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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火災|消防處助理處長:部門理解分工權責不一 實施新機制確保主動轉介並跟進

社會事

大埔火災|消防處助理處長:部門理解分工權責不一 實施新機制確保主動轉介並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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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火災|消防處助理處長:部門理解分工權責不一 實施新機制確保主動轉介並跟進

2026年04月22日 14:49 最後更新:15:32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周三(22日)舉行第17場聽證會,有4名消防處代表作供,包括消防處助理處長(消防安全)翁錦雄、大埔消防局前局長賀俊維、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伍永光及消防處副消防總長(機構策略)霍振明。翁錦雄作供指,目前關於主動及被動的消防裝置,都由不同部門分工處理,關於「生口」、發泡膠封窗、棚網等問題,都應由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調查組」(ICU)跟進,工人吸煙投訴則由勞工處跟進。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杜淦堃。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杜淦堃。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杜淦堃直言,市民不會了解政府部門間分工,將導致「監管真空」,主席陸啟康更直言是墮入「灰色地帶」,翁錦雄同意現時部門間對權責的演繹不一,前線對分工的清晰程度「唔理想」,處方將實施新機制,確保所有投訴或查詢,都主動轉介相關部門,並在轉介後確保個案獲跟進,「唔會話冇咗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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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代表大律師杜淦堃。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杜淦堃。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今舉行第17場聽證會。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今舉行第17場聽證會。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批傳媒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批傳媒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消防處助理處長(消防安全)翁錦雄(右) 。巴士的報記者攝

消防處助理處長(消防安全)翁錦雄(右) 。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委員歐陽伯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委員歐陽伯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埔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埔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消防處助理處長(消防安全)翁錦雄作供。翁自1994年加入消防處,職責涉及開展及評估有關防火的消防工程研究,改善訂明商業處所、以及商業、工業和私人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措施、推廣消防安全信息等,轄下有支援課,負責制訂、檢討及更新有關改善樓宇消防安全的部門政策,並向消防安全總區總部提供行政支援服務及處理一般的查詢及有關建築物消防安全的投訴;另樓宇改善課,協助統籌及委聘工程顧問或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等事宜、及解答公眾、認可人士、機電工程顧問、消防裝置承辦商和其他政府部門有關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查詢。

消防裝置分「主動」及「被動」 屬不同部門責任範圍 

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指,宏福苑大火前不少居民投訴及查詢關於火警風險,有聲音指不了解哪個政府部門處理投訴。據翁錦雄的書面供詞提到,消防裝置可分為「主動消防裝置」及「被動消防裝置」,主動消防裝置包括警報系統、自動灑水系統、滅火筒、喉轆系統等,屬消防處規管範疇;而被動消防裝置則包括樓宇結構一部分,如逃生樓梯、防火隔牆、防煙門等,屬屋宇署(BD)或「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的責任範圍。根據《消防條例》,消防處職責要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被動消防裝置一旦出現問題,如防煙門長期打開或損壞,構成火警危險,理論上屬於消防處可關注的範圍,問及消防有否責任提供意見。

翁錦雄指,因有清晰分工,被動消防裝置交由有專責部門是最合適,如工地放有易燃建築物料,可能造成火警風險,指應交由屋宇署和ICU;涉樓梯「生口」及棚網問題的投訴,應由ICU負責,而工人吸煙則屬勞工處。杜淦堃指,即居民關注的問題「唔關消防處事?」翁同意指「無錯」。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今舉行第17場聽證會。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今舉行第17場聽證會。巴士的報記者攝

若有火警風險消防處會跟進

杜淦堃再指,消防處職權很廣,按情況就防火提供意見,包括實質上增加火警或其他災難發生的可能性的事物或情況,即不只主動裝置,被動裝置有問題都會有極大危險,翁同意。杜問及,當消防人員巡查時發覺有危險,如警鐘、防煙門等有問題會如何處理,翁錦雄指,視乎情況處理,消防處跟屋宇署及ICU有正式的分工,同意見到有火警危險,消防處會跟進處理,若是被動裝置問題則會轉介屋宇署跟進。

