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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火災|首抵現場消防指揮官:何偉豪進入火場無紀錄 未知對方身在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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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火災|首抵現場消防指揮官:何偉豪進入火場無紀錄 未知對方身在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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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火災|首抵現場消防指揮官:何偉豪進入火場無紀錄 未知對方身在何處

2026年04月13日 14:28 最後更新:14:30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周一(4月13日)於中環展城館舉行第11場聽證會,將有4名消防處代表,包括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大埔消防局局長張樂恒、消防處分區副指揮官(新界東)林浩俊及時任消防處副消防總長(新界北)黃景文出席作供。大火當日首批抵達現場的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透露,當日指示殉職消防員何偉豪到宏昌閣搜救,其後無線電收到有被困30樓同僚「Mayday」求救,惟當時未知對方身份、身在何處,但確認當日時何偉豪是唯一進入火場的消防員,而初期尚未在大廈設立「入口指揮主任」,仍在大廈外圍滅火,故現場沒有記錄何偉豪進入火場。

消防處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消防處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批到場消防員 知道宏福苑消防裝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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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消防處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委員會的大律師李澍桓(後二) 。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委員會的大律師李澍桓(後二) 。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後)及大埔消防局局長張樂恒(前) 。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後)及大埔消防局局長張樂恒(前) 。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在大火發生時外牆被棚網圍封。

宏福苑在大火發生時外牆被棚網圍封。

殉職消防員何偉豪。AP資料圖片

殉職消防員何偉豪。AP資料圖片

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巴士的報記者攝

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委員陳健波( 前) 及歐陽伯權 (後) 。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委員陳健波( 前) 及歐陽伯權 (後) 。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孫靖乾。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孫靖乾。巴士的報記者攝

消防處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作供。代表委員會的大律師李澍桓指,許健安2013加入消防處,2018晉升為高級消防隊長,宏福苑大火災當日駐守大埔消防局,是B隊分隊主管,是第一批到現場的消防員。

去年11月26日下午2時52分,當時接獲求助報告指,宏福苑宏昌閣起火,牽涉外牆棚架,並有爆炸。大埔消防局出車,當時車上的流動終端機顯示有關於宏福苑現場的資訊,包括樓高、現場消防裝置失效記錄、地圖等。許指,當時記得有消防裝置失效的紀錄,但具體是什麼裝置已忘記。但許同意,若知道消防加壓泵等損壞,能預早協助他部署救火措施,但他忘記終端機有否顯示加壓泵的信息。

代表委員會的大律師李澍桓(後二) 。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委員會的大律師李澍桓(後二) 。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大維修有制定應變預案

李問及,因應宏福苑大維修,大埔分有否預先制定應變方案。許指出,當時消防車上沒有預先行動預案的副本,但他有份參與制定預算,故知悉內容,惟他承認制訂預算時沒去過現場視察,因為對他們來說這是「老牌屋苑」,已有充分認識,加上日常到屋苑巡視或處理其他個案都有了解過,故預案已包含屋苑的基本資料,並因應大維修而特別註明需要增加人手。

許又回應李的提問指,預案本身已提供處理屋苑火警的一般程序及額外人手資源安排,而現場初期行動指揮有較大彈性部署,現場總指揮可隨時向消防通訊中心要求增援。

消防通訊中心當日下午2時51分接獲首個求助電話,5分5秒後即2時56分第一架消防車抵達現場;2時57分作出首個匯報,當時消防車停泊在迴旋處,有途人帶領消防人員前往宏昌閣背面位置。

許指,當時收到信息是宏昌閣外牆著火,而消防車進入屋苑時是響警號和燈號,車輛停穩就關掉警號,因幾架消防車響號會掩蓋通訊和溝通,還有要避免引起居民更多恐慌,而隊員在現場用無線電通訊。李問及,在火場這類惡劣環境,有否試過無線電無法使用、接收不良等,許回應:「唔清楚有冇呢啲情況。」

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後)及大埔消防局局長張樂恒(前) 。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後)及大埔消防局局長張樂恒(前) 。巴士的報記者攝

