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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 20歲青年判入教導所 官斥利用受害人弱點作情感勒索

法庭事

為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 20歲青年判入教導所 官斥利用受害人弱點作情感勒索
法庭事

法庭事

為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 20歲青年判入教導所 官斥利用受害人弱點作情感勒索

2026年04月08日 17:06 最後更新:17:06

69歲婦2024年接獲陌生人來電,訛稱前同事被拘留警署需保釋金,她不虞有詐交出4萬元。其後再接獲來電要求交出40萬,才察覺可能是騙局,假裝答應交款,並同時通知警方。警方獲報後安排監控行動,一名20歲青年於現場接贓款被捕,他早前承認1項企圖洗黑錢罪,法官李慶年星期三(4月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被告利用受害人弱點實施欺騙屬「情感勒索」,洗黑錢行為不僅間接鼓勵上游犯罪,更企圖將犯罪得益合法化,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戚榤麟,現年20歲,承認一項企圖洗黑錢罪。

為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20歲青年判入教導所。

為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20歲青年判入教導所。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前工程公司東主指願意在被告出獄後繼續聘用,被告在拘禁期間無機會接觸毒品,現已戒除毒癮,並已深刻反省,承諾出獄後將斷絕與不良朋友的聯繫,盡快回歸正常社會生活。教導所報告亦顯示,被告適合判處教導所,希望法庭接受建議。李官則關注被告的反思程度,是否已開始「醒覺」,其過去曾吸食毒品、加入黑社會,年初更牽涉另一宗待處理傷人案。

李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現年20歲,犯案時18歲,學歷僅至中一程度。2024年12月曾因無牌駕駛等罪行進入勞教中心,辯方亦確認其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無論在社會中還是羈留期間,表現均強差人意,但綜合判斷認為其仍適合接受教導所。

李官判刑時指,被告並非單純「跑腿」,其按指示收款、拍攝受害人相片,足以證明其有理由相信所收現金為犯罪得益。即便被告否認知曉黑錢來源,亦非減刑因素。電話騙案衍生的洗黑錢針對長者,利用受害人弱點構成情感勒索,性質嚴重。洗黑錢行為不僅間接鼓勵上游犯罪,更企圖將犯罪得益合法化。

李官續指,若按成年犯判罰加刑後可處28個月監禁,行為良好亦最少服刑20個月。惟終審法院及上訴庭明確指出,除非情況特殊,否則法庭需平衡年輕犯改過自新機會。而教導所一般拘留期約18個月,最長可達3年,實際服刑時間與監禁相若,更為年輕犯提供改過鍛煉機會。綜合本案犯案情節及各項因素,最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法官指,洗黑錢行為不僅間接鼓勵上游犯罪,更企圖將犯罪得益合法化。

法官指,洗黑錢行為不僅間接鼓勵上游犯罪,更企圖將犯罪得益合法化。

案情指,受害人溫玉梅於2024年8月20日接獲來電,男子自稱是其地盤前同事,訛稱因打架被警方拘捕,需4萬元保釋金,要求溫借款。溫信以為真,答應並安排交出現金,隨後一名女子按約定時間地點前來收取現金。溫事後致電前同事核實,發現遭騙,隨即報警處理。

8月26日,溫再接獲來電,來電男子聲音與8月20日的騙徒相似,再以保釋金為由要求更多款項。此時溫已察覺是騙局,遂假裝答應交出40萬元,同時通知警方,警方獲報後安排監控行動。

8月27日,溫接獲自稱「雄仔」來電,被要求到指定地點等候。溫抵達後不久,見被告戚榤麟走近,其身穿「雄仔」於電話中描述的衣物,並自稱是「雄仔」,要求溫將相關金錢交給他。溫隨即偽裝把現金交給被告,警員全程目擊二人接觸過程,閉路電視亦完整拍攝。行動曝光後,被告於現場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其後,警方憑藉被告提供的密碼檢查其電話,並進行錄影會面。被告承認於事件中向溫收款,以「雄仔」身份致電溫,並稱自己在Telegram上找工作,受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指示向溫收取現金,報酬為港幣1,000元,同時按指示從遠處拍下溫的相片發送予該身分不詳男子,但被告聲稱對騙局全不知情。

案件編號:DCCC 190/2025

一名63歲保安員因在2025年立法會選舉期間,於社交媒體轉載煽惑他人不投票的帖文,星期三(4月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即時監禁兩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63歲被告黃華光,承認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案情透露,2025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於去年10月24日展開,根據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同年12月7日)為該選舉的「選舉期間」。被告承認在此期間,於其社交媒體個人專頁轉載一則由姜嘉偉發布、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帖文,並對該帖文按「讚好」及進一步發表相關言論。廉署早前已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已離港的姜嘉偉。

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指出,政府花費大量金錢及人力物力舉辦立法會選舉,旨在藉良好選舉選出賢能推進香港社會發展,任何人均不得幹預選舉。她續指本案案情非常嚴重,被告在社交媒體轉載帖文,並蓄意撰寫別有用心的留言;考慮到帖文能廣泛傳播,不能忽視會影響選舉制度的風險,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並即時監禁。法庭以監禁三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最終判處兩個月監禁。

廉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廉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廉署發言人表示,在選舉期間內公開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均屬違法。廉署定必果斷執法,以確保香港公共選舉不受他人幹擾,並得以公平、公開和誠實地進行,絕不姑息任何人士破壞或幹擾選舉。是次法庭的判刑足以反映該罪行的嚴重性,廉署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此外,廉署日前分案起訴另一名被告林國偉(38歲,保安員)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名,違反《選舉條例》第27A(1)(b)條。他涉嫌在2025年立法會選舉期間,於一個傳媒機構的社交媒體專頁的帖文留言,煽惑他人投白票。他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時沒有答辯,案件押後至5月27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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