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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完成總結兩被告自辯證供 料陪審團9.1退庭商議裁決

法庭事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完成總結兩被告自辯證供  料陪審團9.1退庭商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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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完成總結兩被告自辯證供 料陪審團9.1退庭商議裁決

2025年08月28日 17:18 最後更新:08月29日 07:32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四(8月28日)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完成總結首被告何卓為及第四被告張家俊自辯的證供,提到張家俊庭上作供時始終否認自己曾到過機場,直至後來控方展示出入境記錄,才表示「選擇遺忘」是不願想起去世女友的反射動作。法官預計下星期一(9月1日)再花約1個多小時就完成引導,屆時可讓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法官陳仲衡續總結首被告何卓為的證供,何卓為辯稱自己被捕後,警方沒向他宣布拘捕及作出警誡。其後,在警誡下何曾稱「啲炸彈係(張)家俊整嘅......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惟何否認自己曾說過這些話。後來警員要求他在記事冊上簽署時,何說只見到警員記事冊小部份內容,覺得是事實,所以當時才會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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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何辯稱遭警威逼交出手機密碼 配合警方換取保釋

其後到青衣警署,何卓為辯稱,他在房間內被警方要求交出手機密碼,他最初拒絕並提供錯的密碼,警員發現密碼不對,便毆打何卓為,並將他的頭撞向枱角,何因感覺痛就講出正確密碼,有警員著他簽署是自願提供密碼給警方,何驚再被打,按警員要求簽名。警員向他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時,警員亦沒向他解釋其權利。

何卓為曾會見律師並投訴被警員打,律師建議何卓為看醫生,惟救護車到達後又拒絕求診。何卓為辯稱,他在等候送院期間,因警員游說他先進行錄影會面,澄清「唔關家俊事」,何覺得此事重要,故先放棄看醫生。警員曾指錄影會面後會考慮給予他保釋,他才拒絕送院。何卓為表示警員稱律師不可在場,否則交易會作廢,因此他沒要求律師陪同進行會面。

就第二及第三被告製造爆炸品 何卓為曾自稱「搞錯」更改說法

在錄影會面中,何曾指沒目擊「山雞」(控方指稱為第二被告李嘉濱)和「夠鐘改名」(控方指稱為第三被告吳子樂)等人在503室內製造爆炸品,並指「佢哋整嘢我都係走咗嘅,去飲酒溝女」。後來指「搞錯咗」,從來沒人在503室製造爆炸品,又指自己不想參與,但懷疑有人參與製造。因為警方有提供資料給他看,故他把1月至3月的認知混淆在一起。陳官提醒陪審員,何卓為的錄影會面對話牽涉其他被告,不能用作考慮指證其他人的證據。 

張家俊辯稱被威逼利誘交出手機密碼 

陳官另總結第四被告張家俊自辯的證供,提到張家俊今年35歲,副學士畢業,沒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張家俊供稱,被捕當日在屯門啟豐園睡覺,被貓彈起身驚醒,警方破門而入,令大門從上而下跌落。被警員拘捕後曾遭警員武力對待,期間有警員踩他,又有警員把他帶入廁所,逼他坐在馬桶上。警員以其女友安危恐嚇他,要他交出手機密碼,並逼他在警員記事冊上簽名,指聲明內容都是警員寫上,但仍被迫簽署。張家俊說警員無給予時間看文件,也沒向他覆讀,警員答「你都唔招㗎啦」。其後警員帶他去搜查車牌號碼「UP7660」的私家車,但警員檢取證物時,沒詢問過車上物品是否屬於他,而他只在1月前有偶然駕駛車輛,私家車借給了同事「大隻仔」駕駛,並否認自己曾在3月6日到過嘉頓山一帶及接載其他被告。

張家俊又供稱,2019年認識首被告何卓為,有相約飲酒,直至他被人「起底」。張家俊無見過李嘉濱真人,但張家俊作為買口罩的中間人,他與李嘉濱分別是買家及賣家,表示曾見過「LKP」的英文名,直至被捕才知「LKP」就是次被告李嘉濱,涉案的第三至第八被告張家俊表示不認識。