杜淦堃提到,消防處發給宏昌閣的建議,包括要巡查及檢討被動及主動防火措施,如防煙門,減少燃燒負荷,翁錦雄指,涉及會燃燒的物品,但不是危險品範圍。杜再問及,在消防裝置停用期間,對被動裝置作出建議,會轉介其他部門,翁同意;杜指,如建築物有易燃物料,明顯地帶來火警風險,消防處有否責任給予意見,翁回應指,若是被動消防裝置交予專責部門是最適合。

杜淦堃再問及,如果屋苑大維修存放了大量建築物料,消防處可否向屋宇署或ICU提供意見。翁錦雄指,若涉及擺放建築物料,應由屋宇署及ICU負責,屋宇署對相關物料較熟悉,消防處無這方面的專業。

大批傳媒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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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實施新機制 確保投訴有轉介及跟進

聽證會上播放2024年9月宏志閣居民蘇先生致電消防處熱線,投訴屋苑進行外牆維修時,工人使用發泡膠封窗,擔心發泡膠易燃,構成火警危險。當時消防處接線生回應指「窗户嗰啲用乜野物料,冇乜特別規管嘅」,指部門沒法規規管封窗物料,如有擔憂可作出投訴,安排人員檢視,並詢問蘇先生是否正式投訴。

杜淦堃指,接線人員是否應在當時轉介ICU跟進,翁錦雄承認「當時處理方式唔理想,未有主動轉介予相關部門」。杜再問「是否當時前線同事的指引唔夠清晰?」翁錦雄同意:「可以咁講」,他表示,消防現時已實施新做法,無論是投訴或查詢,只要市民就消防安全事宜致電消防處,在取得同意下,會主動轉介至相關部門,轉介後會與接收的部門確認分工,確保個案獲跟進,消防處會再通知市民個案已轉交相關部門處理,「唔會話冇咗件事」。 

杜淦堃再問及,若有易燃物阻塞走火通道,消防處會派員處理?翁同意。杜淦堃提,2024年9月13日居民梁先生致電消防處投訴關於發泡膠阻塞走火通道出入口,消防處同日下午巡查後,指投訴不成立,因相關地點不是在逃生路徑或緊急車輛通道但有向管理處提供消防建議。翁錦雄回應指,根據投訴紀錄,因牽涉易燃物品懷疑阻塞逃生途徑,但同事到現場未有發現阻塞,但有主動聯絡管理處,是正確及好的做法。

消防處助理處長(消防安全)翁錦雄(右) 。巴士的報記者攝

消防處助理處長(消防安全)翁錦雄(右) 。巴士的報記者攝

居民打1823投訴發泡膠封窗 消防無轉介因部門自動知悉

杜淦堃再提及另一投訴,居民黃先生打1823投訴關於自行燃燒發泡膠板,向消防處投訴要求巡查,消防處有就個案到場巡查,惟指發泡膠問題非消防處職權範圍,認為不應給予建議,應轉介ICU。翁錦雄回應稱,投訴涉及易燃發泡貼在窗戶上,在分工下認為最適合由ICU處理,因消防處不會跟進可燃物品放置在街上,因街上可以有建築物料,但因居民打1823投訴,故消防處無再轉介個案予ICU,因相關部門同事已知悉。但他指,在新政策下,與ICU分工不變,但消防處人員會主動與ICU聯絡,確保ICU處理個案,再通知投訴人。

杜淦堃提及另一個案,居民麥先生用電郵向消防處投訴發泡膠板問題,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回覆,著投訴人向屋宇署或勞工處查詢。翁錦雄回應指,「其實應該係問ICU」,同事清晰應由建築事務監督負責,只是在樓宇種類的分工上不清晰。

杜淦堃:市民不會明白政府內部分工 翁錦雄:將統一轉介 確保有部門跟進 

杜淦堃指,居民想起火警風險,會先想起消防處,但市民只看《消防條例》,不會知道消防處與屋宇署或ICU的內部分工,而「鴻毅」和「宏業」亦稱曾就發泡膠板的使用致電消防處,市民亦不會明白或知悉投訴和查詢的分別,令部分個案未能轉介。翁錦雄同意,就一般消防安全,市民覺得找消防處很合理,明白市民向消防處投訴是正常,故會作檢討,現時開始不論投訴或查詢,都會統一轉介,確保有部門跟進。