火勢迅速蔓延 無法進入宏昌閣啟動火警鐘

據消防內部紀錄,許同意指消防處於當日下午2時51分17秒首次接獲求助,指宏昌閣外牆起火,且有爆炸發生。在1分25秒後,許於2時52分42秒接獲任務並與5名同事駕油壓升降台的消防車出動;在接獲求助後的5分05秒,即2時56分22秒,許抵達現場,消防車泊在迴旋處位置,隨即由居民帶領到宏昌閣背面的外牆起火位置,見火勢迅速蔓延,不斷有燃燒的雜物掉落。

作為現場指揮官,許馬上安排隊員於迴旋處拉喉到宏昌閣背面射水,希望遏制火勢。他指,當時陸續有12架消防車到場,納入其指揮。他指揮升降台開喉射水,並留意到宏昌閣火警鐘沒響起,曾嘗試派員進入大廈啟動警鐘,但因雜物不斷掉落封鎖了後門,轉至宏昌閣前門,發現很多濃煙,短時間內見有煙火沿著宏昌閣後面蔓延至前面,燃燒的雜物、竹支四處飄散,情況惡劣,故亦未能入內,而當時沒有管理處員接觸他。

許指,現場與警察有默契在地面疏散居民,消防員也有協助四方八面居民疏散。當時他已知悉火警仍為一級火,並獲悉有先遣救援隊及額外消防車輛到場支援,事後確認共約12輛消防車,並陸續收到各主管到場報告,他親自部署隊員開2條喉灌救。隨後大埔分局局長於下午3時19分到場正式接管現場指揮工作。

許形容,當時火勢蔓延很快,「自己都未遇過」。他指,當時宏昌閣之外,火已蔓延至在不同樓宇,整座大廈被濃煙包圍,門口位置被掉落雜物阻擋進出,判斷有大量居民待救,但現場人手及資源不足以應付救援工作,故在求助後10分43秒,即3時02分將火警升至三級。

下午3時02分升為三級 要兼顧滅火與搜救

李問及,若火警鐘系統失效、無法啟動,是否有既定方案指示前線人員如何通知居民疏散。許回應:「冇好明確咁去寫出嚟。」他表示,行動主要依賴現場實際環境,由指揮官臨場決定輔助或執行相應行動。李認為,若政策或策略上能提供更多指引,對前線有很大幫助,許同意。

李問到,每輛消防車上備有「大聲公」廣播系統,是否可用作疏散居民。許解釋,當日火勢猛烈,現場環境嘈雜,燃燒中的竹枝棚架發出巨響,加上有雜物墮下,大聲公效果有限。他強調,當時已即時部署滅火,大部份人手及資源用於鋪喉、開街井取水及撲救,阻止火勢在短時間內迅速蔓延。

李引述消防處文件指出,二級火的其中一個分類別為「供水受限制」,問及具體含義。許解釋,一般適用於偏遠地區或鄉郊地方,因附近街井或供水點距離較遠,供水受限時便會歸類為二級火。

宏福苑在大火發生時外牆被棚網圍封。

宏福苑在大火發生時外牆被棚網圍封。

下午約3時,許留意到除宏昌閣外,宏泰閣底部也有零星火光。李問及在火勢開始蔓延時,現場人手是否容許有人擔任觀察員,監察火勢發展並向指揮官匯報。許指,在一級火規模下,一般是有空間做觀察,但但當日宏福苑的情況,火勢很大,「我之前未曾處理過這類火警,現場受火警影響的範圍很大,而我手上面的資源或人手,他們都有各自任務要做。」故當刻無法安排同事觀察四周情況並向他匯報,又同意若大型屋苑發生火災,如果有觀察員或新科技將有幫助。

許指,當時透過無線電得悉市民的求助個案,現場並無專責人員接收及整合資訊,所有調配及搜救均由他一人負責。他又指,雖然搜救隊專責處理火警中的結構物風險,但當日搜救隊約在下午3時03分才到達,故他同時要兼顧滅火與搜救。

他又指,搜救隊本身有主任級隊長,有權分派如呼吸器等器材執行作戰任務,但隊長仍需與現場總指揮溝通。關於指派小組前往某地點執行任務,許表示,當時他面對面直接向所屬隊長下達指示,而非透過無線電傳送訊息。

