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宏福苑獨立委員會今 (10日)舉行的聽證會上,負責牌照及審批的消防處助理處長姜世明出席作供,針對宏福苑大火帶出的種種問題,他指處方擬循6大方向修例改善,包括承辦商關閉消防設備前須先得消防處批准、加強違例罰則等。有專家認為,相關修訂方向恰當,是「直面問題」改革,但認為可進一步針對問題癥結,效法現時大廈升降機做法,由法團委託消防承辦商作「年檢」及「全年無間斷保養維修」,確保承辦商有法律責任,保障消防設施能正常運作。另專家建議,當局要增加消防處人手,簡化行政流程及電子化,才能有效執法及跟進糾正問題。
消防處助理處長姜世明。巴士的報記者攝
消防處提出的6大修例方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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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顧問梁錦德指,現有對違規承辦商懲處機制未必太直接。資料圖片
資深電機及屋宇裝備工程師何永業教授指,電子化流程可強化當局監管能力,系統可設提示機制。
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及工程師鍾傑文曾供稱,宏泰只負責年檢,有另一間承辦商「中華發展」負責申請SDN,行內不會「教人做嘢」。
梁錦得認為,消防處應在審批SDN時,要求承辦商註明在關閉警鐘或其他消防裝置時,必須提供臨時替代方案。
在宏福苑大火的聽證會上,消防處提出6大修訂法例方向。
1) 消防處考慮將來承辦商在關閉消防裝置前,需先取得消防處批准,並賦予消防處法定權力,以審視關閉設備的具體情況,確認大廈有否足夠替代措施。
2) 現時大廈消防設施的「法定責任人」僅為業主或法團,修例擬參考電梯條例,將物業管理公司一併納入為「法定責任人」。
3) 引入消防設施違規事項定額罰款機制,加強阻嚇性及執法效率,以取代目前耗時的傳票程序。
4)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分為3級,持有合資格證書人士可向消防處申請「永久註冊」,全港約有1000個,未來將引入定期續牌制度,規定牌照達一定期限後,便要續牌。
5) 擴加大消防處執法權力,包括加強調查火警時的權限,進入特定處所、檢查及檢取文件的法定權力。
6) 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現時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並無監禁刑罰,正研究用其他修例形式,令罰則「頗大幅度上升」以增阻嚇性。
消防顧問梁錦德指,現有對違規承辦商懲處機制未必太直接。資料圖片
現行制度亦有懲處機制 惟授權消防處直接執法更恰當
消防顧問梁錦得表示,針對違規營辦商,當局亦明白執法上有困難。他指,現行法例其實有2途徑可處理,包括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當註冊消防承辦商涉及違規時,消防處處長可將個案轉介召開紀律委員會,若指控成立,可對承辦商作警告、譴責、罰款或暫停甚至吊銷其牌照。
此外,他說,根據《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若消防處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負責必須在指定限期內清除危險,若不遵從,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10萬,甚至若持續未改善,可每日罰款1萬元,甚至可向法庭申請火警危險令,現行有足夠權力去處理,法庭可命令該人在限期內消除危險及採取預防措施,否則將進一步罰款。
