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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建築被拒續牌提上訴 指3宗工業事故屬不幸 無證據顯示系統安全管理存缺陷

法庭事

精進建築被拒續牌提上訴 指3宗工業事故屬不幸 無證據顯示系統安全管理存缺陷
法庭事

法庭事

精進建築被拒續牌提上訴 指3宗工業事故屬不幸 無證據顯示系統安全管理存缺陷

2025年10月03日 18:32 最後更新:18:35

近年曾涉多宗致命地盤事故的承建商「精進建築有限公司」,其承建商註冊於2023年4月屆滿,2025年5月被政府拒續牌。「精進」提上訴,2025年6月18日獲高等法院批准暫緩除名令,案件星期五(10月3日)在高院續審。「精進」一方指,涉事3宗地盤事故屬不幸,沒證據顯示「精進」存在系統安全管理缺陷。聆訊押後至12月11日。

案件星期五(10月3日)在高院續審,聆訊再押後至12月11日。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星期五(10月3日)在高院續審,聆訊再押後至12月11日。巴士的報記者攝

「精進建築」涉及導致5人死亡的3宗嚴重地盤安全事故,包括2020年7月九龍灣宏展街地盤工人觸電的死亡事故、2022年9月安達臣道地盤天秤倒塌的死亡事故、及2023年10月佐敦渡華路地盤工人從高處墜下的死亡事故。余分析3宗事故前因後果,包括地面濕滑、死者誤觸電綫、分判商犯錯、工人沒在指定區域作業等,沒證據顯示精進建築疏忽直接導致事故發生,而精進已主動採取措施積極調查,提高地盤安全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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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星期五(10月3日)在高院續審,聆訊再押後至12月11日。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星期五(10月3日)在高院續審,聆訊再押後至12月11日。巴士的報記者攝

「精進建築」涉及導致5人死亡的3宗嚴重地盤安全事故。興聯集團網頁圖片

「精進建築」涉及導致5人死亡的3宗嚴重地盤安全事故。興聯集團網頁圖片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上訴方「精進建築有限公司」。資料圖片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上訴方「精進建築有限公司」。資料圖片

資深大律師陳浩琪(右二),代表答辯方。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陳浩琪(右二),代表答辯方。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因身體抱恙今未能到庭。資料圖片

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因身體抱恙今未能到庭。資料圖片

「精進建築」涉及導致5人死亡的3宗嚴重地盤安全事故。興聯集團網頁圖片

「精進建築」涉及導致5人死亡的3宗嚴重地盤安全事故。興聯集團網頁圖片

余續指,法庭在考慮3宗致命意外時,可完全忽略,申請方上訴的基礎是屋宇署拒絕續牌完全無提供理由,3宗致命意外應視作無關。若屋宇署要用這3宗事故作爲拒絕續牌的理由,應提供詳盡分析,證明承建商存在系統安全缺陷。況且,涉致命事故的承建商並不意味不能續牌。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上訴方「精進建築有限公司」。資料圖片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上訴方「精進建築有限公司」。資料圖片

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因身體抱恙今未能到庭,答辯方另一位法律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浩琪代表袁致歉,希望索取謄本給予袁參考,獲法庭允准。

資深大律師陳浩琪(右二),代表答辯方。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陳浩琪(右二),代表答辯方。巴士的報記者攝

余若海指,因爲「精進建築」承受巨大壓力,案件押後並不理想,「精進建築」渴望儘快得到公正判決。

上訴方「精進建築有限公司」,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大律師王加豪代表;答辯人為屋宇署署長及轄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及陳浩琪代表。案件由高院法官鄭蕙心審理。

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因身體抱恙今未能到庭。資料圖片

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因身體抱恙今未能到庭。資料圖片

案件編號:HCMP952/2025

尖沙咀一個建築地盤於2022年11月發生一宗致命意外,當時約30條長約1米至4米靠牆的鋼筋突然倒塌,一名正在工作的男工人被擊中,其後送院不治。涉事的承建商衞安工程有限公司及東主陳洪倫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早前觀塘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罰款2.5萬港元及1.5萬港元,星期五(2月6日)於上訴庭,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在「東主」身份認定及安全系統責任上的裁斷存在錯誤,答辯人則反駁,東主身份沒有爭議,且在現場沒有提供安全系統保障死者安全,應維持原判。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罷雙方陳詞,需時考慮,擇日頒佈判決書。

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罷雙方陳詞,需時考慮,擇日頒佈判決書。

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罷雙方陳詞,需時考慮,擇日頒佈判決書。

事發於2022年11月8日,尖沙咀亞士厘道21號一地盤內,約30條長約1米至4米靠牆的鋼筋突然倒塌,擊中現場正在進行消防工程工作的男工人王嚴然(43歲),導致他嚴重受傷,並於同日離世。

上訴方主張,次被告陳洪倫並非真正「工業經營東主」,原審認定陳擁有絕對管理和控制權,但建築行業分判僅為標籤,關鍵在於實際控制。陳洪倫與死者同為「紮鐵工人」,現場僅負責鐵線固定、地下板上操作等勞動工作,無證據顯示陳對整個地盤環境有實質控制權。

答辯方回應,兩被告均屬相關條例下的「東主」,負有確保僱員健康安全及設置、維持安全工作系統的法定責任。陳洪倫作為負責鋼筋安裝的分判商,聘請死者現場工作、安排人手並要求3日內完成,對安裝工序,包括消防設備部件,擁有實質管理和控制權,而非僅「介紹人」或純勞力提供者。上訴方對「東主」定義過分狹窄。

上訴方主張,次被告陳洪倫並非真正「工業經營東主」,原審認定陳擁有絕對管理和控制權,但建築行業分判僅為標籤,關鍵在於實際控制。

上訴方主張,次被告陳洪倫並非真正「工業經營東主」,原審認定陳擁有絕對管理和控制權,但建築行業分判僅為標籤,關鍵在於實際控制。

就安全系統,上訴方指控方需證明被告「沒有」設置安全措施,地盤安全指引多靠口頭指示,無需文件,控方缺乏正面證據證明未進行風險評估。此外,意外風險無足夠證據可預見,甚至資深紮鐵工人都無法預料,難認定被告未採針對措施。

答辯方反駁,定罪重點在於死者進行該工作是否存在合理可預見風險,證據顯示風險清晰存在,現場工作是具危險性的工作,無證據證明次被告已設置針對性工作安全系統,故被告未盡責任。

案件編號:HCMA14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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