大廈外牆被棚網圍封 同僚辨認樓宇或存在困難

李問及,當時宏福苑正進行大維修,大廈外牆被棚網圍封,前線人員難以辨認各座樓宇,許同意,雖然他本人對宏福苑算熟悉,但對於其他環頭調派來支援的同僚,要在現場即時辨認樓宇可能存在困難。

李再問及,若現場能設立臨時指示牌或路標,協助前線人員辨識,將有助調派及實地操作,許指,後期雖有流動指揮車及更高層指揮官到場,並能在地圖上標示位置,但同意現場設標識更理想。

殉職消防員何偉豪。AP資料圖片

殉職消防員何偉豪。AP資料圖片

殉職何偉豪誤入宏泰閣 初期未設入口指揮主任 因而未有紀錄

李澍桓另問及,消防員何偉豪不幸殉職,早前聽證會上曾透露何偉豪殉職經過,指何原定前往宏昌閣救援,但因中途協助輪椅居民疏散而停下來與隊伍分開,最終誤入宏泰閣,其後何偉豪曾發出求救信號,推斷他在31樓試圖打破窗戶逃生,但最終不幸從高處墮下。

李提到,當時控制中心收到幾個求助個案,包括宏昌閣2701室、2703室及802室等,許同意當時是他下達指令,要求指派一隊煙帽隊進入宏昌閣搜救,而何偉豪是原定進入宏昌閣的隊員之一。

許指,由於宏昌閣火勢猛烈且有雜物堵塞入口,煙帽隊最終無法進入大廈,只能在外圍灌救嘗試打開缺口。

李問及,按程序消防員進入火場搜救時,應該有「入口指揮主任」(Entry Control Officer),記錄每名消防員進入火場,並監察他們所佩戴的呼吸器(BA)的使用時間限制,當氧氣即將耗盡時,指揮主任須指示消防員撤離火場。許同意。但李問及,事後發現何偉豪進入火場時,似乎沒有相關入口紀錄。許指,在火警初期,因煙帽隊無法進入大廈,宏昌閣未有設立入口指揮主任,除非現場總指揮有其他指示,搶救車就要設立入口指揮,但當時消防員在外圍滅火圖打開缺口,故未進入大廈;陸啟康補充問及,當時宏泰閣也沒有入口指揮,因還未開始拯救工作,許同意。李指「相信當時唯一有進入火場救人的隊員,只係得何偉豪?」,許同意:「我理解係。」

收到何偉豪30樓「Mayday」求救感意外 不知對方身在何處

李指,大埔消防局局長張樂恒於15時19分58秒到達現場,接手現場作總指揮。許當時已收到何偉豪對講機的「Mayday」求救,向張樂恒報告現場情況後許隨即着手安排拯救何偉豪,包括馬上成立4隊緊急應變隊,之後增加至5隊,人數約20人。

許表示,當刻收到求救時,並不掌握是哪位同事、亦不清楚對方身處位置,是哪一座大廈,只知對方被困在30樓,估計是宏昌閣。許又同意,當時收到求救時感意外,「點解會咁快上到30樓咁高樓層」。

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巴士的報記者攝

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昌閣出入口被堵塞 緊急應變隊無法進入大廈救人

他指,收到何偉豪求助後,曾嘗試回應對方,而當時在場的消防員都知道有同事被困火場的消息,宏昌閣出入口當時仍被堵塞,緊急應變隊仍只能繼續在外圍向宏昌閣射水,無法進入大廈救人,也同意當刻沒頭緒去哪裡營救。

另李問及,當日到達火場後下午2時56分去到現場見到宏昌閣火勢大,當時有無想過升級,許回應指,他到達約6分鐘後、即下午3時02分升級,「現在回想會覺得越快越好。」許表示,指引有說明:「如果唔能夠有效處理到啲事情,可以選擇升級」,認為指引為現場指揮官提供了判斷的彈性,又指日常訓練會配合指引,但指揮官需判斷現場車輛、人手及資源是否足以控制情況。李問及,「是否有疑問、有懷疑時,寧願做升級決定好過唔升級?」許同意。陸啟康指:「都要觀察下先可以判斷到,唔可以一落車就升級。」許亦同意。