但他同意,此兩途徑都「不太直接」,「不論召開聆訊,或用法律訴訟去處理,都較為耗時,所以消防處提升檢控權力,發定額罰款直接處理,都是恰當。」
他又認為,即使消防處有執法權,但關鍵仍在有否足夠人手去跟進及執法。「香港樓宇密度全球出晒名,如果每座大廈都出一張FS251(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數量都好驚人,但編制上都無預人手去跟進,現時消防處只能抽查10% ,有法例都要同時有人手去配合。」
資深電機及屋宇裝備工程師何永業教授指,電子化流程可強化當局監管能力,系統可設提示機制。
建議加強人手 簡化流程採電子化方案
梁錦得建議,當局可考慮外判予註冊消防工程師處理,由專業工程師覆核FS251或SDN (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 ;又或以電子化減省人手,加快覆核程序,「大數據分析較快,同一個屋苑若已申請了85次SDN,電子檔案或AI可協助,即時顯現,處方有懷疑再跟進個案。」
資深電機及屋宇裝備工程師何永業教授亦認為,電子化在數據處理方面優勢明顯,能避免因手寫表格字跡潦草導致的辨識困難。以FS251為例,電子化輸入數字、英文乃至中文皆清晰無誤,「以往依賴紙質檔案,3、4年後檔案可能已不知所蹤;電子記錄易於追溯對比。」他又指,電子化也可強化當局監管能力,系統可設提示機制,「如規定某日期前須提交,可提前1個月、2星期或1星期前自動向負責人發提醒;日後若需追究責任,便有完整紀錄,無法以『不知情』辯解。」
對消防處建議,日後承辦商若需關閉消防裝置,須事先向消防處提交申請並獲批。梁錦得認為,處方或視乎維修工程的緊急性來批核,「相信會需時,但是好事,政府應加人手處理。現時SDN已失控,根本(宏福苑)無必要8座一齊做。」
何永業亦指出,此舉將責任從承辦商上移至消防處,形容是更穩妥做法,因現行制度依賴註冊承辦商的專業操守與能力,但今次事件反映部分公司的表現存疑。他亦認為,新制將要求消防處動用大量人手處理,確保關閉決定經過獨立專業評估,是「真正直面問題」的改革,建議當局簡化行政流程,在成本效益與安全管控之間取得平衡。
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及工程師鍾傑文曾供稱,宏泰只負責年檢,有另一間承辦商「中華發展」負責申請SDN,行內不會「教人做嘢」。
效法升降機做法 法團委託承辦商負責整年維修保養
至於參考《升降機條例》,將物管公司納入大廈消防設施的「法定責任人」,何永業形容為「一大進步」。他指,目前相關責任僅由業主或法團承擔,業主通常「不懂技術」,將保養工作外判予承辦商,但法律責任仍是業主,而今次悲劇更是業主投訴無門,管理公司未盡監督之責,認為修例能促使各方更積極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但梁錦得認為,應針對問題癥結,更進一步效法現時大廈升降機的做法,由法團委託消防承辦商同時作「年檢」及全年的「無間斷保養維修」,「現時消防承辦商只跟合約去做,一間公司做完年檢就完,要再等法團開會,研究招標報價再去委託另一間承辦商做維修保養,或需再多半年時間。」他認為,法團或可招標委託一間承辦商去負責大廈消防設備的全年維修保養,「承辦商便有法律責任去確保消防設施全年運作正常。」
何永業指,任何改革都需考慮資源投入與效益的「邊際收益」,如將年檢縮短至半年一次,雖可提升安全,但社會整體成本將大增,認為現時修例方更「踏實」及「因應問題」。
承辦商表現不符社會期望 堵「終身有效」漏洞
