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陳振聰因偽造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遺囑被判囚12年,又因拖欠華懋慈善基金在遺產案和其後上訴案的訟費約2800萬元,2021年8月被頒令破產。按《破產條例》,破產令2025年8月自動解除,惟受託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反對自動解除陳的破產令。案件星期二(9月9日)在高等法院再訊,聆案官黃健棠接受受託人申請,下令延長陳的破產令4年,另陳須支付受託人訟費5.5萬元。
聆案官黃健棠今在高等法院下令延長陳振聰的破產令4年。
今年8月8日聆案官黃健棠在陳振聰缺席下,因應破產管理署來函將案件押後,下令暫緩自動解除陳振聰破產令。而陳振聰今日亦未有到庭,也沒有律師代表。
聆案官庭上透露,陳振聰多次缺席聆訊,未能提供其財務信息等,亦未能償還款項,受託人指稱陳振聰不合作,行為令人不滿意,因此反對解除其破產令。
聆案官認為,受託人已證實陳失聯,又未作出回應,聆案官因此批准受托人申請,下令延長陳的破產令,由2025年8月11日開始計算,破產自動延續4年,陳還須支付受託人訟費5.5萬元。
根據法例規定,若破產人首次破產,期間切實遵守《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只要債權人和受託人沒提出有效的反對理由,破產人便會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
案件編號:HCB6563/2020
陳振聰。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23年9月有九巴車長於九龍灣車廠天台疑遭同事泊車時撞斃,事後九巴公司被勞工處票控一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案件星期三(4月1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丘國新認為,控方舉證未達所需標準,因此裁定傳票控罪不成立。
被告為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傳票指被告在2023年9月7日身為羅育權(死者)的僱主,在九龍灣臨華街1號九龍灣九巴車廠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内確保羅的安全及健康,即沒有提供及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一個於天台停車場的巴士停泊安排的工作系統;及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及監督。
2023年9月有九巴車長於九龍灣車廠天台遭撞斃。
丘官在裁決時強調,僱主有責任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僱員在工作期間的安全及健康,此責任不可轉嫁他人。符合法律要求的安全工作系統,並非要求完全消除所有意外風險,亦不需僱主採取一切可想像得到的防護措施,而是以「合理切實可行」作為判斷標準。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未有履行法定責任,其後舉證責任便轉移至辯方,由辯方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並已遵守條例規定。法庭無需確定事主的確實死因,只需就傳票所指控的違例事項作出裁斷。
控方邀請法庭作出環境推論,認為事主於案發當日清晨約5時15分,在天台被排車員駕駛的巴士撞倒。控方指出,即使法庭不接納此推論,仍可基於工作系統本身存在的風險而作出定罪。
根據專家證人意見,專家推斷事主當時正前往指定泊車位尋找獲指派的巴士,懷疑其被正在倒車的巴士撞倒。專家指出,天台停車場存在多項潛在風險,包括巴士停泊擠迫、車輛直接停泊於行車軌及通道上、排車員與車長需在巴士之間穿插行走,加上巴士駕駛員視野受限,導致碰撞風險增加。
專家就此提出改善建議,包括:進行針對性風險評估並制訂安全工作方案、加設訊號員協助指揮交通、每條行車通道預留專用行車線、以及避免停泊巴士阻塞通道。
然而,法庭經深入分析後認為,專家並未指出九巴在指導及監督方面存在任何具體缺陷;而針對工作系統的建議,部分措施並不具備「合理切實可行性」。根據庭上證供,天台停車場各區通道當時已泊滿巴士,僅剩兩區通道可預留少量行車空間,因此要求所有通道均預留獨立行車線,在當時的現場環境下並不可行。此外,案中亦無確實證據顯示,意外當日有巴士阻塞行人專用通道的情況。
綜合全部證據與法律分析,雖然九巴選擇不傳召證人,但控方的舉證未能達到所需標準。專家提出的改善措施並非全部合理切實可行,亦無法充分證據證明九巴在工作系統、資料提供、指導及監督等方面存在違規缺失。基於上述理由,法庭最終裁定九巴面對的所有傳票控罪全部不成立,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死者太太在庭外表示,對法庭裁決感失望,即使發生員工死亡的嚴重事故,九巴仍認為自己沒責任,不願作出任何安全改善,並自認各方面已做得完善,對此感無法理解。至於會否向九巴提出追討,家屬表示目前仍未考慮清楚,尚未作出決定。
工業傷亡權益會幹事劉家樂指,九巴的排車工作模式存在多項不足,有極大改善空間。
工業傷亡權益會幹事劉家樂指,整個審訊過程可清楚看到,九巴的排車工作模式存在多項不足,有極大改善空間。雖然公司最終未被定罪,但強調九巴應就員工安全相關環節積極作調整,而員工出事後隔了許久才被發現,亦值得九巴深入反思,並進一步完善整體安全系統。
案件編號:KTS1280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