李再問及,若很早就察覺蔓延至其他座的跡象,現在看是否應及早疏散,許同意,「今時今日看,早做會更理想」。李又問及,當時宏泰閣也有火光,為何當時沒疏散宏泰閣?許解釋,當時大部分資源集中處理火勢最猛烈位置,而其他樓宇已有消防員及警察協助疏散居民。

曾派員嘗試啟動警鐘未果 移除障礙物有困難 「清理完又掉」

他指,當日下午約3時至3時35至40分,曾派員進入宏建閣及宏道閣嘗試啟動火警鐘,但未能成功,「嗰陣時知道,宏福苑個火警鐘好似有問題。」被問到有否將火警鐘失效匯報現場指揮官,許回應不記得,但相信對方應留意到。

至於水壓問題,李指天台的消防缸無水,或影響滅火工作。許指出,若消防員需進入大廈使用內部消防栓系統進行滅火,天台水缸是否有水「絕對有影響」,雖然消防車可透過本身的泵車加壓供水,但效果「一定冇本身大廈入面個消防泵操作正常咁理想」。

李又問到,現場緊急車輛通道(EPA)是否有限制,令消防車不能靠近著火大廈,許指當時要後退,「避免掉落物件燒到」,又同意由於有欄杆、樹木、公園,要移除障礙有困難,有影響救火行動,「清理完又再掉」。

許表示,到當日下午約4時,有消防員進入宏昌閣火場,當時同僚有「黃金戰衣」、抗火手套、靴等,又同意當時火場可能約有攝氏四、五百度,「黃金戰衣」可抵抗。

許又指,當時要用人手搬開竹支,打開缺口進入火場,但後期不斷掉落又再堵塞,故要重複動作。許坦言,這麼大型火警前所未見,每名同事都想儘快進入火場救援。

關於日後改善,李指出,政府設有手機緊急警示系統,可在重大事故發生時向公眾發放信息,若當時能夠啟用此系統,或能有助提醒居民及時逃生,減省前線逐戶拍門通知,提升整體疏散效率。許指,要等待正式調查報告,並會落實改善建議,減少同類事故中的傷亡風險。

委員會委員陳健波( 前) 及歐陽伯權 (後) 。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委員陳健波( 前) 及歐陽伯權 (後) 。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關注消防員裝備 許健安:前線有向管理層反映意見 

委員會委員歐陽伯權問及「黃金戰衣」,「係唔係世界上最好嘅呢?」許回應指,現有裝備的抗火及抗爆能力已相當先進,表現優良,但承認若有更理想的技術或產品,相關部門會不時進行檢討,並不排除進一步優化。

另一委員陳健波關注,呼吸器對消防員至關重要,尤其在前線救援時不僅供自身使用,亦可能需支援多名被困人士。據其理解,多年來呼吸器的使用變化不大,僅能維持約半小時,有否研究改善。許同意,呼吸器使用時間越長越好,但不掌握國際最新標準,前線人員有透過適當渠道向管理層反映意見,包括呼吸器時效問題。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孫靖乾。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孫靖乾。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孫靖乾問及,如果天台水缸無水,若大廈的加壓泵失靈或關閉,會如何處理?許指,會用消防喉駁入消防車,依賴消防車加壓。

陸啟康提到,聽證會上曾有居民反映目睹消防喉開啟時水壓不足,詢問這是否與當時使用街井水源有關。許解釋,一般遇到大廈內消防栓失靈,會將消防喉放入街井,經消防車取水,再由消防車的泵將水加壓,從大廈的消防入水口輸送入內,換言之,即使天台消防水缸無水,仍可透過街井、消防車及泵,將水供應至大廈的消防栓或喉轆系統,確保系統有足夠水壓滅火。

在宏福苑獨立委員會今 (10日)舉行的聽證會上,負責牌照及審批的消防處助理處長姜世明出席作供,針對宏福苑大火帶出的種種問題,他指處方擬循6大方向修例改善,包括承辦商關閉消防設備前須先得消防處批准、加強違例罰則等。有專家認為,相關修訂方向恰當,是「直面問題」改革,但認為可進一步針對問題癥結,效法現時大廈升降機做法,由法團委託消防承辦商作「年檢」及「全年無間斷保養維修」,確保承辦商有法律責任,保障消防設施能正常運作。另專家建議,當局要增加消防處人手,簡化行政流程及電子化,才能有效執法及跟進糾正問題。

