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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判詞:國安法生效後 黎續請求外國提制裁 僅「形式上而非實際上」調整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判詞:國安法生效後 黎續請求外國提制裁 僅「形式上而非實際上」調整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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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判詞:國安法生效後 黎續請求外國提制裁 僅「形式上而非實際上」調整

2025年12月15日 11:44 最後更新:15:5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均罪成。判詞提到,案中有大量證據顯示在《國安法》生效後,黎仍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他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只採用了較間接和隱晦策略:黎知道在《國安法》實施後自己所‍做的事有法律風險,但仍繼續之前行為,只是「形式上而非實際上」的調整。

囚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判詞的中英文版撮要,針對第一項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裁定案中考慮的書面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撰寫時旨在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及挑動對其的離叛。法庭也裁定,黎有意識地利用《蘋果》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下述目的: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這已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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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家人及陳日君等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家人及陳日君等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館職員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館職員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三名罪名成立,法庭押後求情。AP資料圖片

黎智英三名罪名成立,法庭押後求情。AP資料圖片

法庭亦裁定《蘋果》的高層及其他人認同黎智英,對黎的上述活動不僅知情,且願意參與其中的。

黎智英的家人及陳日君等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家人及陳日君等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至於第二項控罪「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證據顯示在《國安法》生效後,黎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他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如此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可從《蘋果》的社論、論壇、黎自己的文章、其推特帖文和他的《live chat》直播訪談節目可見。

判詞指,基於案中的證據,法庭裁定黎在《國安法》實施前的下述活動,即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黎知道在《國安法》實施後自己所‍做的事有法律風險,他仍繼續之前的行為。他在《國安法》實施後作出的唯一調整是「形式上而非實際上」的調整。《國安法》實施前,他公開和直接地請求外國作出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國安法》實施後,雖然黎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且繼續為推動其活動而行事。黎跟被點名的同謀和《蘋果》高層在《國安法》實施前所作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法庭亦裁定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主體所指的各串謀是得到另3名被告、即3間《蘋果》公司的配合。法庭也裁定黎智英、從犯證人包括張劍虹、陳沛敏及周達權、羅偉光及張志偉共同行事,是各被告的生動體現,而他們身為其董事,也是各公司被告的決策者和指導意志。所以,他們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所具有的意圖也是所涉各間公司的意圖。故此,法庭斷定各公司被告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所指的各串謀知情,且是願意參與其中的。

外國領事館職員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館職員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至於第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控罪,法庭裁定在《國安法》實施前,黎、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和其他人之間存在一個協議:他們會進行「國際游説」,旨在尋求國際社會支持在香港進行的抗爭運動;而他們知道及有意將請求外國實施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納入他們的活動之中。

案中的證據,尤其是陳梓華的證供及黎的WhatsApp訊息清楚顯示:即使在《國安法》即將實施前,第一被告人仍在安排人員繼續向國際社會爭取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同謀人士繼續依從第一被告人就團結三條戰線的指示,他們也繼續執行有關的協議,即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故黎智英、Mark Simon、陳梓華、被點名的同謀人士和其他人達成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黎智英三名罪名成立,法庭押後求情。AP資料圖片

黎智英三名罪名成立,法庭押後求情。AP資料圖片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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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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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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