針對消防承辦商的監管,引入續牌制度,何永業表示,以往制度假設「考牌即終身具備能力」,但現實中技術可能脫節,專業操守亦未必持續符合標準。而宏福苑事件更反映有承辦商未必符合社會期望。他強調,改革正是回應社會對安全水準的關注,避免「一次通過,終身有效」的漏洞。
梁錦得認為,消防處應在審批SDN時,要求承辦商註明在關閉警鐘或其他消防裝置時,必須提供臨時替代方案。
效法工地採用「臨時消防警鐘」 加強培訓物管前線
另聽證會上,獨立委員會的大律師杜淦堃提到,消防處現時針對SDN的指引,是在大廈的消防栓及喉轆暫停期間,樓層需擺放9公升滅火筒作替代設施,但若連消防警鐘都失效時,問及消防處有否替代「通知走火警」的方案。消防處助理處長姜世明指,正研究及尋找警鐘失效時的臨時替代方法。
梁錦得指,現時工地都會使用「臨時消防警鐘」或「應急報警系統」,「好似港鐵地盤,據我所知都有用『臨時警鐘』,用電量不大,24V電池已可。」他說,甚至可回到60年代,「每層放個銅鑼,又或手搖銅鐘,火警發生時,電警鐘失效,就手動警報,問題是大家有無這個警覺?只是一直欠缺考慮,火警發生時,首要是疏散居民。」他指,消防處亦應在審批SDN時,要求承辦商註明在關閉消防裝置時,必須提供臨時替代方案。
何永業直言,早年火警時,倚賴人力奔走示警,即所謂「敲鑼打鼓」,惟其範圍與效率俱有限;現代警鐘改以電流傳遞訊號,但若連此機制也被弱化,難有更優替代方案,建議必須加強前線人員,包括物管員工的消防系統操作培訓,確保在緊急時懂得啟動加壓泵、操作喉嚨等;消防處亦可透過「培訓培訓者」(train a trainer)模式,培訓合資格志願講師,協助推廣教育。
在宏福苑大火的聽證會上,消防處提出6大修訂法例方向。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周五(4月10日)於中環展城館舉行第10場聽證會。負責牌照及審批的消防處助理處長姜世明作供,是首次有政府官員出席聽證會作證。姜世明在提問下同意消防水缸「放水」不需關閉系統總電掣,此屬承辦商基本知識;又指管理公司「置邦」員工作為非註冊承辦商關「刀掣」屬違法,是「低級錯誤」,若註冊承辦商有此做法則是「非常嚴重疏忽」,並形容非常罕見。消防處擬多方面修訂法例作改善,包括關閉消防設備操作前須消防處批准,把管理公司納入消防設施的法定責任人,並加強違例的刑罰以增阻嚇。
消防處助理處長(牌照及審批)姜世明。巴士的報記者攝
消防處助理處長(牌照及審批)姜世明作供。代表獨立委員會資深大律師杜淦堃指,姜世明自1995年加入消防處,2024年3月晉升為助理處長,負責牌照和審批,包括消除火警事宜,轄下「消防政策課」主要負責制定及檢討防火事宜的政策、程序及指引,進行相關課題的研究;以及處理部門檢控事宜;另有「消防設備監督課」,檢查樓宇消防裝置及處理投訴、監察註冊消防承辦商專業水準及在有需要情況下採取執法行動;還有「消防工程合規課」為新建樓宇消防裝置及設備進行測試,解答關於消防裝置查詢,若消防裝置受影響,向業主發出「消除消防危險通知書」,並有份制定樓宇改裝工程。
樓層越高 加壓泵角色越重要
聽證會展示宏福苑的調查報告,涵蓋消防栓和消防喉轆運作系統、消防水缸和消防系統,大廈地下設消防運轉水缸,從地下供水系統儲存2000公升水,於有需要時將水輸送至天台的消防缸。該天台消防缸容量為18,200公升,負責向各層消防喉及消防栓供水。消防上水泵將水由地下泵上天台消防缸;消防加壓泵則確保系統具備足夠水壓;樓層越高,加壓泵的角色越重要。
姜世明補充,消防加壓泵能保障消防系統水壓充足,由於水缸設於天台,較低樓層水壓較高,但較高樓層,加壓泵便發揮功用。他又同意杜淦堃說法,年度檢驗必須涵蓋整個消防系統的所有部件,包括運轉缸、消防缸等每個裝置,並檢查水缸是否有漏水情況。
代表獨立委員會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及其律師團隊。巴士的報記者攝
