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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法官指黎智英作供自相矛盾閃爍其詞 不足為信 考慮大量證據認定黎推翻中央的意圖在《國安法》實施後未有實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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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法官指黎智英作供自相矛盾閃爍其詞 不足為信 考慮大量證據認定黎推翻中央的意圖在《國安法》實施後未有實際改變

2025年12月15日 11:53 最後更新:12月16日 07:4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裁決,黎智英及3間相關公司全部控罪罪成。法官指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西九龍法院大樓

西九龍法院大樓

法官在判詞特別提到,法庭認為第一被告人,即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黎智英

黎智英

另一方面,法庭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這亦可從從犯證人之一、「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的證供充分展現出來,他非常明確地闡述了他與第一被告人黎智英、黎智英私人助理Mark Simon和另一名「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的交往。在考慮過所有證據後,法庭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有力,而且當時他們與黎智英、以及黎智英與Mark Simon和其他人之間的WhatsApp和Signal訊息,很多時候也支持控方證人的證供。

陳梓華

陳梓華

法庭指,那些當時的文字訊息和電郵對於法庭評估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有莫大幫助,亦有助法庭斷定具爭議的事實議題,並為證人在書寫、發送和接收相關通訊當刻的所思所想提供了可靠的佐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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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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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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