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欺詐科技園案,上訴法庭宣判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 特區政府就判決發聲明指,雖然上訴庭認為有關違約行為未達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無改黎公器私用的客觀事實,律政司將深入研究判案書,以考慮就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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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指,上訴庭在判決中,明確指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佔用及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有關處所,而「蘋果印刷有限公司」違反租賃文件的條款。
上訴庭的判案書和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均揭露相關租賃條款明確規定,除非獲得香港科技園公司批准,否則有關處所僅可用於出版印刷業務,且不得容許第三方佔用;但在長達20多年期間,在香港科技園公司不知情下,「蘋果印刷」一直容許「力高」佔用及使用有關處所,為黎智英及其家族處理私人事務。
蘋果日報大樓。(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發言人強調,雖然上訴法庭認為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
發言人指,區域法院嚴格公正審理案件,而被告人行使上訴權,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並詳細說明原因,原審和上訴庭均按香港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依法公開透明處理案件。
發言人又指,黎智英正就兩項串謀勾結境外勢力及一項串發佈煽動刊物罪在服刑中,今次欺詐案上訴得直,不會改變黎要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20年監禁服刑的事實和結果。
發言人指,律政司將深入研究上訴法庭就欺詐案的判案書,以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前私家看護利用職務之便,於2016至2018年間盜取事主存放家中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及轉帳逾80萬港元,並提交虛假資料更改事主銀行戶口通訊地址,掩飾涉案交易行為,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女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4月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被告鄧妙琴,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罪成。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現年57歲,已婚退休,無子女,沒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其身體狀況欠佳,4年前確診心臟衰竭,完成手術後仍需定時覆診。
鄭官續指,本案屬典型違反誠信,被告事發時任職護士,因工作關係可自由進出女事主的住所。女事主當時身體欠佳,對被告給予相當程度的信任。被告任職期間,利用出入女事主住所及房間的便利,盜取當中13張支票,再透過冒簽支票、轉帳及提取現金等方式,先後從女事主的中國銀行戶口非法提取逾84萬元;為掩飾罪行,被告更向中國銀行申請,將女事主的通訊地址更改為自己的地址,整個犯罪行為持續長達近2年。
法官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法庭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被告獲得的信任程度、犯案持續時間、涉案金額、犯罪手法、對受害人的影響等。法庭認為,女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因此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算複雜,甚至愚蠢地將地址更改,顧及被告過往無案底及身體狀況不佳等因素,酌情減刑2個月,3項控罪總刑期為2年7個月監禁。
案情指,被告鄧妙琴是一名註冊護士。2011年起受聘照顧吳氏一家,2014年專職照顧86歲的陳女士,2017年10月離職。她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間,盜取女事主存放於家中未上鎖櫃桶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或轉帳,非法佔有逾80萬港元。同時向銀行提交並非由女事主本人簽署的資料去更改表格,將女事主戶口通訊地址變更,導致其無法及時收到銀行通知,掩飾支票交易行為。事主女兒代查詢銀行事宜時,發現戶口地址異常,並發現有13張可疑支票,繼而報警求助。
案件編號:DCCC 2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