天台消防水缸都有「缸邊放水掣」 確認7棟大廈泵房「刀掣」都關閉
聽證會上展示宏福苑主要泵房相片,包括黑色的上水泵、及有紅色標籤的消防運轉水缸、及紅色消防上水泵控制板等。姜指,因未有仔細看上水泵的控制板,故不知是否已關上,但若要將消防水缸放水,可按「缸邊放水掣」,據其下屬轉達,宏福苑的天台都有「缸邊放水掣」。
杜展示宏福苑的消防泵控制箱。姜世明解釋,控制箱上不同顏色按鈕、水泵開關及警報系統的運作方式。控制箱面板上的紅色按鈕,是消防用水的控制系統,用於調配消防供水;白色及綠色按鈕,則分別控制淡水及鹹水供應系統。
杜指,加壓泵房有個紅色箱顯示為「OFF」,杜問及若消防系統總電掣關閉,整個消防系統包括加壓泵、消防喉轆、警鐘等都會全部中斷電源,承辦商應有責任查看總掣是否已打開,姜同意說法。杜再問:「如果要閂消防水泵應該要閂邊個掣?」姜表示:「我答你唔到。」因未看到上水泵,他只觀察了主泵的面板。根據證人供詞,7棟大廈的泵房「刀掣」都是關閉,姜確認。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巴士的報記者攝
同意消防水缸放水不需關閉系統總電掣 承辦商應知基本知識
杜指,宏福苑8座都用同樣的系統,此系統在80年代相當普遍,姜同意此說法。據消防條例訂明,同一個消防總掣關2個系統,是正常操作,姜同意那年代條例沒說明要分開電源,但後來有新要求是要分開2個電源,加壓泵讓整座大廈的消防栓、消防喉轆有足夠水壓,居民只要打警鐘便能啟動消防泵,用喉轆去救火。
被問及如何將消防水缸放水,姜引述消防技術人員稱,天台缸旁邊設有放水掣,不會在面板(Panel)上進行操作。聽證會上展示總電掣(刀掣)的相片,姜同意杜所述,關掉「刀掣」後,加壓泵、上水泵及消防警報系統將會斷電。
姜又同意,只會因電力安全、維修測試等,才會關閉總電掣,「放水唔使閂電制」,對消防承辦商來說,這是基本知識。姜同意,若要把消防水缸放水,只需關閉消防水泵的獨立開關,不用關閉加壓泵房總掣。
管理公司自行關閉「刀掣」違法 形容罕見兼屬「低級錯誤」
杜續問及,管理公司「置邦」員工按大維修承辦商「宏業」要求進行水缸工程而關閉「刀掣」,但「置邦」員工非註冊承辦商員工,若他找消防裝置承辦商幫助,就不會關「刀掣」,姜同意,置邦無牌,不應去「𢭃呢樣嘢」,指這樣做是犯法的,並同意是「低級錯誤」;若是註冊承辦商有此做法則是「非常嚴重疏忽」,並形容事件非常罕見,他稱10多年來「未見過總電掣係畀非承辦商嘅人閂咗」。消防承辦商(RFSIC)有責任確保刀掣保持開啟,以維持正常運作。
將循6大方向修例改善 關閉消防設備須消防處事先批准
姜續指,消防處在法例上雖無監管物業管理公司,但也應與消防處緊密合作,和物監局制定指南,再三提醒若非註冊消防承辦商是不應安裝消防系統,物監局亦提醒即便聘使管理公司聘請註冊消防承辦商也要時刻監督。
2026年消防處曾發出2個通函。姜指,以往須貼告示在大廈當眼處,更現規定在要有A3尺寸並張貼在每個樓層;另若喉轆不能使用,應張貼「交叉」告示,提醒承辦商在電源管理方面要打醒精神,「綠色封條」是電源開的狀態,短暫維修就要停用則貼「紅色封條」。
姜世明又表示,事件涉及關閉消防設備,消防處擬作6大方向修例以加強監管:
1)消防處考慮將來承辦商在關閉消防裝置前,需先取得消防處批准,並賦予消防處法定權力,以審視關閉設備的具體情況,確認大廈有否足夠替代措施。
2))將物業管理公司納入為消防設施的「法定責任人」。
3)引入消防設施違規事項定額罰款機機制,加強阻嚇性及執法效率,以取代目前耗時的傳票程序。
4)引入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定期續牌制度。
5)擴加大消防處執法權力,包括加強調查火警時的權限,進入特定處所、檢查及檢取文件的法定權力。