消防處助理處長姜世明。巴士的報記者攝

消防處助理處長姜世明。巴士的報記者攝

消防處提出的6大修例方向如下:

1) 消防處考慮將來承辦商在關閉消防裝置前,需先取得消防處批准,並賦予消防處法定權力,以審視關閉設備的具體情況,確認大廈有否足夠替代措施。
2) 現時大廈消防設施的「法定責任人」僅為業主或法團,修例擬參考電梯條例,將物業管理公司一併納入為「法定責任人」。
3) 引入消防設施違規事項定額罰款機制,加強阻嚇性及執法效率,以取代目前耗時的傳票程序。
4)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分為3級,持有合資格證書人士可向消防處申請「永久註冊」,全港約有1000個,未來將引入定期續牌制度,規定牌照達一定期限後,便要續牌。
5) 擴加大消防處執法權力,包括加強調查火警時的權限,進入特定處所、檢查及檢取文件的法定權力。
6) 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現時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並無監禁刑罰,正研究用其他修例形式,令罰則「頗大幅度上升」以增阻嚇性。

消防顧問梁錦德指,現有對違規承辦商懲處機制未必太直接。資料圖片

消防顧問梁錦德指,現有對違規承辦商懲處機制未必太直接。資料圖片

現行制度亦有懲處機制 惟授權消防處直接執法更恰當 

消防顧問梁錦得表示,針對違規營辦商,當局亦明白執法上有困難。他指,現行法例其實有2途徑可處理,包括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當註冊消防承辦商涉及違規時,消防處處長可將個案轉介召開紀律委員會,若指控成立,可對承辦商作警告、譴責、罰款或暫停甚至吊銷其牌照。

此外,他說,根據《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若消防處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負責必須在指定限期內清除危險,若不遵從,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10萬,甚至若持續未改善,可每日罰款1萬元,甚至可向法庭申請火警危險令,現行有足夠權力去處理,法庭可命令該人在限期內消除危險及採取預防措施,否則將進一步罰款。

但他同意,此兩途徑都「不太直接」,「不論召開聆訊,或用法律訴訟去處理,都較為耗時,所以消防處提升檢控權力,發定額罰款直接處理,都是恰當。」

他又認為,即使消防處有執法權,但關鍵仍在有否足夠人手去跟進及執法。「香港樓宇密度全球出晒名,如果每座大廈都出一張FS251(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數量都好驚人,但編制上都無預人手去跟進,現時消防處只能抽查10% ,有法例都要同時有人手去配合。」

資深電機及屋宇裝備工程師何永業教授指,電子化流程可強化當局監管能力,系統可設提示機制。

資深電機及屋宇裝備工程師何永業教授指,電子化流程可強化當局監管能力,系統可設提示機制。

建議加強人手 簡化流程採電子化方案

梁錦得建議,當局可考慮外判予註冊消防工程師處理,由專業工程師覆核FS251或SDN (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 ;又或以電子化減省人手,加快覆核程序,「大數據分析較快,同一個屋苑若已申請了85次SDN,電子檔案或AI可協助,即時顯現,處方有懷疑再跟進個案。」

資深電機及屋宇裝備工程師何永業教授亦認為,電子化在數據處理方面優勢明顯,能避免因手寫表格字跡潦草導致的辨識困難。以FS251為例,電子化輸入數字、英文乃至中文皆清晰無誤,「以往依賴紙質檔案,3、4年後檔案可能已不知所蹤;電子記錄易於追溯對比。」他又指,電子化也可強化當局監管能力,系統可設提示機制,「如規定某日期前須提交,可提前1個月、2星期或1星期前自動向負責人發提醒;日後若需追究責任,便有完整紀錄,無法以『不知情』辯解。」

對消防處建議,日後承辦商若需關閉消防裝置,須事先向消防處提交申請並獲批。梁錦得認為,處方或視乎維修工程的緊急性來批核,「相信會需時,但是好事,政府應加人手處理。現時SDN已失控,根本(宏福苑)無必要8座一齊做。」

