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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完成總結兩被告自辯證供 料陪審團9.1退庭商議裁決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完成總結兩被告自辯證供  料陪審團9.1退庭商議裁決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完成總結兩被告自辯證供 料陪審團9.1退庭商議裁決

2025年08月28日 17:18 最後更新:08月29日 07:32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四(8月28日)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完成總結首被告何卓為及第四被告張家俊自辯的證供,提到張家俊庭上作供時始終否認自己曾到過機場,直至後來控方展示出入境記錄,才表示「選擇遺忘」是不願想起去世女友的反射動作。法官預計下星期一(9月1日)再花約1個多小時就完成引導,屆時可讓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法官陳仲衡續總結首被告何卓為的證供,何卓為辯稱自己被捕後,警方沒向他宣布拘捕及作出警誡。其後,在警誡下何曾稱「啲炸彈係(張)家俊整嘅......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惟何否認自己曾說過這些話。後來警員要求他在記事冊上簽署時,何說只見到警員記事冊小部份內容,覺得是事實,所以當時才會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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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何辯稱遭警威逼交出手機密碼 配合警方換取保釋

其後到青衣警署,何卓為辯稱,他在房間內被警方要求交出手機密碼,他最初拒絕並提供錯的密碼,警員發現密碼不對,便毆打何卓為,並將他的頭撞向枱角,何因感覺痛就講出正確密碼,有警員著他簽署是自願提供密碼給警方,何驚再被打,按警員要求簽名。警員向他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時,警員亦沒向他解釋其權利。

何卓為曾會見律師並投訴被警員打,律師建議何卓為看醫生,惟救護車到達後又拒絕求診。何卓為辯稱,他在等候送院期間,因警員游說他先進行錄影會面,澄清「唔關家俊事」,何覺得此事重要,故先放棄看醫生。警員曾指錄影會面後會考慮給予他保釋,他才拒絕送院。何卓為表示警員稱律師不可在場,否則交易會作廢,因此他沒要求律師陪同進行會面。

就第二及第三被告製造爆炸品 何卓為曾自稱「搞錯」更改說法

在錄影會面中,何曾指沒目擊「山雞」(控方指稱為第二被告李嘉濱)和「夠鐘改名」(控方指稱為第三被告吳子樂)等人在503室內製造爆炸品,並指「佢哋整嘢我都係走咗嘅,去飲酒溝女」。後來指「搞錯咗」,從來沒人在503室製造爆炸品,又指自己不想參與,但懷疑有人參與製造。因為警方有提供資料給他看,故他把1月至3月的認知混淆在一起。陳官提醒陪審員,何卓為的錄影會面對話牽涉其他被告,不能用作考慮指證其他人的證據。 

張家俊辯稱被威逼利誘交出手機密碼 

陳官另總結第四被告張家俊自辯的證供,提到張家俊今年35歲,副學士畢業,沒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張家俊供稱,被捕當日在屯門啟豐園睡覺,被貓彈起身驚醒,警方破門而入,令大門從上而下跌落。被警員拘捕後曾遭警員武力對待,期間有警員踩他,又有警員把他帶入廁所,逼他坐在馬桶上。警員以其女友安危恐嚇他,要他交出手機密碼,並逼他在警員記事冊上簽名,指聲明內容都是警員寫上,但仍被迫簽署。張家俊說警員無給予時間看文件,也沒向他覆讀,警員答「你都唔招㗎啦」。其後警員帶他去搜查車牌號碼「UP7660」的私家車,但警員檢取證物時,沒詢問過車上物品是否屬於他,而他只在1月前有偶然駕駛車輛,私家車借給了同事「大隻仔」駕駛,並否認自己曾在3月6日到過嘉頓山一帶及接載其他被告。

張家俊又供稱,2019年認識首被告何卓為,有相約飲酒,直至他被人「起底」。張家俊無見過李嘉濱真人,但張家俊作為買口罩的中間人,他與李嘉濱分別是買家及賣家,表示曾見過「LKP」的英文名,直至被捕才知「LKP」就是次被告李嘉濱,涉案的第三至第八被告張家俊表示不認識。

張家中電腦內有「墓碑型炸彈」設計圖 

警方在張家俊住所亦搜出3部手機,當中均有涉案Telegram訊息。張家俊辯稱,其中兩部手機不屬於他,其中一部是屬於「大隻仔」的,屋內亦有一部手提電腦,張家俊則指該電腦是公司電腦,平常由同事「Rachel」或「大隻仔」使用。

電腦內有涉案的「墓碑型炸彈」3D設計圖,張供稱相信3D設計圖與「Rachel」有關,因只有對方有這方面技術;後又改稱不知「Rachel」有否此技術,但肯定「大隻仔」認識這技術。剩餘的一部手機,張家俊確認手機屬於他本人,但稱手機內的Telegram訊息可能會因為「多重登入功能」而存在,強調相關訊息並非由自己發出,手機內帳號「Alpha Force」亦不是他一個人使用。

控方指張家俊否認曾到機場飛往台灣是說謊 張辯稱選擇遺忘 

在控方盤問時,曾問及張家俊在1月3日有否到過機場,及曾購買飛往台灣的機票,張家俊均否認。控方又指在Telegram訊息顯示「Alpha Force」與「Rachel」曾相約1月3日去台灣,但「Alpha Force」最終未能趕上飛機,而訊息間亦提到「搵你啊張家俊」。控方指張家俊說謊。張家俊同意機場證據文件與他的個人資料一樣。機場有離境手續,手續亦要通過E通道,但張解釋不到,他只表示「唔係我」。張也同意「Alpha Force」與「Rachel」的對話,機票時間和出入境紀錄是脗合的,惟張家俊當時始終否認自己有到過機場。

直到後來控方展示出入境記錄,張才承認自己曾在1月3日曾到過機場及一度辦理出境手續。張家俊解釋,當日和女友去看表演,並答應女友會陪她一整天。但後來「大隻仔」提醒他當晚要前往台灣,他和女友吵架,後女友離世,這也成為兩人最後一次看表演。張稱因女友離世,他「選擇遺忘」當晚曾去機場一事,是刻意這樣做,他亦不同意自己是因要否認自己是「Alpha Force」而故意說謊,解釋審訊初期見到證物文件,「選擇遺忘」是不願想起的反射動作。

張否認開發TG聊天機械人 指與「大隻仔」或「Rachel」有關

警方亦在張家俊住所、私家車及辦公室搜獲電路板和電池等,張辯稱其公司經營改裝汽水機廣告顯示屏,電路板是用於工作用途,但張同意自己沒有證據證明電路板如何整汽水機。雖然專家證人指,檢驗發現部份電路板內有Telegram聊天機械人憑證,並與張家中檢獲的手機Telegram訊息記錄脗合,但張辯稱自己不知道如何開發Telegram聊天機械人,指物品與「大隻仔」或「Rachel」有關。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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