6)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現時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並無監禁刑罰,正研究用其他修例形式,令罰則「頗大幅度上升」,加強阻嚇性。
擬列大廈管理公司為消防設備「責任人」
姜解釋,現時大廈管理公司並非明確的消防設施「責任人」,相關法律責任主要由業主立案法團或個別業主承擔。他指參考《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將管理公司納入法定責任範圍,確保消防設施時刻保持有效運作。
姜指,為加強執法的約束力,將引入針對消防設施或主動式消防系統違規事項的定額罰款機制,相信定額罰款能使執法更具效力及阻嚇性,從而更有效保障整體的消防安全水平。
姜世明表明,物管公司有責任確保消防裝置系統正常運作,指早在宏福苑火災發生前,消防處與物監局聯合發出指南,提醒物管公司即使已委託持牌承辦商,亦有責任關注及監督其工作,同意如果「置邦」有留意到指南,或可避免事件發生。
現行承辦商若違規僅罰款5萬 擬加強刑罰
姜指,現時承辦商分為3個級別,註冊數量約1000個,若承辦商擁有合資格人士,可申請永久註冊。為提升規管效能,當局正考慮引入期限註冊制度,要求承辦商或專業機構在指定期限後須續牌,確保其持續符合標準。
在執法方面,姜承認現時調查火警期間,人員雖可進入處所,但搜查及檢查文件的權力有限,影響執法取證效率,未來將強化相關執法權力,以便更有效履行職責。
至於刑罰方面,姜指現行法例下承辦商最高罰款僅5萬港元,認為阻嚇力不足,對前線作業人員亦缺乏人身監管措施,故正研究擴大罰則及上調罰款額,使其更合比例。
管理公司有責任協調2個或以上的註冊消防承辦商
杜淦堃問及,管理公司「置邦」一直沒將俗稱「掛牌紙」的「關閉消防裝置通知書」(SDN)給宏福苑消防營辦商「宏泰」,管理公司的物業主任鄭芷盈指「無醒起」。作為物管公司是否有角色要協調消防承辦商?
姜世明指,物管公司在選擇消防裝置承辦商時,若只委聘單一承辦商,溝通問題相對較少;惟若選用多於1個承辦商,必須加強協調,故消防處建議在需要關閉消防設施進行維修前,必須先取得批准,藉此可檢視是否存在多個承辦商,並預先探討可能出現的問題。
據現行規定,當註冊承辦商負責修理消防系統而遇上系統失效時,承辦商有責任即時通知消防處及大廈居民。消防處接報後會採取一系列應對措施,包括有火警時加派消防車到場、派員實地視察、要求大廈張貼告示通知居民,以及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姜指,據消防處招標記錄顯示,過往確實有多個承辦商同時處理同一個案的情況,但現有機制中欠缺對前線同事的具體指引及提醒,承認未來有必要加強這方面工作。
姜又指,處方正研究在收費審批程序中加入關閉設施的批准要求,日後審視申請時可一併查看是否有超過一個承辦商跟進同一系統,並探討可能衍生的問題,從而優化整體協調機制。
姜亦提到,消防處1980年代並無條例要求加壓泵及消防警鐘系統,要分開2個電源操控,但後來有要求分開2個電源。他解釋,加壓泵及消防警鐘系統是關連系統,火警發生時,要加壓泵供水向消防栓或喉轆時,打破警鐘玻璃是啟動方法。
通函要求承辦商在電源上設封條 有人「郁過」即發現
聽證會上展示消防處向消防設備承辦商發出兩份「關閉通函第1/2021」,姜解釋,通函包括當承辦商遇到消防系統有失效(defect)情況,須關閉消防設備時,要在每一個受影響的裝置包括消防栓、喉轆等貼出告示,避免市民在緊急情況下浪費時間嘗試啟動。同時,由於初次發現有非承辦商人士操控裝置,通函要求承辦商在有關電源上設封條,若有人「郁過」就會被發現。
通函亦提醒,承辦商有部分裝置或同時影響多個系統,「唔好想關一個系統,最後閂咗兩個」;並要求關閉消防系統時,須在電梯大堂、受影響樓層、各個出入口張貼告示。