關於工人在地盤的吸煙問題,翁錦雄指,應由勞工處負責,大火前如收到地盤吸煙投訴和查詢,會轉介勞工處。杜淦堃引用職安健平台的投訴紀錄,指2024年7月20日有投訴指宏盛閣有工人吸煙,消防處當時回覆指非其管轄範疇,但2天後勞工處將投訴轉介予消防處,因「妄顧消防條例,置大廈居民安全不理」。翁錦雄指,個別作出轉介的同事理解不正確,他本身沒收過勞工處轉介工地工人吸煙的投訴。杜淦堃指,當時部門之間都不知道誰處理投訴,是否不可接受?翁同意。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巴士的報記者攝

否認出現監管真空 消防處將跟其他部門商討改善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指,今次事件反映「跌落一個灰色地帶」,涉及大維修工程的消防風險高,後果很大,不論是消防處、屋宇署或ICU都需要有緊密聯繫,甚至成立一個工作小組。翁指,消防處跟屋宇署已就分工作出討論,看如何作改善。

杜淦堃提及,ICU證人古小平作供指,發泡膠是臨時保護物料,他們無權作出檢控,而消防處亦不處理,會否出現監管真空問題?翁錦雄回應指,不會出現監管真空,據其所知ICU有監管權力,但他不方便評論ICU當日的處理。

屋宇署就棚網制訂標準 消防處作阻燃程度建議 無專業知識核實證書  

關於棚網問題,消防處沒有法例規管棚網,由屋宇署和勞工處處制訂相關標準,翁錦雄指,消防處會從滅火角度,如果火警發生,涉及火勢蔓延,「要做到幾阻燃先可以達到阻燃目的」,消防處會參與決定這方面,但制訂標準則是屋宇署的專業。

杜淦堃再問及,勞工處證人昨指出他們未能核實棚網的阻燃證書真偽,翁錦雄指,就證書問題,消防處也沒有專業知識處理,應向屋宇署取意見。至於中環華懋大廈大火後消防處向屋宇署提供協助進行棚網燃燒測試,翁指出,協助是提供場地,讓屋宇署做燃燒測試,因現場有消防處人員可確保安全。

「開生口」屬建築結構改動 非消防處執法範圍 

關於「生口」問題,杜淦堃指,宏福苑是居屋,有關建築物結構應由ICU處理,但法定逃生路徑如果有阻塞,涉及刑事罪行,應由消防處處理?翁錦雄同意,因開「生口」不止涉及居民,對消防員救援都造成影響,惟承認消防處非執法部門,故不會處理執法。

杜淦堃引用消防處內部文件,指消防處須於24小時內處理有火警風險的情況,問及「開生口」是否構成消防風險?這是工程界慣常做法?翁錦雄指,自己並無專業知識,但認為該做法並非常見,「我哋做了31年,都無留意過此情況」,但認同「開生口」存在明顯消防風險,但涉及建築結構改動的問題應由屋宇署處理,因屋宇署具備工程專業知識,消防處的職責範圍僅限於消防裝置、設備及火警危險,而「開生口」屬建築結構改動,並非消防處的直接執法範圍,但同意「生口」有火險存在,是很大漏洞,是一個警號需要關注。 

承認分工靠經驗認知 部門對權責演繹不一

杜淦堃再問及,既然消防處沒有明文政策或指引「白紙黑字」說明這種分工,各部門員工如何知道誰負責?翁錦雄回應稱,分工的認知是基於多年部門間合作與經驗,並無正式文件記錄,但同意部門之間溝通不理想。杜淦堃指「政府部門唔係一個人,有好多員工,食煙咁簡單都會有,生口直接影響好多人不能逃生」,惟每個部門有權責,認為消防處絕對有能力處理此問題,「我數唔到有幾多次唔理想」,翁同意分工及溝通都「唔理想」,各部門對法例下的權責演譯不一致。

杜淦堃指,如宏福苑這類80年代的樓宇,沒有相關消防設備可提升,是否可考慮火警警報系統?翁錦雄指,就火警警報系統,處方跟業界就臨時火警鐘正商討中;至於棚網問題,部門正著手研究在棚架上裝設消防系統,但涉及較復雜的問題,包括非永久裝置的費用問題,要取得平衡,而樓宇本身是否能承受亦是問題,但仍會進行研究。

