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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指次被告李嘉濱手機有疑似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前的炸彈裝置相片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指次被告李嘉濱手機有疑似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前的炸彈裝置相片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指次被告李嘉濱手機有疑似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前的炸彈裝置相片

2025年08月22日 17:25 最後更新:08月23日 08:12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8月22日)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總結監視警員、拘捕次被告李嘉濱和第三被告吳子樂的警員證供,提到在李嘉濱的手機中,發現疑似明愛醫院爆炸裝置的相片,法官指相片是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前的狀態,為何李的手機會有此相片,提醒陪審團考慮是否可支持控方對李的指控。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

法官陳仲衡提到,偵緝警長11632在2020年4月27日用了數小時在技術部拍攝了李嘉濱手機的資訊共有732張相片及6段影片,當中包括Telegram帳戶「一支弓」的通訊內容及購買金屬物品的WeChat記錄,內裡亦包含一張明愛醫院廁所內爆炸裝置的相片。陳官提醒陪審團,相片是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前的狀態,為何李的手機會有此相片,相片是否可支持控方對李的指控。

更多相片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警長檢視明愛醫院CCTV片段認出李嘉濱 

另一名證人、警長11632以7個月時間審視了不同的閉路電視片段及明愛醫院的截圖,認出李嘉濱曾出現於現場,憑閉路電視片段辨認出李的髮型、眼眉、步姿。據1月27日晚明愛醫院的閉路電視片段,其辨認基礎是髮型、眼眉、衣服、身形,並確認是李嘉濱,警長11632在不同相片都辨認出李嘉濱。而李在被拘捕後被帶到不同地方,警長11632能觀察到其正常步姿,並指出李行走時雙手左搖右擺,像「丞相」一樣。

關於第三被告吳子樂的證供。陳官指,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26於2020年3月7日帶領隊員進入涉案宏創方503室,當時門沒有鎖,只有吳子樂及其女友、第六被告張琸淇在內,監視警員29及30在單位內制服及拘捕吳。當時吳坐在503室的碌架床地下,監視警員29感覺吳有反抗,故為他戴上手銬。之後將吳交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8235處理,並解開手銬。

警員供稱遮蔽閉路電視鏡頭基於戰術考慮

警員8235拘捕及警誡後,吳稱「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由張家俊負責整」。警員8235其後在503室內與吳補錄口供,並記錄在警員記事冊上,後帶吳到警署及進行錄影會面。證物警員13556當晚在吳的見證下檢取503室證物,過程中沒有對證物進行任何非法干擾。

制服吳子樂的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26作供時指,就辯方指警方把所有在503室檢取的疑爆炸品,是警方「插贓」的,指因警方進入503室前,有閉路電視拍攝到警員遮蔽鏡頭,是基於戰術考慮而特意用紙張遮掩鏡頭,因「ip cam」有直播功能,拍攝503室門口,相信對警方的行動會構成威脅,會讓503內的人知道警方的行動,從而銷毀證據,並準備武器攻擊隊員,影響警方部署,亦有機會拍攝到警員容貌,影響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的日後工作。

但辯方指警員遮蔽鏡頭是出於妨礙司法公正,以掩飾警方「插贓嫁禍」的行為,監視警員26不同意。辯方質疑警員記事冊的記錄,沒有行動部署策略,但警員解釋刑事情報科具有機密性,行動不會紀錄在記事冊中。辯方亦質疑警員8235當晚曾對吳子樂使用武力威逼利誘,包括把吳帶到殘廁並把他的頭部按進馬桶內,警員記事冊記錄亦在殘廁內進行,警員8235不同意。

另外,宏創方保安員陳輔迪的證供提到,他在2020年3月7日晚約7時,曾在閉路電視片段中發現鏡頭畫面模糊,當時估計可能有煙,遂到5樓打開防煙門。後他在地下大堂透過閉路電視看到吳子樂從5樓下來,保安員問是否見到「好大煙」,當時吳表示「燒燶咗嘢,整熄咗㗎啦」。

法官著陪審團考慮張家俊膝傷是否「頂門」造成

關於第四被告張家俊的證據。警員13483於2020年3月7日晚與隊員到屯門啟豐園拘捕張家俊,當時亦有3名監視警員同行。監視警員31進行破門工作時,他感覺到門的另一邊有人頂着門,後來大門整個倒下,警員13483進屋後便看到張在地上掙扎,他和同事8315及8519便上前制服及拘捕張。

辯方曾指張被拘捕後曾遭威逼利誘及武力對待,張的左膝後方曾遭踩並受傷。警員13483供稱,在單位內對張調查期間,張曾按壓自己左膝,當時警員13483查詢其情況,張則稱自己曾在廁所跌倒。陳官提醒陪審團,張家俊的左膝傷勢是怎樣造成的,是否因「頂門」所致,交由陪審團自行判斷。

警員13483稱在單位客廳的桌上發現數部手機,部份手機當時屏幕正開啟,他交給網罪科警長6185檢驗。警長6185和8519初步檢視手機後,發現手機Telegram須以密碼解鎖,警員13483隨即查問,張家俊提供了密碼。辯方盤問時質疑為何警員13483沒就提供密碼警誡張家俊,警員13483解釋,張家俊涉及嚴重爆炸案,不能排除在破門前有使用電話通風報信或遙控炸彈,須盡快取得密碼消除疑慮,所以沒施行警誡。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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