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瑜
香港特區高等法院2月9日宣判,黎智英因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被判監禁20年。長期挺黎的《華爾街日報》立馬刊發《黎智英被判處死刑》的評論文章。且不說其標題的誤導性,引起筆者注意的是內文提到有5名美國國會議員已提名黎智英角逐2026年的諾貝爾和平獎,文章稱,「沒有人比他更配得上這個獎項」。
在筆者的觀察中,美國國會議員並非首次為黎智英爭取諾貝爾和平獎,但年年提名皆以失敗告終,卻仍樂此不疲。這種「鍥而不捨」的姿態引人深思:黎智英究竟有何價值,值得他們如此「執著」?
懷著巨大的好奇心,筆者翻查了有關提名的出處——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網站,卻發現了一個讓人啼笑皆非的結果:「尊貴的」美國國會議員們根本就沒有認真對待過黎智英!所謂給黎智英爭取諾貝爾和平獎,不過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國際笑話!為什麼這樣說呢?
首先,提名內容年復一年毫無新意。在通常不到200字的介紹中,美國國會議員對黎智英的描述始終停留在《蘋果日報》創辦人、「批評政府」等空乏詞語上,2023年的48字介紹甚至僅為「黃毛小子」黃之鋒的一半。今年略增加了「全球非暴力抵抗集權主義的象徵」或「通過自由媒體維護和平、民主、法治」幾句空洞的吹捧,但行文一如既往地潦草敷衍,彷彿只是為完成某項任務而勉強為之。這種應付了事的態度,與其說是對黎智英的「聲援」,不如說是一場政治表演和例牌動作。
其次,提名聯署人數寥寥,且來來回回都是那幾個人。美國國會共有500多名議員,但參與提名黎智英的僅有2至5人。以2024年為例,僅Christopher H. Smith和Jeffrey A. Merkley兩人聯名,其他年份也多是如James P. McGovern、John Moolenaar等長期持反華立場的政客。更諷刺的是,只要提名名單中有一名民主黨議員和一名共和黨議員,這些政客便敢宣稱此舉代表美國國會的「跨黨派共識」。這種將個別人士的共謀包裝成多數人意見的手法,無疑是對民主程序的嘲諷。
最關鍵的是,提名時間屢次刻意錯過諾貝爾和平獎提名截止日期。根據諾貝爾和平獎提名規則,每年的1月31日為提名當年候選人的截止日。作為資深政客,這些有頭有臉的國會議員不應該不知道這項規則。然而筆者翻查發現,除了2024年以外,美國國會議員全都是在當年截止日期之後對黎作出提名(例如,2023年的提名日期是2月2日,2026年的提名日期是2月4日)。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意味著有關提名根本不符合角逐當年獎項的資格。這種明知故犯的「遲到提名」,讓人不得不懷疑到底這些政客是真心為黎智英「爭取榮譽」,還是借提名之名行干涉中國內政之實。
這場年復一年上演的提名鬧劇暴露了美西方某些勢力對華策略的虛偽性與無力感。諾貝爾和平獎的提名門檻極低,大學校長、多學科教授均可參與,但即便如此,黎智英的提名仍被如此草率對待。這不禁讓人質疑:若美西方政客連一項象徵性的獎項都不願認真運作,又何談為其公開施壓「釋放黎智英」?美西方的支持恐怕就僅僅體現在「聲援」上而已。黎智英及「撈黎」勢力若仍幻想靠外部勢力脫罪,無異於痴人說夢。該醒醒啦!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駱偉建,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澳門大學客席教授
中共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夏寶龍主任在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行的「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促進特別行政區良政善治」專題研討會上的致詞中強調,習近平主席在聽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述職時,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都提出「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的明確要求。落實這一要求,必須弄清楚行政主導作為基本法設計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原則,根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制度保障。
為什麼說特區行政主導的原則源於憲法呢?中國是單一制的國家,採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劃分,遵循中央統一領導,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國務院職權之一,是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上述憲法規定的核心,是中央行使國家的主權,對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領導,中央與地方是上下級的從屬關係,中央對地方行政區域和地方政府實行領導,地方服從中央的領導和監督。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必須將憲法的規定落實在基本法的規範中。對此,基本法作出了相應的具體規範。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兩條明確了特區在國家中的法律地位,作為國家的一部分和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區自然在中央的統一管轄之下。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自然受中央的監督。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受中央的領導決定了對中央負責。上述基本法規定的核心,是在中央領導和監督下,香港實行高度自治。這是「一國」和「兩制」、中央和特區權力關係的本質特徵,是行政主導原則的憲制基礎。
香港特區政治體制作為一個地方性的政治體制,必須適應國家的憲法體制,能夠有效地協調及處理好中央對特區的領導和監督關係。只要「一國」是基礎,「兩制」統一於「一國」之中,中央享有全面管治權,特區自治權必須和中央的管治權有機結合的關係客觀存在,實行行政主導就是必然的。西方的三權分立理論和三權分立的憲法體制,本身並沒有處理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關係的功能,不適合「一國兩制」,也不符合香港特區的實際。所以,特區的政治體制不可能採用三權分立的模式。正如鄧小平先生所說,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要落實中央對特區的領導,特區對中央的負責,需要有行政主導制度的保障。只有行政主導的體制,才符合中央領導特區,特區對中央負責的根本要求。第一,中央通過行政長官領導特區,特區通過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所以必須要讓行政長官有權有責,確立行政長官在特區政治體制中的獨特地位。行政長官既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地位超然,又有實權,執行中央發出的指令,才能在中央與特區的承上啟下中擔起對中央負責的重任。第二,行政長官在特區的政治體制中起到主導作用,也有利於提升政權機關的功能和效率,維護特區的繁榮穩定,做到對特區負責。對此,基本法做了一系列的機制安排,對行政權而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政策,發布行政命令。對立法權而言,行政長官領導的政府享有專屬的立法提案權,包括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政府運作的法案,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需要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需要行政長官簽署才能生效。對司法權而言,行政長官任命法官,對法院解釋基本法引起的爭議,依據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負責基本法實施的規定,可以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所以,行政主導體制的基本特徵是,行政長官是雙首長、雙負責、權力中心,行政長官的功能是在行政、立法、司法關係中發揮主導作用。
因此,正確認識特區行政主導的憲法基礎,是我們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的前提。只有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才能確保「一國兩制」的成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