委員會委員歐陽伯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委員歐陽伯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委員歐陽伯權問及,市民若發現火警風險,消防是第一選擇,現時是否有機制與物管公司或法團聯絡?翁錦雄指,現時無機制與物管公司等聯絡,但消防處已於本月正式推行新機制,不論是投訴或查詢,當市民聯絡消防處或社區消防專員時,處方會取得市民同意後,主動協助將個案轉介至合適部門,處方在轉介後會聯絡接收的部門,確保該部門確認處理有關個案。

陳健波建議設「兜底」機制 由部門高層協調跨部門處理 

另一委員陳健波問及,若居民投訴轉介後獲告知相關部門,但ICU等部門未必可處理,問題便可能不了了之,能否設立一個「兜底」制度,針對高風險或新出現的消防隱患,提升至更高層級的跨部門處理,因中低層人員往往「只能按本子辦事」,高層管理需具備預見能力,主動應對新問題,翁錦雄同意,指當出現要分工情況惟部門認為不能處理,消防處會將個案「升格」至副處長層級,由副處長與相關部門的管理層商議。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展示屋宇署發出的工作守則,關於建築物消防安全,其中定義「被動消防安全裝置」是在公用部分應按建築物條例規官下作斟察和維修,而「主動消防裝置」應由註冊消防辦商負責檢視和維繫,而消防處會監管有關承辦商。翁錦雄指,不同部門的文件和工作守則,可看到部門之間的分工。

孫靖乾亦展示出由消防處向屋宇署發出宏福苑相關的工作備忘,包括平台建構、樓梯「開洞」等表格,指是方便人員轉介予屋宇署,翁錦雄同意,但指消防處沒收到關於「生口」的投訴。

消防處非工程專業 不能就「生口」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關於居民蘇先生有關發泡膠封窗的查詢,蘇其後在9月30日再致電查詢,提到大廈進行大維修,擔心發泡膠封窗會易燃,接線生有提到向屋宇署問是否符合規格,但沒問詳細資料如相關地方等,翁錦雄同意是正常做法,但強調現時前線人員會問清楚資料,並作出轉介。

杜淦堃再問及,當消防處發現潛建物要轉介屋宇署,但消防處仍有責任就火警風險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Fire Hazard Abatement Notice,簡稱 FHAN),在「生口」的情況是否亦適用?翁錦雄指,消防處非工程專業,若發出FHAN,可能導致兩個部門作出不同決定,「或工程上有需要」,但他同意若消防處發現「生口」導致消防風險會作出處理。陸啟康指,宏福苑大火是一個慘痛教訓,「有很多痛點拮咗落消防度」。

大埔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埔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周二(21日)舉行第16場聽證會,有3名勞工處代表作供,是首次有勞工處人員出席,包括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勞工處高級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1)(行動科)(新界東及觀塘區)李萬邦、以及勞工處總職業安全主任(行動)袁子諾作供。林秀青表示,勞工處多次就地盤吸煙投訴巡查,均不能確立,承認地盤吸煙執法困難,工人單單吸煙並無違反《職安健條例》,需要看附近有沒有火災風險,才能判斷有否違反法例,但強調若發現有工人吸煙,會馬上停止其行為。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21日舉行第16場聽證會。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21日舉行第16場聽證會。巴士的報記者攝

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加入勞工處27年,去年12月調任法律事務科。代表獨立委員會的大律師李澍桓問及有關勞工處的巡查機制,林秀青指按情況有不同類型的巡查。首先在維修工程開始後後會進行首次巡查,然後視乎地盤大小及性質,每一至兩個月進行一次一般巡查,確保僱員安全及執行安全法例。另外,勞工處亦會針對特定高風險項目進行特別執法行動查。

勞工處曾先後17次巡查宏福苑

林秀青提到,2025年2月曾在本港進行一次特別執法行動,重點針對外牆裝修地盤中的高空工作、吊棚工程、電力工程及吊運工程等高危環節,此類行動一般不定期進行,每次為期兩至三星期,主題因應當時情況而定,例如裝修維修工程或大型建築地盤。

