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歲婦2024年接獲陌生人來電,訛稱前同事被拘留警署需保釋金,她不虞有詐交出4萬元。其後再接獲來電要求交出40萬,才察覺可能是騙局,假裝答應交款,並同時通知警方。警方獲報後安排監控行動,一名20歲青年於現場接贓款被捕,他早前承認1項企圖洗黑錢罪,法官李慶年星期三(4月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被告利用受害人弱點實施欺騙屬「情感勒索」,洗黑錢行為不僅間接鼓勵上游犯罪,更企圖將犯罪得益合法化,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戚榤麟,現年20歲,承認一項企圖洗黑錢罪。
為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20歲青年判入教導所。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前工程公司東主指願意在被告出獄後繼續聘用,被告在拘禁期間無機會接觸毒品,現已戒除毒癮,並已深刻反省,承諾出獄後將斷絕與不良朋友的聯繫,盡快回歸正常社會生活。教導所報告亦顯示,被告適合判處教導所,希望法庭接受建議。李官則關注被告的反思程度,是否已開始「醒覺」,其過去曾吸食毒品、加入黑社會,年初更牽涉另一宗待處理傷人案。
李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現年20歲,犯案時18歲,學歷僅至中一程度。2024年12月曾因無牌駕駛等罪行進入勞教中心,辯方亦確認其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無論在社會中還是羈留期間,表現均強差人意,但綜合判斷認為其仍適合接受教導所。
李官判刑時指,被告並非單純「跑腿」,其按指示收款、拍攝受害人相片,足以證明其有理由相信所收現金為犯罪得益。即便被告否認知曉黑錢來源,亦非減刑因素。電話騙案衍生的洗黑錢針對長者,利用受害人弱點構成情感勒索,性質嚴重。洗黑錢行為不僅間接鼓勵上游犯罪,更企圖將犯罪得益合法化。
李官續指,若按成年犯判罰加刑後可處28個月監禁,行為良好亦最少服刑20個月。惟終審法院及上訴庭明確指出,除非情況特殊,否則法庭需平衡年輕犯改過自新機會。而教導所一般拘留期約18個月,最長可達3年,實際服刑時間與監禁相若,更為年輕犯提供改過鍛煉機會。綜合本案犯案情節及各項因素,最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法官指,洗黑錢行為不僅間接鼓勵上游犯罪,更企圖將犯罪得益合法化。
案情指,受害人溫玉梅於2024年8月20日接獲來電,男子自稱是其地盤前同事,訛稱因打架被警方拘捕,需4萬元保釋金,要求溫借款。溫信以為真,答應並安排交出現金,隨後一名女子按約定時間地點前來收取現金。溫事後致電前同事核實,發現遭騙,隨即報警處理。
8月26日,溫再接獲來電,來電男子聲音與8月20日的騙徒相似,再以保釋金為由要求更多款項。此時溫已察覺是騙局,遂假裝答應交出40萬元,同時通知警方,警方獲報後安排監控行動。
8月27日,溫接獲自稱「雄仔」來電,被要求到指定地點等候。溫抵達後不久,見被告戚榤麟走近,其身穿「雄仔」於電話中描述的衣物,並自稱是「雄仔」,要求溫將相關金錢交給他。溫隨即偽裝把現金交給被告,警員全程目擊二人接觸過程,閉路電視亦完整拍攝。行動曝光後,被告於現場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其後,警方憑藉被告提供的密碼檢查其電話,並進行錄影會面。被告承認於事件中向溫收款,以「雄仔」身份致電溫,並稱自己在Telegram上找工作,受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指示向溫收取現金,報酬為港幣1,000元,同時按指示從遠處拍下溫的相片發送予該身分不詳男子,但被告聲稱對騙局全不知情。
案件編號:DCCC 19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