉路電視看到吳子樂從5樓下來,保安員問是否見到「好大煙」,當時吳表示「燒燶咗嘢,整熄咗㗎啦」。
法官著陪審團考慮張家俊膝傷是否「頂門」造成
關於第四被告張家俊的證據。警員13483於2020年3月7日晚與隊員到屯門啟豐園拘捕張家俊,當時亦有3名監視警員同行。監視警員31進行破門工作時,他感覺到門的另一邊有人頂着門,後來大門整個倒下,警員13483進屋後便看到張在地上掙扎,他和同事8315及8519便上前制服及拘捕張。
辯方曾指張被拘捕後曾遭威逼利誘及武力對待,張的左膝後方曾遭踩並受傷。警員13483供稱,在單位內對張調查期間,張曾按壓自己左膝,當時警員13483查詢其情況,張則稱自己曾在廁所跌倒。陳官提醒陪審團,張家俊的左膝傷勢是怎樣造成的,是否因「頂門」所致,交由陪審團自行判斷。
警員13483稱在單位客廳的桌上發現數部手機,部份手機當時屏幕正開啟,他交給網罪科警長6185檢驗。警長6185和8519初步檢視手機後,發現手機Telegram須以密碼解鎖,警員13483隨即查問,張家俊提供了密碼。辯方盤問時質疑為何警員13483沒就提供密碼警誡張家俊,警員13483解釋,張家俊涉及嚴重爆炸案,不能排除在破門前有使用電話通風報信或遙控炸彈,須盡快取得密碼消除疑慮,所以沒施行警誡。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