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巴士的報記者攝

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巴士的報記者攝

針對宏福苑,林秀青指勞工處先後進行16次巡查及一次加強突擊檢查,合共17次。李澍桓問是否與投訴有關,林秀青指主要是根據機制每一至兩個月巡查一次,但亦有因應接獲投訴較多,加密至每個月都有巡查。她又表示由於宏福苑大維修與地盤工程不同,不用事先通知亦能進入,人員可穿便衣巡查,不會引起工友或承建商注意,處方人員會先查看有否違例事項,巡查投訴位置等,有需要才會找承建商一起巡查。對於有工人早前在聽證會反映,宏福苑工程的安全課僅有兩三分鐘,林秀青認為情況不可接受。

李澍桓指,根據勞工處紀錄,勞工處於2024年7月22日對宏福苑的初次巡查,同時亦是因應7月20日有關工人吸煙投訴作跟進巡查。根據投訴電郵,附有圖片顯示有工人在棚架吸煙,當日勞工處已將投訴轉介消防處,但消防處回覆指非其管轄範疇。林秀青解釋,轉介是因為投訴指涉及違反消防條例,而轉介其他部門可由同事決定,毋須上級同意。而在消防處22日回覆後,林秀青亦指示勞工處關姓同事跟進,但在巡查中未見到工人吸煙,故投訴亦未能確立。

現行法律下單單工人吸煙無法執法

李澍桓指,處方人員沒有親眼見到有人吸煙,不代表沒有人吸煙,只代表未能成功搜證。林秀青同意,但強調「勞工處法例,吸煙不違法」,沒有違犯任何職安健條例,需要看附近有沒有火災風險,才能判斷有否違反法例,但強調若發現有工人吸煙,會馬上停止其行為。

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巴士的報記者攝

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表示,相信是執法難度的問題,稱「前線人員應該感受很深,對吧?我知道政府曾提出一些解決方案,例如要求地盤經理負起執法責任。你是前線人員,相信在執法上會遇到很多困難,可否分享你的想法?」

林秀青回應指,在現行法律下,即使見到工人吸煙,也無法執法。同時,人員會盡量觀察,除了吸煙行為,也會留意有沒有明火。根據現行法律,如果現場有明火,可以發出禁煙令。但在目前情況下,並未出現這種可能。

李澍桓展示另一份2024年8月的巡查記錄,指上面有人圈出了「smoking」一項,林秀青指那是同事第二次巡查時接獲吸煙投訴,從而了解承辦商有否採取措施。雖然無法監控工人吸煙,但可以查核承辦商有否訂立罰則。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李澍桓。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李澍桓。巴士的報記者攝

紀錄亦顯示勞工處其後發信給承建商「宏業」,指巡視中發現宏業「沒有遵守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其他附屬規例所訂立的有關規定」,並在隨附的「建築地盤視察報告書」列明:「地盤內若使用易燃液體或任何含有該等液體的混合物,或足以引致火警危險的物質或東西,必須採取措施禁止吸煙......」

李澍桓質疑處方既然表示沒有發現工人吸煙,為何會把這部分也寫進視察報告。林秀青解釋,雖然沒有特定法律可對工人吸煙執法,但仍會以書面形式提醒承建商注意工人吸煙行為,藉視察報告作出提醒。

居民曾投訴發泡膠封窗 林秀青同意應加強部門之間溝通

關於有宏福苑住戶經1823投訴窗戶上封有發泡膠板,投訴首先被轉介至屋宇署強制驗樓科。2024年10月16日,有電話紀錄顯示有職員曾聯絡投訴人,獲悉投訴人已自行聯絡房屋署,獲回覆指棚架安全及使用易燃發泡膠板的問題需轉介至屋宇署,故投訴人要求轉介至屋宇署。負責人員回覆要求投訴人提供更多資料,並告知投訴人涉事屋苑若為居屋,應聯絡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屋宇署人員其後以電郵回覆1823指,引述投訴人指承建商以發泡膠板圍封大廈,以及棚架的竹非完整和發霉,要求將案件轉介ICU處理。而ICU人員回覆1823,指因投訴涉及竹棚安全,亦應轉介勞工處。林秀青回應指,據她理解是屋宇署將棚架的安全問題轉介勞工處跟進,故投訴中提到的發泡膠板問題並非由勞工處負責跟進。

