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對夫婦涉嫌非法賣空股票及欺詐,涉款約330萬元,今日(2月9日)在區域法院裁定9項「欺詐」罪成,是本港首宗非法買空股票而以欺詐罪定罪的案例。
其中兩名被告分別被判監22及24個月,另外兩人分別被判120及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高級督察林浩廉表示,警方2021年接獲證監會轉介,指股票市場懷疑出現唱高散貨的投資個案,懷疑涉及非法賣空股票及欺詐成分。
警方歡迎裁決。
經調查後,警方及證監會懷疑兩對本地夫婦在2020年透過社交媒體獲取唱高散貨騙局資訊,並在無持有相關股票情況下,對證券行經紀訛稱持有該股票,待股票跌至低價位時,再在其他證券行購買相關股票,藉此賺取差價約330萬元。警方與證監會2021年3月展開聯合行動,將報稱是股票經紀、商人及家庭主婦的4人拘捕。
警方歡迎裁決,相信判刑反映案件嚴重性,可提高阻嚇力。
3人涉於2024年訛稱有意以百萬港元收購「泰達幣」,利用尖沙咀一間早已空置鋪位,以陰司紙放置在鋪內冒充真鈔,偽裝成合法找換店,誘騙受害人到場交易,惟受害人最終未收到任何款項。警方事後以欺詐罪拘捕3人,當中1人星期三(4月1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王證瑜指,本案屬有計劃、有分工的詐騙,被告按他人指示執行佈置、招攬等,最終判囚42個月。
被告梁永豪(27歲)被控一項欺詐罪。控罪指,於2024年4月12日,他聯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虛假地表示會在逾12萬泰達幣轉帳完成後,向受害人提供一筆港幣100萬元款項,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受害人交出逾12萬泰達幣,相等於港幣約97萬元,導致他們獲得利益或導致受害人蒙受不利。
同案2名被告為王卓然、方文浩,被控一項欺詐罪,將押後至5月6日判刑。
利用尖沙咀「吉鋪」偽裝找換店,訛稱收購泰達幣騙取近百萬。
王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現年27歲,被捕前任職廚師助理,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無牌駕駛、反法庭命令、洗黑錢等案,曾被判入勞教中心。
王官判刑時指,本案屬有計劃、有分工的詐騙,犯罪手法具備欺騙性與隱蔽性,利用空置鋪位偽裝經營、以陰司紙放置在鋪內冒充真鈔,製造合法經營假象、多人配合把風與接待,流程完整且經過預謀。但本案詐騙目標為個人,涉及單日單次交易,無跨境犯罪元素;被告屬從犯,按他人指示執行佈置、招攬參與者等任務,而非主謀。
法庭需考量犯罪性質、持續時間、涉案角色、對市場影響、損失程度、阻嚇性與社會保護等因素。法庭經綜合考慮後,終判被告總刑期為42個月,以收阻嚇之用。
暫委法官王證瑜指,本案屬有計劃、有分工的詐騙,被告按他人指示執行佈置、招攬等,最終判囚42個月。
梁永豪的案情指,2024年4月12日,被告利用尖沙咀星光行地下一間早已空置的鋪位,偽裝成合法找換店,以100萬港元收購泰達幣為名,誘騙受害人到場交易。
梁按不知名男子A的指示,與被告王卓然一同進入尖沙咀星光行地下8A號空置鋪位,負責清理及佈置現場。梁從他人處取得大量陰司紙,放置在鋪內冒充真鈔,並擺放夾萬、點鈔機,製造該處是正常營運找換店的假象,用以欺騙到場交易的受害人。梁聯絡被告王卓然扮演店員負責現場交易,安排被告方文浩在鋪外把風、監察環境及警方動向,並承諾事成後發放報酬。
受害人到場後,按指示轉帳共逾12萬枚泰達幣,被告確認收款後,藉口外出提款逃離,沒再返回。受害人最終未收取任何款項,蒙受損失。
交易完成後,他與被告方文浩等人在現場附近流連,隨後一同經天星小輪碼頭離開,全程被閉路電視拍攝記錄。2024年6月4日,警方拘捕梁永豪,警誡下梁表示:「呢單嘢係高佬康叫我搵人做㗎,我收唔到錢」,承認受人指示找人參與詐騙,但否認收到報酬。
案件編號:DCCC 154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