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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張劍虹求情指角色被動 曾游說其他人減低犯罪影響 惟法官指無實際退出串謀行動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張劍虹求情指角色被動 曾游說其他人減低犯罪影響 惟法官指無實際退出串謀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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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張劍虹求情指角色被動 曾游說其他人減低犯罪影響 惟法官指無實際退出串謀行動

2026年01月12日 19:21 最後更新:01月13日 18:15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與同案另8名被告周一(12日)起進行求情。代表《蘋果》前社長及《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的大律師求情指,張的角色被動,僅聽從主腦黎智英的指示,在《國安法》生效後曾試圖游說其他人減低犯罪行為的影響,以「35+顛覆案」中的區諾軒為案例,冀法庭考慮角色而減刑55%。惟法官指,張劍虹沒有實際退出串謀的行動。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庭上讀出其他被告的背景。張劍虹在香港出生,擁有傳理學學位,並無刑事紀錄,曾擔任《蘋果日報》的社長及行政總裁;陳沛敏在香港出生,此前並無刑事紀錄,在香港讀大學,擁有商業學位,被捕時是《蘋果》副社長;羅偉光在香港出生,無刑事紀錄,在香港讀大學,被捕時是《蘋果》總編輯;林文宗在香港出生,曾於2018年涉酒駕,在香港接受教育,教育程度是碩士,2019至2022年期間擔任《蘋果》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在香港出生,此前無刑事紀錄,擁有社會科學及傳理系學位、及哲學碩士,之後英國進修國際關係碩士,是《蘋果》英文版總編輯;楊清奇在內地出生及接受教育,被捕前是《蘋果》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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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張劍虹擔任從犯證人,近乎「金手指」程度。

張劍虹擔任從犯證人,近乎「金手指」程度。

散庭後,仍有市民在法院外排隊輪候。巴士的報記者攝

散庭後,仍有市民在法院外排隊輪候。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透露,3名被告張劍虹、陳沛敏及林文宗均依賴《國安法》第33條,即若3人曾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便可獲得減刑。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問及,辯方張劍虹何時曾開始「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代表被告張劍虹求情的大律師劉卓言指,黎智英欲邀請美國前陸軍副參謀長基恩(Jack Keane)作網上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的嘉賓時,張劍虹曾向黎指此舉「會唔會好敏感?」,欲阻止黎智英邀請基恩作客,而在《國安法》生效後,張劍虹曾盡力說服他人不要繼續違法活動;惟法官李運騰問及,法律上要完全中止個串謀,惟承認量刑是考慮被告有無盡力,但字面上要看相關活動有否中止才可受惠,惟是酌情權的比重。

劉指,無論從《基本法》和《國安法》而言,都是一個比重(weight)的問題,提出在「35+顛覆案」中的被告區諾軒都因嘗試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獲55%的刑期扣減,認為張劍虹的情況類似。劉續補充,張劍虹的求情信提到,當黎智英被捕後,張即與《蘋果》管理層商討,把黎的網上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及相關文章如「攬炒十步曲」及「暴徒訪問」等下架。

張劍虹擔任從犯證人,近乎「金手指」程度。

張劍虹擔任從犯證人,近乎「金手指」程度。

劉指,若法庭認為量刑起點是10年,辯方認為張只是次要角色,黎才是案件主腦,應被判5年或以下刑期。

李官指,《國安法》第20條及 22 條在決定判刑時有兩個要求,即被告是否主腦或「罪行重大」(Grave Nature),而29條則只有一個要求,就係「罪行重大」(Grave Nature),即只看控罪的嚴重性,而不理會被告的角色。 法官杜麗冰指,辯方是指即使屬於「罪行重大」,法庭都要考慮被告的角色;辯方同意,指若法庭認為「罪行重大」的刑期是10年以上,惟是10年抑或20年就要考慮角色,而張劍虹只是次要角色(Minor Role),且受主腦指示,故應以10年為量刑起點。

李官確認,相對之下,黎在串謀中扮演更重要角色,而張劍虹的角色、加上作為控方從犯證人,有接近「金手指」(supergrass)程度,刑期扣減可由55%至接近三分二。惟李官認為,張劍虹沒有實際退出串謀的行動;辯方指,張想減低罪行的破壞程度,如在《蘋果》內部舉辦《國安法》相關的講座等,強調張不是主腦,無控制權,只能減少報道的影響,指張雖然是行政總裁,但沒有實際權力,只能聽從指示。 

此外,辯方指,張自中學受洗成基督徒後,持續上教堂,在大學期間參與教會服務,之後又把入息的10分1捐給教會,又把500萬捐給「蘋果慈善基金」幫助基層癌症兒童等;張又在中文大學教授新聞寫作,證明其品格良好;又指張劍虹已顯示出巨大悔意,希望法庭可考慮張的角色,與黎相比,只是一個被動的參與者,望法庭輕判。

散庭後,仍有市民在法院外排隊輪候。巴士的報記者攝

散庭後,仍有市民在法院外排隊輪候。巴士的報記者攝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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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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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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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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