何永業亦指出,此舉將責任從承辦商上移至消防處,形容是更穩妥做法,因現行制度依賴註冊承辦商的專業操守與能力,但今次事件反映部分公司的表現存疑。他亦認為,新制將要求消防處動用大量人手處理,確保關閉決定經過獨立專業評估,是「真正直面問題」的改革,建議當局簡化行政流程,在成本效益與安全管控之間取得平衡。

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及工程師鍾傑文曾供稱,宏泰只負責年檢,有另一間承辦商「中華發展」負責申請SDN,行內不會「教人做嘢」。

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及工程師鍾傑文曾供稱,宏泰只負責年檢,有另一間承辦商「中華發展」負責申請SDN,行內不會「教人做嘢」。

效法升降機做法 法團委託承辦商負責整年維修保養

至於參考《升降機條例》,將物管公司納入大廈消防設施的「法定責任人」,何永業形容為「一大進步」。他指,目前相關責任僅由業主或法團承擔,業主通常「不懂技術」,將保養工作外判予承辦商,但法律責任仍是業主,而今次悲劇更是業主投訴無門,管理公司未盡監督之責,認為修例能促使各方更積極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但梁錦得認為,應針對問題癥結,更進一步效法現時大廈升降機的做法,由法團委託消防承辦商同時作「年檢」及全年的「無間斷保養維修」,「現時消防承辦商只跟合約去做,一間公司做完年檢就完,要再等法團開會,研究招標報價再去委託另一間承辦商做維修保養,或需再多半年時間。」他認為,法團或可招標委託一間承辦商去負責大廈消防設備的全年維修保養,「承辦商便有法律責任去確保消防設施全年運作正常。」 

何永業指,任何改革都需考慮資源投入與效益的「邊際收益」,如將年檢縮短至半年一次,雖可提升安全,但社會整體成本將大增,認為現時修例方更「踏實」及「因應問題」。

承辦商表現不符社會期望 堵「終身有效」漏洞 

針對消防承辦商的監管,引入續牌制度,何永業表示,以往制度假設「考牌即終身具備能力」,但現實中技術可能脫節,專業操守亦未必持續符合標準。而宏福苑事件更反映有承辦商未必符合社會期望。他強調,改革正是回應社會對安全水準的關注,避免「一次通過,終身有效」的漏洞。

梁錦得認為,消防處應在審批SDN時,要求承辦商註明在關閉警鐘或其他消防裝置時,必須提供臨時替代方案。

梁錦得認為,消防處應在審批SDN時,要求承辦商註明在關閉警鐘或其他消防裝置時,必須提供臨時替代方案。

效法工地採用「臨時消防警鐘」 加強培訓物管前線

另聽證會上,獨立委員會的大律師杜淦堃提到,消防處現時針對SDN的指引,是在大廈的消防栓及喉轆暫停期間,樓層需擺放9公升滅火筒作替代設施,但若連消防警鐘都失效時,問及消防處有否替代「通知走火警」的方案。消防處助理處長姜世明指,正研究及尋找警鐘失效時的臨時替代方法。

梁錦得指,現時工地都會使用「臨時消防警鐘」或「應急報警系統」,「好似港鐵地盤,據我所知都有用『臨時警鐘』,用電量不大,24V電池已可。」他說,甚至可回到60年代,「每層放個銅鑼,又或手搖銅鐘,火警發生時,電警鐘失效,就手動警報,問題是大家有無這個警覺?只是一直欠缺考慮,火警發生時,首要是疏散居民。」他指,消防處亦應在審批SDN時,要求承辦商註明在關閉消防裝置時,必須提供臨時替代方案。

何永業直言,早年火警時,倚賴人力奔走示警,即所謂「敲鑼打鼓」,惟其範圍與效率俱有限;現代警鐘改以電流傳遞訊號,但若連此機制也被弱化,難有更優替代方案,建議必須加強前線人員,包括物管員工的消防系統操作培訓,確保在緊急時懂得啟動加壓泵、操作喉嚨等;消防處亦可透過「培訓培訓者」(train a trainer)模式,培訓合資格志願講師,協助推廣教育。

在宏福苑大火的聽證會上,消防處提出6大修訂法例方向。

在宏福苑大火的聽證會上,消防處提出6大修訂法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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