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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幣驅逐良幣:「最低價標」如何摧毀公共採購的品質與生態

博客文章

劣幣驅逐良幣:「最低價標」如何摧毀公共採購的品質與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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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幣驅逐良幣:「最低價標」如何摧毀公共採購的品質與生態

2025年08月25日 19:09 最後更新:19:15

作者:立法會議員 葛珮帆

針對飲用水風波,行政長官李家超日前就事件表態,對物流署把關不力感到「大為失望」,他表示要儘快查找不足,改善制度和程序上的任何漏洞,如果涉及人為因素包括疏忽,會按公務員有關管理規則嚴肅公正處理。

一紙標書,半億港元,香港物流署把關不力,竟被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公司以拙劣手法欺騙,採購了冒牌飲用水,引發了一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 8月16日,知名飲料品牌樂百氏致函物流署,聲明從未向港府提供飲用水,也未與中標公司鑫鼎鑫有任何業務往來。這封函件揭開了一樁令人震驚的騙局:一家涉嫌提供虛假資料的公司,竟然獲得政府合約,向港島及離島辦公室供應桶裝純淨水。隨後警方調查發現,涉案合約所列明的生產商並未參與製造供應,辦公室收到的樽裝水實際來自東莞樟木頭一間水廠。

這起冒牌水事件暴露了香港政府採購制度的重大缺陷。物流署的招標合約,並無如前年般採取評分制,現行機制亦「未能有足夠能力完全堵塞一些全心詐騙投標者。」政府的危機處理能力在此次事件中再次受到詬病。物流署上週六公佈終止與鑫鼎鑫合約,翌日財庫局局長許正宇召開緊急會議。

招標過程中,物流署承認「現行機制下,政府購買貨物時毋須審查投標公司的財務背景」,採用的是「貨到才付款」的方式。這種寬鬆的審核機制為欺詐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更令人擔憂的是,涉事公司鑫鼎鑫還獲得了其他政府合約,包括渠務署批出的約680萬元化學品合約和消防處批出的約500多萬元輸入資料服務合約。這些合約總價值逾1100萬元,進一步凸顯了政府監管的系統性漏洞。

十多年前,當筆者極力推動在政府採購合約中引入評分制時,已經提出僅以價格作為決標標準的「價低者得」模式,或將導致品質低落和惡性循環。筆者更加確信評分制不僅提升了公共服務品質,更成為推動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

傳統的「價低者得」採購模式表面上節省了公共資金,實則隱藏巨大成本。供應商在價格壓力下,往往透過降低材料標準、縮減服務內容或壓低員工薪酬來維持利潤,最終導致公共工程品質缺陷、服務水準下降。更嚴重的是,這種模式創造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環境,優秀廠商因不願降低標準而退出市場,形成負向選擇的惡性循環。

評分制的引入徹底改變了這一局面。通過建立多元評估框架,政府採購從單純的價格競爭轉向綜合價值競爭。在評分制下,廠商不僅需要提供合理報價,更需在技術方案、創新應用、永續發展和社會貢獻等多方面展現優勢。這種轉變引導供應商從「如何最低成本中標」轉向「如何提供最大公共價值」,重塑了整個供應鏈的競爭邏輯。

創新元素的納入是評分制的一大亮點。傳統採購往往要求廠商嚴格按照招標規範提供服務,無形中抑制了創新思維。而評分制鼓勵投標者提出創新建議,讓政府有機會獲得超出預期的解決方案。這種開放性不僅提升了公共服務水準,更刺激了產業技術進步,創造了政府與企業雙贏的局面。

ESG(環境、社會和治理)標準的引入則將永續發展理念深度融入公共採購。評分制鼓勵廠商採用環保材料、節能技術和低碳流程,同時關注勞工權益、社區影響和企業治理。這不僅直接促進綠色採購,更透過政府龐大的採購力量,引導整個產業向永續方向轉型。當大型公共工程優先考慮環境友善的供應商時,市場自然會加速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生產方式。

對本地社會貢獻的重視,強化了政府採購的在地經濟效益。評分制可以優先考慮創造就業機會、培養本地人才、支持中小企業的廠商,使公共資金最大程度地回流地方經濟。這種策略性採購不僅提升了資金使用效率,更強化了社區經濟韌性,實現了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

當然,評分制的成功實施需要配套措施,如透明的評分標準、專業的評審團隊、有效的監督機制,以及持續的制度優化。展望未來,政府採購評分制應當與時俱進,進一步融入數碼化轉型、社會包容性等新元素,繼續發揮其引領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作用。這項改革證明,良好的制度設計能夠創造多贏局面,政府獲得更高性價比的服務,企業獲得創新發展的動力,社會獲得更加優質的公共產品。

從「價低者得」到「優質得分」的轉變,不僅是採購技術的革新,更是治理理念的進步。它體現了政府從短期成本控制到長期價值創造的視野轉變,反映了公共管理從機械執行到智慧治理的範式轉移。這條改革之路值得我們繼續堅持與深化,讓政府採購真正成為推動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戰略工具。

公帑要用得其所,不單是針對價錢,而是價值需要符合要求,要衡工量值。正如特首所言,要盡速改善制度和程式漏洞,若涉人為疏忽將按規則嚴肅處理,政府人員洞察力及警覺性亦必須提升,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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