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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提醒陪審團應考慮控方提出整體證據 以判斷涉案中人是否被告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提醒陪審團應考慮控方提出整體證據  以判斷涉案中人是否被告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提醒陪審團應考慮控方提出整體證據 以判斷涉案中人是否被告

2025年08月25日 17:50 最後更新:08月26日 07:42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8月25日)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總結監視警員、拘捕各被告的警員證供,提到警員憑涉案閉路電視片段中人的衣着、步姿等辨認是否第五被告楊怡斯時,要考慮控方提出的整體證據作判斷,因即使多名警員認人亦可能出錯;另陳官又提醒,在被告住所搜出的可能被視為示威的物品,並不是支持控方的證據。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法官陳仲衡續總結第四被告張家俊的證據指,辯方曾指警長53953和警員13483的警員記事冊的內容幾乎一樣,質疑有「抄證供」,亦質疑警員事隔多年,仍記得張家俊住所的密碼。警長53953供稱因密碼採用了「諧音」,故令他易記憶,不同意張因被警員毆打及使用武力才被逼提供密碼,也不同意在青山警署曾對張使用武力;另警長8519亦不同意記錯張住所的證物位置及曾用槍恐嚇張解鎖電話;警長53953亦否認辯方曾在不同階段對張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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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張家俊家中電腦有設計圖及「即興彈藥手冊」

偵緝警長11632在2020年5月27日曾處理張家俊手機旳Telegram帳戶對話,並拍攝擷取當中對話紀錄,警方亦擷取了張家俊家中電腦的資料,發現內裡有設計圖及「即興彈藥手冊」檔案、有炸藥硝酸鉀的內容,控方指擷取的路徑圖有「Cheung Ka Chun」英文名。

偵緝警長11632亦曾就張家俊的身份辨認作供,他曾以7個月檢視閉路電視片段作比對以辨認各被告,確認2020年1月27日在屯門啟豐園出現的是張家俊。陳官提醒陪審團,有關片段畫面質素會對辨認有影響,著陪審員留意。警長11632透過衣着、外貌、髮型、身形和步姿呈「外八字」等,從涉案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張家俊,其中部份片段中,控方指稱為張家俊的男子身穿一件灰色外套,而警方在涉案私家車內亦搜到一件灰色外套,陳官指陪審團可比對兩者。

法官提醒被告家中檢取涉示威物品不屬支持控方證據

關於第五被告楊怡斯的證據,最大爭議是人物辨認及其Tg帳戶是否「叉雞飯啊X你老母」、「叉雞飯阿陳」。陳官提到,警方在她家中檢獲手袋、衣物、八達通卡及證件等,陪審團可把證物與涉案閉路電視片段對比。警方亦在楊的住所檢獲生理鹽水、護臂、護脛、黑色手袖、過濾器、美國國旗及「光復」旗幟等。陳官提醒陪審團,這些可能是示威物品,但不要過於著重考慮案情,這不是支持控方的證據。

至於八達通、衣物黑色連身裙,則可助陪審員比對辨認被告。辯方陳詞時曾指警方在楊家中檢獲的衣物並不特別,陳官則提醒陪審團要考慮警長11632辨認的證供,對住所內搜屋、控方聲稱有關的物品、Tg內容是否脗合、及其他楊不爭議的事實如她居住住油塘油麗邨等各方面證供考慮在內,考慮個別價值後,再考慮整體,能否令陪審團肯定楊就是「叉雞飯啊X你老母」及「叉雞飯阿陳」。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法官指被告的警誡供詞不可用於指證其他被告

陳官又總結第六被告張琸淇證據,張琸淇對警誡供詞及拘捕過程並無爭議,辯方僅爭議控方所提出的證供,包括張的錄影會面和Telegram記錄等,是否足以證明她是串謀的一份子。拘捕張的警員9941供稱,張在警誡下稱「我淨係知『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同『西瓜』(控方指為第四被告張家俊)有份參與整炸彈」,陳官提醒,被告的警誡供詞不可用於指證其他被告,陪審團亦應考慮張琸淇與吳子樂的情侶關係。 

法官提醒陪審團考慮何卓為有否把「感情勒索」技倆用在何培欣身上 

關於第七被告何培欣的證據,何培欣於2020年3月7日晚在家中被警員6861拘捕,警方亦檢取了她的電腦,當中有她和何卓為的Telegram對話內容;控方指稱兩人Telegram訊息顯示何培欣知情及參與串謀,監視警員亦曾在3月6日晚上看到何培欣與何卓為一起到過巴域街休憩處。陳官提醒陪審團,何培欣逗留嘉頓山時間很短,陪審團要考慮她有否參與爆炸案相關討論,亦要考慮何培欣及時任男友首被告何卓為的Tg對話內容,除字面外,亦要考慮兩人的情侶追求過程、感情框架,何卓為在溝通之間,有否把「感情勒索」技倆使用在何培欣身上。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周皓文手機TG提到測試化學材料

陳官總結第八被告周皓文的證據。警員12665供稱,到周的住所作拘捕。周在警誡下指「我喺tg度有睇過整炸彈啲資料,但我冇整過同放過炸彈」。陳官提醒,周的控罪是「企圖製造炸藥」罪而不是他已經製造,若已經製造則不是此控罪。而在周的房間亦被搜出氧化鐵粉、氧化鋁粉和3D打印機等,而他手機內的Telegram訊息顯示他曾與人提到測試化學原材料。

電路裝置專家解釋炸彈遙控裝置原理

陳官總結專家證人證供時,提到控方電路裝置專家、警方刑事部技術支援組時任署理總督察盧永楷的證供,盧在羅湖爆炸案中檢驗了3件證物,包括一張電話卡、一個電子裝置及一個已燒毀的裝置,該電子裝置連接了電池和電子火柴,是一個可用於通訊及控制的電子設備,內有記憶體儲存晶片,當中的編碼數據與裝置上的標籤、以及「HKRUN Guy」(控方指稱第三被告張家俊另一Telegram帳號)開發Telegram聊天機器人的記錄脗合。

盧亦供稱,當有人發送密碼給對應的Telegram聊天機器人,聊天機器人會回覆(boom」,而電路板的電壓亦會升高,裝置上接駁的電子火柴便點燃;會回覆「boom」這點,又與「夠鐘改名」(控方指為第四被告張家俊)在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時於涉案群組發訊息「問題係個bot無回我boom」一事脗合。盧的專家報告亦指,在涉案的503室及張家俊的辦公室內亦有檢獲類似的電路裝置,均同出一源。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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