張家中電腦內有「墓碑型炸彈」設計圖 

警方在張家俊住所亦搜出3部手機,當中均有涉案Telegram訊息。張家俊辯稱,其中兩部手機不屬於他,其中一部是屬於「大隻仔」的,屋內亦有一部手提電腦,張家俊則指該電腦是公司電腦,平常由同事「Rachel」或「大隻仔」使用。

電腦內有涉案的「墓碑型炸彈」3D設計圖,張供稱相信3D設計圖與「Rachel」有關,因只有對方有這方面技術;後又改稱不知「Rachel」有否此技術,但肯定「大隻仔」認識這技術。剩餘的一部手機,張家俊確認手機屬於他本人,但稱手機內的Telegram訊息可能會因為「多重登入功能」而存在,強調相關訊息並非由自己發出,手機內帳號「Alpha Force」亦不是他一個人使用。

控方指張家俊否認曾到機場飛往台灣是說謊 張辯稱選擇遺忘 

在控方盤問時,曾問及張家俊在1月3日有否到過機場,及曾購買飛往台灣的機票,張家俊均否認。控方又指在Telegram訊息顯示「Alpha Force」與「Rachel」曾相約1月3日去台灣,但「Alpha Force」最終未能趕上飛機,而訊息間亦提到「搵你啊張家俊」。控方指張家俊說謊。張家俊同意機場證據文件與他的個人資料一樣。機場有離境手續,手續亦要通過E通道,但張解釋不到,他只表示「唔係我」。張也同意「Alpha Force」與「Rachel」的對話,機票時間和出入境紀錄是脗合的,惟張家俊當時始終否認自己有到過機場。

直到後來控方展示出入境記錄,張才承認自己曾在1月3日曾到過機場及一度辦理出境手續。張家俊解釋,當日和女友去看表演,並答應女友會陪她一整天。但後來「大隻仔」提醒他當晚要前往台灣,他和女友吵架,後女友離世,這也成為兩人最後一次看表演。張稱因女友離世,他「選擇遺忘」當晚曾去機場一事,是刻意這樣做,他亦不同意自己是因要否認自己是「Alpha Force」而故意說謊,解釋審訊初期見到證物文件,「選擇遺忘」是不願想起的反射動作。

張否認開發TG聊天機械人 指與「大隻仔」或「Rachel」有關

警方亦在張家俊住所、私家車及辦公室搜獲電路板和電池等,張辯稱其公司經營改裝汽水機廣告顯示屏,電路板是用於工作用途,但張同意自己沒有證據證明電路板如何整汽水機。雖然專家證人指,檢驗發現部份電路板內有Telegram聊天機械人憑證,並與張家中檢獲的手機Telegram訊息記錄脗合,但張辯稱自己不知道如何開發Telegram聊天機械人,指物品與「大隻仔」或「Rachel」有關。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8名被告、當中5人獲陪審團裁定罪脫,其中23歲脫罪女被告何培欣,在裁決後申請訟費及反對控方充公在她家中檢獲財物,包括共約16.3萬現金,遭法官陳仲衡拒絕,指何培欣曾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何培欣早前向終審法院直接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星期一(7月6日)拒絕向何培欣批上訴許可,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申請人何培欣為爆炸案中第7被告,她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不成立。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院上訴委員會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組成。委員會周一就何培欣的申請頒布決定,指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駁回其申請。

何培欣在裁決後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後來頒下判詞,指她案發時曾進入案中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內儲存大量爆炸品,廁所亦有燒焦痕跡,何培欣在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沒察覺這些情況。何培欣亦曾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開會及協助保管硫磺等。陳官認為何培欣行為明顯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法官陳仲衡,司法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法機構提供

另外,何培欣獲裁定無罪後,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獲的手提電腦、約16.3萬港幣及400元人民幣。惟陳官認為,手提電腦內載有何培欣和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與爆炸案相關,故應被銷毀。

陳官又認為,何培欣案發時是大學生,雖然何卓為指她有賭博習慣,但該筆現金對她來說實屬巨額,不可能是她以工作、儲蓄或賭博得來,加上涉案被告以虛擬貨幣眾籌資金。陳官認為,警方從何培欣住所找到的現金應是被告在犯案過程所得、並由何培欣保管的資金,遂下令充公。

案件編號:FAMC53/2025、FAMC54/2025(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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