另根據紀錄,勞工處10月23日巡查後發現竹枝完好,亦向地盤管工作出建議,故裁定投訴未能確立。11月11日,林秀青向ICU主管發出便箋,指已處理投訴個案,並向ICU指出棚架竹枝破損、地盤有大量灰塵,以及棚網有阻燃問題,交予ICU跟進。

李澍桓形容,ICU將勞工處叫「落水」,最後勞工處「將波交回ICU」,然而其中的工人吸煙問題並未解決,而且勞工處因職責問題未能就發泡膠板問題向投訴人給予意見。林秀青稱,當日共處理共五個投訴,部分亦與吸煙有關,她同意李澍桓指,可於與ICU的聯絡中明言發泡膠非勞工處範圍,建議由屋宇署跟進,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

宏業交舊棚網證書仍過關 林秀青承認沒有比對過舊文件

關於棚網問題,李澍桓指,勞工處在2024年7月曾要求宏業提供棚網阻燃證書及相關送貨單,根據宏業提供的檢驗報告和文件,上面寫明是「合格品」,證書簽發日期是1月8日。到22個月的2025年11月20日,勞工處因颱風後再巡查新棚網,要求提供新的阻燃證書,但宏業只是再提供2024年的舊證書。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林秀青在證人供詞指,審核時只留意到測試結果是否合格,但沒有留意到日期。

林秀青在聽證會上承認,當時收到證書後沒有比對過舊文件,同意部門需要改善。她亦指勞工處沒有專業知識,故只能憑文件資料判斷,亦不會採樣和化驗。李澍桓問,若勞工處沒有專業知識,有否向ICU等其他部門了解何為阻燃。林秀青回答,沒有向其他部門了解過,但2024年曾將問題轉介予ICU。李澍桓質疑若無力核對,勞工處「只是得個做字,沒有特別意義」。

李澍桓又展示了一份2024年10月4日勞工處發給投訴人的電郵回覆,回覆中表示:「根據現時勞工處所執行適用於建築地盤的安全條例中,並沒有涵蓋關於棚網或任何物料的阻燃標準。」林秀青確認這是按她意思發出的回覆。

宏福苑去年11月發生五級大火。資料圖片

宏福苑去年11月發生五級大火。資料圖片

但李澍桓指事實上勞工處的《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第四版及第五版)均有要求保護幕須具備阻燃效能。第四版要求油布須符合特定阻燃標準;第五版(2024年10月19日生效)更明確列出尼龍網、塑膠布、帆布等須符合公認國家級阻燃標準。林秀青在2024年中已知悉新版本即將生效,上司亦有電郵提醒。

李澍桓質疑其回覆並不準確,林秀青稱,回覆可以更全面,雖然守則沒有寫明標準,但有要求其有阻燃效能。李澍桓指出,勞工處有向宏業索取阻燃證書,且多於一次,證明勞工處對保護幕的阻燃性有要求,故林的回覆是錯誤,若投訴人依賴資料,便會誤以為勞工處沒有標準。林秀青續指,當時回覆不夠準確,因當時是未有標準,但有阻燃效能的要求。李澍桓指出其回覆「不是不夠準確,是直情不準確」。

代表居民的大律師劉晉安問及巡查吸煙投訴時的具體做法,林秀青表示巡查時一般會在地面進行,如有需要也會上天台查看較高樓層的位置。她不會單純只查看被投訴的座數,而是全面巡查整個地盤所有有工程進行的地方。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問及勞工處不向承建商披露投訴來源的原因。林秀青表示根據內部守則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29條,公職人員不得披露因投訴而進行巡查的資料,目的是保障投訴人。她確認收到投訴後會針對投訴內容仔細查看。

關於加強巡查,林秀青解釋是因應收到大量居民投訴而主動進行的,並非特別處理單一投訴。該次巡查中未有見到工人吸煙。關於竹棚架安全,她認為勞工處與ICU均有相關責任——勞工處負責工人安全,公眾安全應交其他部門跟進。她致函ICU是希望他們留意竹棚架的穩定性問題可能涉及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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