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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逢國指黎智英刻意煽動仇恨超越媒體評論範疇 姚祖輝:判決震懾企圖危害國安分子

黎智英案

馬逢國指黎智英刻意煽動仇恨超越媒體評論範疇  姚祖輝:判決震懾企圖危害國安分子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

馬逢國指黎智英刻意煽動仇恨超越媒體評論範疇 姚祖輝:判決震懾企圖危害國安分子

2025年12月15日 15:28 最後更新:15:28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共3罪,星期一( 12月15日 )被裁定全部罪成。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馬逢國指,黎智英刻意煽動對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的仇恨並鼓動他人採取行動,超越媒體評論的合理範疇,指其行徑「最沒有辦法原諒」。

馬逢國表示,黎智英案審理歷時156天,控辯雙方的證據與論點均已充分呈現,並由三位專業法官審理作出有罪判決,程序上,黎智英已經得到「法律上的全面照顧」。馬逢國又指,香港國安法未出台前某些行為可能不違法,但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若黎智英仍持續進行被禁止的行為,便須承擔相應後果。

馬逢國又指,「一般媒體評論」與「鼓動他人行動」有差異,他指出黎智英涉案出版與言論不僅評論新聞,而是刻意煽動對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的仇恨並鼓動他人採取行動,超越媒體評論的合理範疇,最沒有辦法原諒。

姚祖輝。

姚祖輝。

另外,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姚祖輝表示,黎案證據確鑿,審理過程秉持法律原則,判決公平公正,充分昭顯了香港的法治精神,相信會對所有企圖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不法分子作出有力的震懾與警示。同時也展現了香港特區政府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的國際形象,並有力維護「一國兩制」方針的行穩致遠以及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

姚祖輝強調,先有國安,才有家安。自2019年起,香港經歷由亂及治,由治及興的歷程。《港區國安法》為香港長遠繁榮穩定奠定堅固基礎,在社會上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圍,保障市民安居樂業,推動香港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開創更美好未來。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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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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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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