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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童癖補習老師認要求7歲男童口交 官指嚴重違反誠信 重犯風險高 判囚4年半

法庭事

戀童癖補習老師認要求7歲男童口交 官指嚴重違反誠信 重犯風險高 判囚4年半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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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童癖補習老師認要求7歲男童口交 官指嚴重違反誠信 重犯風險高 判囚4年半

2026年05月27日 16:48 最後更新:23:20

21歲補習老師涉為7歲男童上門補習時,以「訓練」為由要求男童為他口交及吞精,期間更以口罩將男童蒙眼,早前承認9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法官譚思樂星期三(5月27日)於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法官譚思樂星期三(5月27日)於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法官譚思樂星期三(5月27日)於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控罪指,他在2023年8月9日至2024年4月10日,在九龍城某單位內非禮年齡16歲以下的男童X。

譚官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為嚴重,具壓倒性的加刑因素。被告和男童X年齡差距大,被告以補習老師身份,在男童X房間內犯案,嚴重違反家長對其信任,而該房間本應是兒童最安全的私人空間。

此外,被告的行為持續超過四個月,並由手淫逐步升級至要求男童X進行口交及吞精,性質嚴重且逐步惡化。該行為對年僅7歲的男童X造成嚴重心理創傷;同時亦對男童X的父母造成重大傷害,父母懊悔輕信被告、疏於看護孩子,並需安裝閉路電視監察,家庭生活受嚴重影響。

譚官指,被告雖有童年遭性侵的經歷及自閉症譜系障礙,但有3項同類案底,心理報告更顯示其患戀童癖,重犯風險高,綜合所有因素,終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案情指,被告自2023年8月起上門為7歲男童X補習,而X的父母均在外工作,只有家傭在家。被告於8月9日與X在房間上課時,被告要求X坐在他對面,被告隨後拿出自備的口罩,並戴在X的雙眼上,繼而要求X為他手淫,X依從。及至2024年3月,被告同樣用口罩遮蓋X的雙眼,要求X跪低為他口交,被告射精後叫X張開口,指示X吞下。

被告吳天宇(案發時 21 歲,現年24歲),補習老師,原被控13項向年齡在 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早前承認其中9項罪名,餘下4罪獲准存檔法庭。

被告吳天宇(案發時 21 歲,現年24歲),補習老師,原被控13項向年齡在 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早前承認其中9項罪名,餘下4罪獲准存檔法庭。

X對被要求吞下精液的事感到噁心,並覺液體有味,遂將事件告知母親,惟其母不確認事件是否屬實,故未有即時報警。被告其後繼續向X施淫,X再將事件告知父親,X的雙親其後在房間設置閉路電視,以監察被告行為,終揭發被告要求X口交及吞精,影片顯示被告犯案時間約18分鐘。

2024年4月中旬,被告被警方拘捕後承認犯案,同意其行為沒有得到X的同意,並指當X不服從他時,便會聲稱這是一種訓練。警員更在他身上搜出2個口罩。

案件編號:DCCC967/2024

41歲地盤工人涉於11年前居住在女友人於秀茂坪某單位時,以陽具磨擦女友人7歲女兒的下體,並企圖插入肛門不果,又要求女童口交及吞精,事後兩度給女童100元「買糖食」。他否認非禮及企圖與女童肛交等5罪,案件星期三(6月10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庭上播放女童X的錄影會面片段,她稱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陽具磨擦其陰部及大腿,更曾塗抹潤滑劑,又指被告「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辯方質疑X的證供前後矛盾,是為了迎合警員而刻意更改供詞,X不同意。案件周四(11日)續審。

案件星期三(6月10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星期三(6月10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現時17歲的女童X今以視像形式作供。庭上播放X的錄影會面片段,X表示年幼時母親會叫朋友上門照顧她及弟妹,某天母親帶被告回家,「佢(被告)叫我幫佢做啲唔應該做嘅性行為。」X憶述,被告2次叫自己替他口交,一次射精在腹部,一次要求X吞精,並指「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

X提及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其陽具磨擦X陰部及大腿,多次嘗試將陽具插入其肛門但不果,其後被告更塗抹潤滑劑。被告曾要求X跪坐在其頭上,讓被告舌舔其私處。X指,她拒絕並表示其下體好臭,惟被告催促「快啲」,並「用手撳我個頭落去,撳住我個頭郁」,然後把精液射入X的口中。至於過程細節,X表示時間久遠「唔記得」。

X提及被告嘗試將陽具插入肛門但不果,其後被告塗抹潤滑劑。控方問到,被告一開始便塗抹潤滑劑,還是其後再塗抹。X指,一開始被告嘗試插入肛門時尚未塗抹潤滑劑,「但發現插唔入,同埋我嗌痛」,遂塗抹潤滑劑於其下體再嘗試插入X肛門。

辯方盤問時指出,X長期被安排往來於不同院舍居住,也曾短暫入住寄養家庭,但寄養家庭認為其「好難教」,亦因其難以管教及時常說謊,寄養家庭和外婆也因此不願再作其監護人,X均同意。

辯方表示,於2023年9月,X涉嫌非禮另一女院友的胸部及下體等行為,被警方拘捕,後因女童父親決定不予追究撤控,X確定。辯方指出,X從年幼開始便存有性方面的幻想。X解釋,自己僅為年幼心生好奇,加上從小目睹母親與其男友人的性行為,成長過程中又缺乏正確引導,才會對此類行為沒有界線觀念。

辯方續指,錄影會面中X前後說法存有出入,先是表示不記得事件結束後與被告是否有言語互動,之後又改口說對方事後會給予金錢,讓其「買糖食」;被警員問及當下是否表達抗拒時,起初回覆「唔記得」,隨後又表示「有嘅」,質疑X是為迎合警員而刻意更改供詞。X表示,自己雖未口頭拒絕,但曾透過神情與動作流露厭惡,亦否認是迎合警員,只是補充當時狀況。

辯方指出,錄影會面中每當X被追問事件細節,如當下是否穿著衣物、當時的姿勢等內容,X都會顯得不耐煩、心生惱怒,是因為當下她無法編出答案。X同意她有不耐煩,但她解釋是問題讓人感到尷尬,加上事隔多時,細節確實難以回想,並非因為無法編造答案才發脾氣。

辯方再次詢問關於事件中的姿勢,X稱兩次事件裡被告均躺臥在床上,自己位於被告雙腿之間並維持同一姿勢至結束。X補充,一開始自己是以半跪趴的姿勢在被告雙腿之間,當被告即將射精時,便將她推到床上,兩人改為反向平躺,最後被告將精液射在她的腹部。辯方質疑是X當場臨時編造,X不同意。

案件明日(11日)續審。

庭上播放女童X的錄影會面片段,她稱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陽具磨擦其陰部及大腿,更曾塗抹潤滑劑,又指被告「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

庭上播放女童X的錄影會面片段,她稱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陽具磨擦其陰部及大腿,更曾塗抹潤滑劑,又指被告「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

被告張裕康,被控2項猥褻侵犯罪、1項企圖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以及2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於2015年某日,女童X案發時7歲,X與母親居住在涉案單位,被告張裕康則是X母親的男性朋友,當時亦在該住所同住。被告趁X全裸時戴上安全套,以陽具磨擦X陰部及大腿,多次試圖將陽具插入X肛門但不果。被告在另一日曾躺在床上,要求X跪坐在其頭上,讓被告舌舔X私處。

被告另曾兩度要求X為他口交,其中一次射精到X口中並要求女童吞精,另一次則射精到X腹部。被告在兩次口交後均給予X現金$100「 買糖食」。

案件編號:HCCC41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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