「宏泰」董事鍾傑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不接受「宏泰」指「唔好教人做嘢」 消防系統沒電源不能發揮作用
杜提到,「宏泰」董事鍾傑文曾提到行內是「唔好教人做嘢,問已經多事」,姜坦言,不接受此說法,「我們做消防的,如果知道電源無咗,系統其他嘢得都好,都發揮唔到功用。」
姜指,專業承辦商應察覺不只影響單一系統,可能「會令警鐘無埋」,而若承辦商只得悉其中一套系統已入SDN,亦應理解仍有另一套系統未入SDN。根據消防通函,消防承辦商是受委聘保養檢查相關系統,如發現失效便須通知消防處。他又同意物管公司有協調角色,指管理公司要加強關注委派的承辦商,若按物監局指南,物管公司監管消防設備是責無旁貸。
中華發展無派員到場就「掛牌」屬違法 「違法之餘也非常不要得」
杜又問及,「中華發展」承認持有「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SDN),卻未有親自或派員工到現場查看便直接「掛牌」。姜強調,是違反《消防設備規例》第92條,構成虛假陳述,屬違法行為,應受到最高「第五級」的懲處,形容「違法之餘也是非常不要得」。
杜指,消防系統的安全運作在一定程度上依賴行業自律,但承辦商本身應有法律責任。姜指,消防處有實際操作困難,若每次關閉系統均須通報及審批,將帶來龐大工作量。他指,現時消防處每年要發出逾30萬張證書,「實體紙本前後腳到」,當中涉及關閉維修的個案則每年約6,000多宗,「每一次出單其實都有去睇,出單完後24小時,好多時消防局嘅同事,幾個鐘頭就成架消防車,成隊人落去睇。」但他同意要加強監管,未來修例加入要消防處批准關閉的要求,這樣更「一目了然」。
杜指,「宏泰」董事鍾傑文早前曾供稱宏福苑是1980年代興建的樓宇,故系統只需符合80年代的消防守則。姜承認「不同年代有不同要求」,但稱如該年份有標籤要求便適用。他澄清,年檢保養要跟最新的條例,維修則跟落成大廈時間,根據樓宇入職的年代為標準,故同意CoP(codes of practice)2022版不適用於宏福苑。姜指,就消防裝置來說,2022版實用守則涵蓋核對表,2021年前沒有,有不適用部分,如果有些部件舊樓沒有,就寫不適用,宏福苑可能不適用,但承認守則可以更清楚。
宏福苑7座大廈消防保險絲損壞 。巴士的報記者攝
7座大廈消防保險絲損壞 不排除電線因大火高溫受損
關於警鐘問題,杜淦堃提到,除宏新閣外,其他7座的消防警鐘都是關閉狀態,但消防員曾在大火當日稱宏新閣警鐘曾短暫響起,姜同意說法;杜再指,有證人居民表示曾聽到響起逾十分鐘,而資料顯示,宏新閣過半單位損毀,情況跟宏泰閣相若,但宏泰閣傷亡很嚴重,有超過80人死亡,而宏新閣則有2個死亡個案,杜問及傷亡程度是否跟火警鐘有關。姜指,關聯性多寡要深入調查,但同意不能排除此因素是一個「直接因素」。
另根據管理公司「置邦」工程主任林文欣證供及居民WhatsApp信息,有55人曾表示聽到宏仁閣的警鐘曾啟動,這說法跟消防處調查有出入,姜同意,指若電源關閉,警鐘「冇可能會響嘅」,但「查唔到點解」;杜再指,若有人再開,但也未必一定會響,可能有其他原因失效,姜同意。
此外,消防處在大火後進一步檢驗發現,除宏昌閣外,宏福苑7座大廈的消防保險絲都損壞;姜同意不排除系統電線因大火高溫受損,重申宏福苑等80年代標準的火警電線,防火物料要求不及較新樓宇規格高,同意舊樓在火警中,警鐘系統受損風險較大,又同意當在火場燒到一定高溫,即使更高規格的物料,「一樣有可能失效」。
姜指,宏福苑大火發生前,曾聯同屋宇署就舊樓消防系統提升推行措施,包括要求舊樓的消防電掣須符合到1994年要求,另正引入「物聯網火警偵測」以提升舊樓消防安全。
宏福苑居民進入聽證會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