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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建業主沒履行清拆令 被判罰款近12萬元

法庭事

僭建業主沒履行清拆令 被判罰款近12萬元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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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建業主沒履行清拆令 被判罰款近12萬元

2026年01月22日 12:49 最後更新:13:41

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19900元,當中8900多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九龍城法院

九龍城法院

個䅁涉及深水埗元州街一幢商住大廈平台上的兩個搭建物,面積共約89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被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資料圖片

屋宇署。資料圖片

​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六月二十四日)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46,655元。

屋宇署。

屋宇署。

第一宗個案涉及沙田大輋一幢村屋後花園加建圍牆及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共被判罰款59,120元。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撿控,並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78,200元,當中43,2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

屋宇署。

第二宗個案涉及深水埗福榮街一幢商住大廈,在其天台及核准簷篷加建兩個搭建物,以及圍封天台的批准晾衣亭並分間成四間房。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68,455元,當中58,455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25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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